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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耿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2008)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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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杭刑初字第29号

2008年2月5日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耿松,男,1956年1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学文化,无业,住杭州市西湖区九莲新村31幢110号108室,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罪于2007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莫少平、丁锡奎、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杭检刑诉【2007】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耿松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院刘小兵、贾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耿松及其辩护人莫少平、丁锡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耿松自2004年起,在其住处使用电脑撰写文章,先后以发送电子邮件投稿或使用加密代理软件连接境外网站直接发帖等方式,在“多维博客”、“博讯新闻网”、“未来中国论坛”等境外网站发表《民主西进——有感于陈水扁总统唱国歌》、《独裁白皮书》、《公安部还是私安部--论警察国家化》、《论中国当代黑社会的社会基础》等署名文章,公然诋毁、侮辱、攻击我国的国家政权,宣传、煽动仇恨和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具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电脑硬盘、电脑截屏记录,电子数据鉴定书以及被告人吕耿松的供述的证据。起诉认为被告人吕耿松的上述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吕耿松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吕耿松在境外互联网网站上发表文章及文章内容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但辩解辩护均认为,吕耿松发表文章是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利,文章中没有以造谣,诽谤的形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辩护人还提出,起诉指控的事实是对吕耿松文章的断章取义。吕耿松及其辩护人均要求宣告吕耿松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4年以来,被告人吕耿松在其住处先后以发送电子邮件投稿或使用加密代理软件连接境外网站直接发帖等方式,在“多维博客”、“博讯新闻网”、“未来中国论坛”等境外网站公开发表其撰写的《民主西进——有感于陈水扁总统唱国歌》、《六•四与中国军队——再论军队国家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自掴耳光》、《论国家机器国家化》、《公安部还是私安部——论警察国家化》、《关于民运与维权的思考》、《陈树庆是如何“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独裁白皮书》、《从萧利斌事件看中国的“多党合作制”》、《从杭州郊区农村的选举看温家宝的“直接选举条件不成熟”》、《丁有根贿选与中国公民不合作运动》、《张德江与张敬尧、赵尔丰》、《如何消弭公民维权运动中的分歧》、《为自由和人权而奋斗是基督徒和民运人士的共同信仰——与余杰先生商榷》、《论中国当代黑社会的社会基础》、《评中共新政改提纲》、《中国武警是一支什么样的队伍?——再论警察国家化》、《中国最大的特务组织——政法委》等署名文章。在上述文章中,被告人吕耿松诽谤我国的国家政权,宣称:“这样的多党合作制,给中共独裁延长了寿命,因而它对中国也是一种罪孽”,“如果这样也算合作的话,那么我们宁愿不要这样的‘多党合作制’,因为它不如法西斯简单明了”,还诋毁我国国家政权是伪政权:“如果一定要找出一个‘唯一合法的政府’只能是中华民国政府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共所建立的政府理所当然是中国的伪政府,就像当年的‘满洲国’和汪精卫的南京政府一样是伪政府”。吕耿松还在文章中提出“无论是维权人士,还是民运人士、法轮功人士、自由知识分子、宗教活动人士,都应该携起手来,齐心协力,团结一致,把矛头对准万恶的专制制度,这几股力量应该在这个伟大的运动中融合、整合,最后形成一支足以与专制当局相抗衡的的民间力量”,“三大力量的汇合及公民维权运动的升级,对风雨飘摇中的共产党政权形成了强烈的震撼。这个腐而又朽的老大帝国,就像一幢经年失修的破房子,只要在门槛上猛力踏一脚,整幢房子就会垮下来”等,公然以造谣、诽谤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上诉事实有下列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于2007年3月,在工作中发现互联网上经常出现署名“吕耿松”的文章,文章中有大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内容,遂予立案侦查。

(2)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及录像和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依法对被告人吕耿松的卧室及活动场所进行搜查,当场提取《中国最大特务组织——政法委》一文打印稿,电脑硬盘(品牌:Seagajc)一只,银行取款回单等物品。

(3)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07年8月24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被告人吕耿松男客厅靠窗处的计算机一台,进行了以下操作:打开主机,拆下硬盘(品牌Seagate,序列号:S/N:5J330J),将该硬盘作为源盘接入DC-8200高速复制机,用自备全新Seagate品牌硬盘(序列号:S/N:SJSAFO5A)作为目标盘,接入DC-2800高速硬盘复印机,从上午10时开始复制至中午11时结束,共耗时约1小时,整个复制过程不会对源盘数据进行任何修改,复制完成后将源盘封存。

(4)物证电脑硬盘一块(品牌Seagate,序列号:S/N:5J330J),经当庭辨认质证确认系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吕耿松家中的计算机上拆卸所得。

(5)杭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出具的杭公安签字【2007】第00015号、第00014号电子数据鉴定书证实,该局对杭州市西湖区分局送检的序列号为S/N:5JSAFO5A的硬盘进行鉴定,发现送检的硬盘中储存有名为《中国最大的特务组织——政法委》、《丁有根贿选与中国公民不合作运动》、《吕根松简介》、《关于民运与维权的思考》、《论国家机器国家化》等文章和《胡锦涛在2005》、《从杭州郊区农村的选举看温家宝的“直接选举条件不成熟”》等文件碎片,并存储有加密代理上网软件和“民主论坛”、“大纪元”等境外网站的电子邮件地址。

(6)杭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出具的网上信息查证情况、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该局在互联网上针对署名吕耿松的文章《民主西进——有感于陈水扁总统唱国歌》、《六•四与中国军队——再论军队国家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自掴耳光》、《论国家机器国家化》、《是公安部还是私安部——论警察国家化》、《关于民运与维权的思考》、《陈树庆是如何“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独裁白皮书》、《从萧利彬事件看中国的“多党合作制”》、《从杭州郊区农村的选举看温家宝的“直接选举条件不成熟”》、《丁有根贿选与中国公民不合作运动》、《胡锦涛在2005年》、《张德江与张敬尧、赵尔丰》、《如何消弥公民维权运动中的分歧》、《为自由和人权而奋斗的基督徒和民运人士的共同信仰——与余杰先生商榷》、《论中国当代黑社会的社会基础》、《评中共新政改提纲》、《中国武警是一支什么样的队伍?——再论警察国家化》、《中国最大的特务组织——政法委》等文章实施远程勘验,发现上述文章出现在“多维博客”、“博讯新闻网”、“未来中国论坛”、“关注中国中心”、“大纪元”、“北京之春”、“明见”、“自由圣火”、“民主通讯”、“争鸣”、“西藏论坛”等11个境外网站,共获取了61份网页文档及相应的浏览量、跟贴量,并刻录成光盘。

(7)杭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从境外网站上截取署名“吕耿松”的文章《民主西进——有感于陈水扁总统唱国歌》、《六•四与中国军队——再论军队国家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自掴耳光》、《论国家机器国家化》、《是公安部还是私安部——论警察国家化》、《关于民运与维权的思考》、《陈树庆是如何“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独裁白皮书》、《从萧利彬事件看中国的“多党合作制”》等20余篇,经被告人吕耿松辨认,确认上述文章是其撰写,内容未被修改过。

(8)被告人吕耿松供认,其撰写并用电子邮件投稿或用加密代理软件在境外网站发贴的方式,其境外网站上公开发表《民主西进——有感于陈水扁总统唱国歌》、《六•四与中国军队——再论军队国家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自掴耳光》、《论国家机器国家化》、《是公安部还是私安部——论警察国家化》、《关于民运与维权的思考》、《陈树庆是如何“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独裁白皮书》、《从萧利彬事件看中国的“多党合作制”》等署名文章,其所供情节与前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

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在案证实被告人吕耿松的基本身份、归案经过等事实。

关于辩解辩护理由,经审理查明:(1)公诉机关在庭审质证阶段,当庭摘要宣读了吕耿松的文章,吕耿松当庭对公诉机关宣读的文章内容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确认是其所撰写,并体现了其在文章中意欲表达的观点和目的。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所摘要选用的原文所体现的内容与吕耿松撰写的文章所表达的内容、观点一致,并没有歪曲、篡改文章原有之义,故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事实系对吕耿松文章的断章取义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2)我国宪法在规定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同时,还规定“公民必须遵守法律,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被告人吕耿松在文章中,诽谤“中共所建立的政府理所当然是中国的伪政府,就象当年的‘满洲国’和汪精卫的南京政府一样是伪政府”,煽动“这是黎明前黑暗,民主运动的高潮很快就会来临,以胡锦涛为首中共专制集团任何螳臂挡车之举都是徒劳的”、“三大力量的汇合及公民维权运动的升级,对风雨飘摇的共产党政权形成了强烈的震撼。这个腐而朽的老大帝国,就象一幢经年失修的破房子,只要在门槛上猛力踏一脚,整幢房子就会垮坍下来”,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已触犯法律、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关于吕耿松发表文章的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利,文章中没有以造谣、诽谤的形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耿松采用在网上发表文章造谣、诽谤等方式,向公众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我国国家政权,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耿松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8月24日起至2011年8月23日止)。

二、犯罪工具电脑硬盘一块(品牌:Seagate,序列号:S/N:5J330J)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起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鲍一路
审 判 员 朱敏明
代理审判员 刘宏水
二〇〇八年二月五日
(盖章)
书 记 员 诸 颖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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