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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省屬各級機關學校為四十七年度夏令時間自四月一日零時起實施 (民國47年臺灣省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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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省屬各級機關學校為四十七年度夏令時間自四月一日零時起實施
作者:臺灣省政府 中華民國
制定机关: 臺灣省政府
1958年
1958年3月28日于臺灣
本作品收錄於《臺灣省政府公報四十七年春字第七十期
公告民國47年夏令時間自4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臺灣省政府令

(47)3 28 府人一字第二八二六一號

事由:爲四十七年度夏令時間及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辦公時間案,令仰遵照。

省屬各機關學校:

一 奉 行政院本年三月二十六日臺四十七人一五八八號令:「一、奉 總統四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四七)臺統㈠義字第一九八〇號令開:「一、該院四十七年三月十四日臺四十七人字第一二九〇號呈:「爲四十七年度夏令時間仍照往年成例,自四月一日零時起至九月三十日午夜二十四時止,全國各地應將鐘點上之時刻撥早一小時(例如現在之七時在實行日光節約時間後鐘錶上所指之時刻與各地所報之鐘點應爲八時),所有機關部隊學校以及社會工商各業,水陸空交通通訊各方面,一律注意辦理,除報告院會外呈請鑒核通令遵照」等情。二、應准照辦,除分行外,令仰遵照並轉飭遵照」等因。二、除分令外,希即遵照並轉飭所屬遵照」。等因。

二 合行令仰遵照。至本省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全年各月份辦公時間,除各生產單位辦公時間應遵照本府(肆肆)府人秘字第八二四二四號令(見四四年秋字第四一期公報)規定辦理外,其他各機關學校辦公時間仍希依照本府(肆肆)府人秘字第三三一三九號令頒本府曁所屬各級機關全年各月份辦公時間表(見四十四年夏字第一期本府公報)之規定辦理,及期本府不再行文,倂仰遵照。

主 席 周至柔


原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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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臺灣省政府依據《公文程式條例》歷次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叫做「令」的臺灣省政府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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