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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撤销伊克昭盟设立地级鄂尔多斯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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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撤销伊克昭盟设立地级鄂尔多斯市的批复
国函〔2001〕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1年2月26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年/第12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2001年第1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撤销伊克昭盟改设鄂尔多斯市的请示》(内政发〔2000〕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伊克昭盟和县级东胜市,设立地级鄂尔多斯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东胜区。

二、鄂尔多斯市设立东胜区,以原县级东胜市的行政区域为东胜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宝日陶亥西街。

三、鄂尔多斯市辖原伊克昭盟的伊金霍洛旗、乌审旗、达拉特旗、准格尔旗、杭锦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和新设立的东胜区。

鄂尔多斯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区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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