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哈爾境內蒙古各盟旗群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暫行組織大綱
外观
← | 蒙古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暫行組織大綱 | 察哈爾省境內蒙古各盟旗群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暫行組織大綱 民國25年7月27日(非現行條文) 制定机关:國民政府 193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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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國民政府為促進察哈爾省境內蒙古各盟旗群地方事業起見,設立察哈爾省境內蒙古各盟旗群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
第二條
- 本會辦理左列各盟旗群地方自治事務:
- 錫林果勒盟所屬各旗。
- 察哈爾左翼四旗暨四牧群。
第三條
- 本會直隸於行政院,並受中央主管機關之指導,遇關涉省之事件,應與省政府會商辦理。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嘉卜寺。
第五條
- 本會設委員九人至二十四人,由行政院就察哈爾省境內各盟旗群之盟長、副盟長、札薩克總管,及其他資格相當之人員中遴選,呈請國民政府派充之,並於委員中指定委員長一人,副委員長二人。
第六條
- 本會每月開會一次,遇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
- 前項會議,以委員長為主席,委員長因有事不能出席時,得派代表列席。
第七條
- 本會委員長執行前條會議之決議,並處理會務監督所屬職員。
- 各副委員長每年輪流駐會六個月,輔助委員長處理會務,委員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駐會副委員長一人代理之。
第八條
- 本會設左列各處,分掌各項事務:
- 秘書處:掌理機要文電、會議記錄、文書編譯、統計、會計、庶務等事項。
- 參事處:掌管撰擬審核本會之行政計劃,及法案章規命令等事項。
- 民治處:掌管關於民治事項。
- 實業處:掌管關於實業及交通等事項。
- 教育處:掌管關於教育事項。
- 保安處:掌管關於保安事項。
- 衛生處:掌管關於衛生事項。
- 前項各處,除參事處外,均分科辦事,秘書處之科長,得以秘書兼充之,除秘書、參事兩處外,其餘各處,應斟酌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
- 本會設左列各處,分掌各項事務:
第九條
- 本會各處,設職員如左:
- 各處處長各一人。(簡派)
- 秘書四人。(薦派)
- 參事四人。(薦派)
- 各處科長十二人至十六人。(薦派)科員四十人至六十人。(委派)
第十條
- 前條各職員,除科員外,統由委員長遴選具有相當資格及學識能力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轉派充之。
第十一條
- 本會設參議十八人,由委員長就各盟旗群佐治人員中派充之,常川駐於本會,代表各本盟旗群接洽並辦理一切事務。
第十二條
- 本會因事實之必要,得酌用技術人員及僱員。
第十三條
- 本會經費,由本會依照會計年度,編製預算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轉呈核定,由中央就國庫或地方稅收中指撥之。
第十四條
- 本會會議規則及辦事細則,由本會擬具草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轉呈行政院核准核行之。
第十五條
- 本大綱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