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海軍司令部組織規程
外观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組織規程 民國101年12月30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法規命令 2012年12月30日 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1010001127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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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隸屬關係和目的﹞
國防部為辦理海軍軍事事務,特設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以下簡稱本部) 。
第 2 條﹝主管事項﹞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督察、艦艇檢驗、軍醫與法律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人事管理、人事勤務、一般行政、史政編譯與教育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軍事情報分發、運用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五、作戰整備、部隊訓練、準則發展運用與協助災害防救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後備動員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後勤事務協調、管制、督導;軍品管理與軍種專用後勤整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八、建軍政策與武器系統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九、通信電子資訊、主計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其他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第 3 條﹝各處室﹞
本部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設處、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中心辦事。
第 4 條﹝機構和部隊﹞
本部為執行海軍作戰及建軍備戰需要,得設指揮、訓練、專業機構、執行、支援、研究發展等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 5 條﹝司令、副司令和參謀長﹞
本部置司令一人,海軍二級上將;副司令二人,均為海軍中將;參謀長一人,海軍中將。
第 6 條﹝官階及員額﹞
本部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 7 條﹝聘雇人員﹞
本部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 8 條﹝實施日期﹞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