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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4-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9.djvu/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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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賊之類令有賞文或告反逆臨時有加賞

 者皆以告者為首敎令者為從

 問曰律云得實應賞皆以告者為首敎令為

 從未知告得賞物若為作首從分財

 荅曰應賞在令有文分賞元無等級旣為首

 從之法須準律條論之又不可徒杖别作節

 文約從杖一百之例假如敎人告杖一百罪

 虚即告者為首合杖一百教令為從合杖九

 十即從者十分減一應賞義亦準此假有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