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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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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2年5月16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6月7日
公布於民國112年6月7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673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2年(2023年)9月15日至今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制定8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7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673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8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15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305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全國觀光發展業務,特設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觀光發展政策之綜合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觀光產業發展之整合規劃、推動、管理、督導、輔導及獎助。
  三、全國與區域觀光資源之發展及整備;觀光行銷之整合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之規劃、建設及管理;直轄市、縣(市)級風景特定區與其他觀光景點開發建設之協助及督導。
  五、觀光人才養成發展之規劃、培訓及證照管理。
  六、國際與區域觀光品牌形象之規劃、推動、輔導、行銷及宣傳。
  七、國際觀光組織與國際觀光合作之交流、聯繫、協調及推動。
  八、智慧觀光發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觀光事項。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前項位於或所轄區域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其預算員額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並與當地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第六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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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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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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