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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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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組織條例 國家圖書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1年1月20日(現行條文)
2012年1月20日
2012年2月3日
公布於民國101年2月3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81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制定6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81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345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設立宗旨)

  教育部為辦理徵集、整理及典藏全國圖書資訊,弘揚學術,研究、推動及輔導全國各類圖書館發展之業務,特設國家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二條 (職掌)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珍貴圖書文獻保存政策與作業之規劃、協調、督導及推動執行。
  二、全國圖書資訊送存制度與作業之規劃、協調及推動執行。
  三、各類型媒體國際標準編號之國際交涉與編配管理之規劃、協調及推動執行。
  四、圖書資訊預行、記述、主題編目、權威紀錄與國家標準書目等規範、作業之規劃、協調及推動執行。
  五、圖書資訊各類資料庫建置維護與加值服務之規劃、協調、評估及推動執行。
  六、國際出版品交換與漢學學術研究合作交流之規劃、協調及推動執行。
  七、圖書館知識服務與館際合作之規劃、協調、督導及推動執行。
  八、圖書資源數位化典藏、資訊服務政策與作業之規劃、協調、督導及推動執行。
  九、全國各類圖書館輔導、調查統計之規劃及各項規範標準之訂定。
  十、其他有關全國圖書資訊事項。

第三條 (正副館長之設置)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第四條 (分館之設置)

  本館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分館。

第五條 (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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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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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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