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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2


行政区事务的活动”。

三、决定草案第四条中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和执行机制,强化执法力量,加强维护国家安全执法工作”。有的代表提出,为达到实现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本决定所规定的“强化执法力量”应突出落脚在“强化维护国家安全的执法力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四、决定草案第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 “开展国家安全推广教育”等情况,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有的代表提出,维护国家安全是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的一项重要义务,不能停留在一般的推广宣传,应当进行系统的教育,这在香港更有特殊意义。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句修改为 “开展国家安全教育”。

需要说明的是,一些代表还就其他一些问题

提出意见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这些问题有的已经在决定草案起草审议过程中经过了反复研究,有的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经授权制定的相关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中予以细化,有的可以在实际工作中予以考虑,可以不在决定草案中作规定。

此外,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各代表团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0年5月26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0年5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

5月26日下午,各代表团小组会议对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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