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
外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 2011年4月22日 |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附 |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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