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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务院“全国哀悼日”公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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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务院“全国哀悼日”公告的通知
2008年5月1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国家文物局,各直属单位:

5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公告,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在此期间,全国和各驻外机构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5月19日14时28分起,全国人民默哀3分钟,届时汽车、火车、舰船鸣笛、防空警报鸣响。

全国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各文化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公告要求,凡悬挂国旗的一律下半旗志哀,并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在指定时间进行默哀。5月19日至21 日,文化系统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全国所有文化娱乐场所停止一切娱乐活动,各级文化市场执法队伍要对本地区所有文化娱乐场所执行公告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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