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梅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外观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梅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13〕1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3年10月18日 |
官方来源 |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梅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请示》(粤府〔2012〕14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梅县,设立梅州市梅县区,以原梅县的行政区域为梅县区的行政区域,梅县区人民政府驻程江镇宪梓南路13号。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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