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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确定图们江三国国界水域分界线的协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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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确定图们江三国国界水域分界线的协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4月29日
(1998年1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确定图们江三国国界水域分界线的协定》,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通过、开始施行)

 (1999年4月29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万永祥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8年11月3日在平壤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确定图们江三国国界水域分界线的协定》。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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