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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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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2007年6月1日于北京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通过友好谈判,决定自二〇〇七年六月一日起相互承认并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商定,将根据一九六一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和国际惯例,尽快互派大使,并在对等基础上在各自首都为对方设立使馆和履行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二〇〇七年六月一日在北京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表
杨洁篪
(签字)

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
代表
布鲁诺·斯塔诺·乌加特
(签字)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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