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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哈爾境內蒙古各盟旗群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暫行組織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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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暫行組織大綱 察哈爾省境內蒙古各盟旗群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暫行組織大綱
民國25年7月27日(非現行條文)
制定机关:國民政府
1936年
中華民國25年7月27日制定15條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15條
中華民國62年3月9日暫停適用總統(62)臺統(一)義字第1107號令核准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廢止蒙藏委員會會蒙字第0950020171號令廢止

第一條

國民政府為促進察哈爾省境內蒙古各盟旗群地方事業起見,設立察哈爾省境內蒙古各盟旗群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

第二條

本會辦理左列各盟旗群地方自治事務:
錫林果勒盟所屬各旗。
察哈爾左翼四旗暨四牧群。

第三條

本會直隸於行政院,並受中央主管機關之指導,遇關涉省之事件,應與省政府會商辦理。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嘉卜寺。

第五條

本會設委員九人至二十四人,由行政院就察哈爾省境內各盟旗群之盟長、副盟長、札薩克總管,及其他資格相當之人員中遴選,呈請國民政府派充之,並於委員中指定委員長一人,副委員長二人。

第六條

本會每月開會一次,遇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
前項會議,以委員長為主席,委員長因有事不能出席時,得派代表列席。

第七條

本會委員長執行前條會議之決議,並處理會務監督所屬職員。
各副委員長每年輪流駐會六個月,輔助委員長處理會務,委員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駐會副委員長一人代理之。

第八條

本會設左列各處,分掌各項事務:
秘書處:掌理機要文電、會議記錄、文書編譯、統計、會計、庶務等事項。
參事處:掌管撰擬審核本會之行政計劃,及法案章規命令等事項。
民治處:掌管關於民治事項。
實業處:掌管關於實業及交通等事項。
教育處:掌管關於教育事項。
保安處:掌管關於保安事項。
衛生處:掌管關於衛生事項。
前項各處,除參事處外,均分科辦事,秘書處之科長,得以秘書兼充之,除秘書、參事兩處外,其餘各處,應斟酌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

第九條

本會各處,設職員如左:
各處處長各一人。(簡派)
秘書四人。(薦派)
參事四人。(薦派)
各處科長十二人至十六人。(薦派)科員四十人至六十人。(委派)

第十條

前條各職員,除科員外,統由委員長遴選具有相當資格及學識能力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轉派充之。

第十一條

本會設參議十八人,由委員長就各盟旗群佐治人員中派充之,常川駐於本會,代表各本盟旗群接洽並辦理一切事務。

第十二條

本會因事實之必要,得酌用技術人員及僱員。

第十三條

本會經費,由本會依照會計年度,編製預算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轉呈核定,由中央就國庫或地方稅收中指撥之。

第十四條

本會會議規則及辦事細則,由本會擬具草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轉呈行政院核准核行之。

第十五條

本大綱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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