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满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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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 日满议定书 1932年
满洲国、日本国

        议定书


因日本国确认满洲国根据其住民之意思自由成立而成一独立国家之事实

因满洲国宣言中华民国所有之国际约款其应得适用于满洲国者为限即应尊重之

满洲国政府及日本国政府为永远巩固满日两国间善邻之关系相互尊重其领土权且确保东亚之和平起见为协定如左

一 满洲国将来满日两国间未另订款约之前在满洲国领域内日本国或日本国臣民依据即存之日中两方间之条约协定其他约款及公私契约所有之一切权利利益即应确认尊重之

二 满洲国及日本国确认对于缔约国一方之领土及治安之一切胁威同时亦为对于缔约国他方之安宁及存立之胁威相约两国协同当防卫国家之任为此所要之日本国军驻扎于满洲国内

本议定书自签订之日起即生效力

本议定书缮成汉文日本文各二份汉文原文与日本文原文之间如遇解释不同之处应以日本文原文为准

为此记名两员各奉本国政府之正当委任将本议定书签字盖印以昭信守


大同元年九月十五日

           订于新京

昭和七年九月十五日


          满洲国国务总理     郑孝胥(印)

          日本国特命全权大使   武藤信义(印)


出典: JACAR(亚洲历史资料中心(JACAR) National Archives Japan)Ref.A03021877600、御署名原本・昭和七年・条约第九号・昭和七年九月十五日ノ日満议定书(国立公文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