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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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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商港條例 商港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69 年 4 月 15 日 制定51條
中華民國 69 年 5 月 2 日公布1.總統(69)台統(一)義字第 2462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51 條
中華民國 75 年 11 月 18 日 修正第2, 4, 12, 15, 16, 18, 20, 46至48條
增訂第16之1, 23之1, 50之1條
中華民國 75 年 11 月 28 日公布2.總統(75)華總(一)義字第 6007 號令修正公布第 2、4、12、15、16、18、20、46~48 條條文;並增訂第 16-1、23-1、50-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76 年 7 月 15 日 修正第7條
中華民國 76 年 8 月 7 日公布3.總統(76)華總(一)義字第 2824 號令修正公布第 7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4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第12條
中華民國 85 年 1 月 10 日公布4.總統(85)華總(一)義字第 850000467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6 年 4 月 15 日 修正第7, 51條
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7 日公布5.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104840 號令修正公布第 7、5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0 年 10 月 30 日 增訂第16之2, 23之2, 35之1, 43之1, 47之1條
刪除第7, 34, 35條
修正第15, 16之1, 17, 33, 36, 44, 46至48, 50, 51條
中華民國 90 年 11 月 21 日公布6.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22466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5、16-1、17、33、36、44、46、47、48、50、51 條條文;並增訂第 16-2、23-2、35-1、43-1、47-1 條條文;並刪除第 7、34、35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行政院(90)台交字第 078591 號令發布第 7、15 條條文定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第3, 4, 6, 11, 49條
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2 日公布7.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252770號令修正公布第 3、4、6、11、49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4 年 1 月 14 日 修正第18條
中華民國 94 年 2 月 5 日公布8.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6881號令修正公布第 18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修正全文76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公布9.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9354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7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10001792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70172574號公告第 8 條第 3 項所列屬「海岸巡防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管轄,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管轄
中華民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修正第72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4 月 28 日公布1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38731號令修正公布第 7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八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100031260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年十一月十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增訂第36之1, 65之1至65之3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28 日公布1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4011號令增訂公布第 36-1、65-1~65-3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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