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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江苏省撤销吴江县设立吴江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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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江苏省撤销吴江县设立吴江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2〕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2年2月17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5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三日《关于撤销吴江县设立吴江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吴江县,设立吴江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吴江县的行政区域为吴江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

民政部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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