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2014年)
外观
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14〕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4年5月2日 |
收录于《铜梁年鉴2015》 |
重庆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璧山县铜梁县撤县设区的请示》(渝府文〔2013〕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璧山县,设立重庆市璧山区,以原璧山县的行政区域为璧山区的行政区域,璧山区人民政府驻璧城街道解放路44号。
二、同意撤销铜梁县,设立重庆市铜梁区,以原铜梁县的行政区域为铜梁区的行政区域,铜梁区人民政府驻巴川街道龙都路50号。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4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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