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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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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殡葬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墳墓設置管理條例 殯葬管理條例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14 日 制定76條
中華民國 91 年 7 月 17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3949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76 條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0910038417號令發布第 1~20、22~31、34~36、55~60、69~73、75、76 條自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施行;其餘條文定於九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14 日 修正第9條
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4 日公布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5751號令修正公布第 9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6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0980074814號令發布定自九十六年七月六日施行
中華民國 98 年 4 月 28 日 修正第35條
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13 日公布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18831號令修正公布第 35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15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0980074814號令發布定自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5 日 修正第13條
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27 日公布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17951號令修正公布第 13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99 年 4 月 30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0990010123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修正全文105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11 日公布5.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0302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05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01 年 7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七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010003386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 52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8 日 修正第8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27 日公布6.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35001號令修正公布第 8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29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050029707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增訂第21之1條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公布7.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73161號令增訂公布第 21-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一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070011460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增訂第21之2, 35之1至35之3, 36之1至36之3, 37之1條
刪除第36, 37條
修正第35, 55, 80至82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公布8.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13001號令修正公布第 35、55、80~82 條條文;增訂第 21-2、35-1~35-3、36-1~36-3、37-1 條條文;刪除第 36、37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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