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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河南省将平顶山市郊区更名为湛河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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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河南省将平顶山市郊区更名为湛河区的批复
民行批〔1994〕1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4年8月10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32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3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四年三月七日《关于将平顶山市郊区更名为湛河区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平顶山市郊区更名为湛河区。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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