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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2


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和完善 “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重大决策;是把维护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制度建设和执法工作,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重要举措。

代表们一致表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作出决定,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法律,符合国家、民族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根本利益,符合宪法规定和宪法原则,与香港基本法的立法宗旨和确立的有关制度相一致。这一举措将有力地防范、制止和惩治香港特别行政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显示了中国在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维护国家安全问题上的严正立场和坚定意志,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 “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

代表们一致赞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草案)》,认为决定草案内容明确了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有关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对相关执行机制作了初步设计;同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法律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活动,并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相关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实施。决定草案框架合理、思路清晰、内容全面、逻辑严谨、语言凝练,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在充分肯定决定草案的同时,代表们也对决定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宪法和法律委

员会于5月25日中午召开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国务院港澳办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修改,主要是:

一、有关方面建议,在本决定开头增写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草案)》的议案。会议认为,近年来,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风险凸显,‘港独’、分裂国家、暴力恐怖活动等各类违法活动严重危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一些外国和境外势力公然干预香港事务,利用香港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增加这一表述,旨在强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有关决定的背景情况和必要性、紧迫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二、有些代表提出,危害国家安全不仅有“行为”,还包括 “活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为有效打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建议将决定草案第三条的“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修改为 “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将第五条的 “依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修改为 “依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将第六条的 “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任何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活动”修改为“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任何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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