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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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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民初1126号

2019年5月21日

公益诉讼起诉人: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之江路866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鹰,检察长。

出庭检察人员:李森红,副检察长。

出庭检察人员:周姝,检察员。

出庭检察人员:连宏星,检察员。

被告:李青翰,男,200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吴定涛,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钢红,杭州市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公益诉讼起诉人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因被告李青翰、吴定涛侵害英雄烈士荣誉权,向本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于2019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李森红副检察长、周姝、连宏星检察员出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青翰、吴定涛及经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经被告李青翰、吴定涛同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钢红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称:萧山烈士陵园系萧山区委、区政府为纪念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牺牲的萧山籍烈士和外地籍在萧山牺牲的烈士而修建,陵园内英名录碑坊镌刻了246名烈士的英名,纪念馆内陈列和展示了246名烈士的生平事迹和遗物实物,是萧山区重要的“褒扬烈士、教育后人”的公共场所,是市区二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2018年12月30日晚,李青翰、吴定涛二人在萧山烈士陵园身着仿纳粹德军制服拍照,事后,李青翰将照片发布在其QQ空间,被群内多人阅见并转发扩散,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所作的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李青翰手机内照片截图、新浪微博页面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萧山烈士陵园有关情况说明、社会组织、各界群众对李青翰等人诋毁亵渎英烈行为予以谴责的证明等证据证实。二被告身着仿纳粹德军制服在萧山烈士陵园拍照,该行为系对萧山烈士陵园所属246名烈士革命精神的诋毁和亵渎,且被告将照片发布并扩散,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之规定,二被告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侵害萧山烈士陵园246名烈士的荣誉。烈士的人格利益不仅是个人权益的重要内容,更是全社会全民族的精神遗产,蕴含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民族的共同情感,值得全体社会崇尚、学习和捍卫,侵害其荣誉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二被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综上,为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庭审中,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当庭明确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通过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李青翰、吴定涛共同答辩称:对于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所述的李青翰、吴定涛二人在萧山烈士陵园穿着仿纳粹德军制服进行拍照,事后,李青翰将照片发布在其QQ空间,被群内多人阅见并转发扩散,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事实,均没有异议。2018年12月30日正值下雪,在下班之后,经人提议,二被告与其余三同事相约去北干山爬山、玩雪、拍照,因为下雪封山,二被告一行五人只能在北干山山脚下玩雪、拍照。二被告在出门时认为穿军装拍照帅气、好看,故换上了宿舍里李青翰现有的二套军服(因李青翰个人兴趣爱好,平时喜欢一些军用物品,自认为德国军服最帅,之前订做收藏之用)。二被告原先打算去江寺公园拍照,出门后经一同事提议而临时改去北干山。二被告不论是拍照地点的选择或是服装的穿着,都不是特意安排的,二被告认为穿军服帅气,想在雪天拍照,留个纪念。由于二被告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思想单纯,才做出了错误的行为,没想过自己的一个不经意的行为会有如此严重的社会后果。李青翰将穿着德国军服在烈士陵园拍的照片上传至其QQ空间,也纯粹是为了在自己的QQ好友中炫耀自己穿军服的帅气。至于后来在微博里被扩散、传播,也是李青翰不想看到的,在其知晓照片被扩散后,李青翰也立即删除了照片。事发后,二被告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性质的严重性,认识到行为违法,并承认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二被告因此行为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罚。综上,李青翰、吴定涛均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对萧山烈士陵园所属246名烈士精神造成了诋毁与亵渎,侵犯了烈士的荣誉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在此二被告深深对英勇牺牲的烈士们和烈士的后代们以及全社会道声:对不起!同时二被告由于自己法律意识的淡薄和无知,才造成了这样严重的后果,恳请英烈亲属及社会公众给予谅解,二被告同意起诉书上所列的诉讼请求,愿意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二被告将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做到懂法、守法,接受爱国主义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检察日报公告;2.萧山烈士陵园二位烈士近亲属出具的书面声明;3.烈士证明书与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

该组证据欲证明人民检察院已履行诉前程序,有权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二组证据:1.被告李青翰身份证明;2.被告吴定涛身份证明。

该组证据欲证明二被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第三组证据:1.萧山区烈士陵园管理所于2019年1月4日出具的《萧山烈士陵园基本情况说明》;2.萧山烈士陵园照片打印件四页。

该组证据欲证明萧山烈士陵园是萧山区委、区政府为纪念各时期萧山籍和外地籍在萧山牺牲的烈士而修建,是市区二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英名录碑镌刻246名烈士的英名,246名烈士的英雄事迹和精神已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可。

第四组证据:1.公安机关对李青翰所作的讯问及询问笔录;2.公安机关对吴定涛所作的询问笔录;3.公安机关对向亚、陆阁、段佳豪所作的询问笔录;4.李青翰手机内照片截图打印件;5.李青翰QQ页面截图打印件;6.公安机关对李青翰手机的扣留清单、公安机关电子证据检查记录;7.新浪微博用户“上帝之鹰_5zn”页面截图打印件;8.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组证据欲证明2018年12月30日晚,李青翰将纳粹军服提供给吴定涛实际穿着并在萧山烈士陵园拍照。后李青翰将照片发布在有成员1940人的QQ空间上,被多人阅见并转发扩散。

第五组证据:1.杭州新希望公益服务中心出具的《关于严惩对萧山烈士陵园亵渎事件的倡议书》;施泽华、姚进、杨炯、俞益锋、王小兵、周凌飞六人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2.公安机关出具的该事件引发关注的证明。

该组证据欲证明李青翰发布的损害烈士荣誉的照片被社会广泛知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烈士荣誉受损的后果以及受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尚未得到恢复。

经质证,被告李青翰、吴定涛对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均依法予以确认。

被告李青翰、吴定涛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根据认定的证据及各方陈述,查明事实如下:

萧山烈士陵园系杭州市萧山区委、区政府为纪念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牺牲的萧山籍烈士和外地籍在萧山牺牲的烈士而修建,是杭州市和萧山区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陵园内英名录碑镌刻了246名烈士的英名,纪念馆内陈列和展示了246名烈士的生平事迹和遗物、实物。

被告李青翰、吴定涛二人系理发店同事。2018年12月30日晚10时许,二人下班后回到萧山区城厢街道某小区住处,与另三名同事相约玩雪拍照。吴定涛身着由李青翰提供的仿纳粹军服,与李青翰一行前往位于北干山的萧山烈士陵园。在烈士陵园广场山门前,被告李青翰、吴定涛用手机拍摄了大量照片。李青翰还拍摄了军服袖子、帽子等细节照片。当晚11时许,李青翰将其中一张用图案挡住头部的合影照,与另二张袖子和帽子的细节照,发布于其账号为58×××95,昵称为“功课做好了吗?”,好友数为1940人的QQ空间,并配文“冻死足矣?”。稍后,李青翰又将以“萧山烈士陵园”字样为背景的单人照,发布在评论栏中。之后上述照片被人截屏发送给微博用户“上帝之鹰_5zn”。“上帝之鹰_5zn”在其个人微博上发布并予以谴责。上述照片遂被不断转发扩散,引发广大网民热议。涉“萧山烈士陵园自拍”相关内容被各大新闻网站予以转载,短时间内即达36800余条。网民纷纷表示被告李青翰、吴定涛的行为亵渎烈士,应受到相应惩罚,并向英雄烈士亲属及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18年12月31日中午12时许,李青翰在QQ群中得知其发布的照片被他人截屏发到网络,便从QQ空间删除了前述照片,并将QQ昵称改为“海因茨”。李青翰将其本人与吴定涛身穿仿纳粹军服的合照从手机中删除,另将涉案军服、纳粹标志等物品丢弃至小区垃圾堆。

2018年12月31日晚,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城厢派出所即以“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萧山烈士陵园采用穿纳粹军服自拍的方式寻衅滋事”为由,对该事件进行调查。2019年1月8日,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对李青翰、吴定涛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4日和7日的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2019年1月10日,萧山烈士陵园的部分烈士亲属向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书面声明,表示李青翰、吴定涛的行为严重亵渎、侮辱烈士,侵害了烈士的荣誉,但不提起民事诉讼,希望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李青翰、吴定涛的侵权责任。

2019年1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日报》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无烈士近亲属提起民事诉讼。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遂向本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另查明,李青翰自述其系军事迷,定制并收藏了前述仿纳粹军服。

庭审中,被告李青翰、吴定涛对其违法行为表示悔过并道歉。

本院认为:英雄烈士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作出了不朽的贡献。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英雄烈士的荣誉神圣不可侵犯。

被告李青翰、吴定涛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英雄烈士以及烈士陵园所蕴含的精神价值,应具有一般公民的认知和觉悟,应当知道身着仿制的纳粹军服,在庄重肃穆的烈士安息之地肆意摆拍的行为,会侵害英雄烈士的荣誉权。特别是李青翰还自述具有一定的军事历史知识并熟练掌握各项互联网工具,对网络传播的开放性、扩散性、交互性等特点有充分了解,更应预见上述照片发布于网络后,可能会迅速扩散、传播,其损害范围、损害后果及社会负面影响更甚,但被告李青翰出于个人炫耀之目的,将照片发布于QQ空间,致使在网络空间内快速扩散,短期内转载量就高达三万余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二被告轻视英雄先烈,无视公众感情,蔑视法律尊严,主观过错明显。其行为侮辱和亵渎了英雄烈士的荣誉,伤害了烈士亲属及社会公众的情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评价秩序,后果严重,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二被告以“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思想单纯”为由进行辩解,否认其主观故意,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英烈不容玷污,谁伤害了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就要受到法律的惩处。鉴于英雄烈士近亲属未提起民事诉讼,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二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青翰、吴定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浙江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浙江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布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李青翰、吴定涛承担。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李青翰、吴定涛负担。被告李青翰、吴定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 米

审 判 员 张巧薇

审 判 员 余江中

人民陪审员 王笑峻

人民陪审员 魏卫理

人民陪审员 盛兰英

人民陪审员 黄 维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琳

书 记 员 陈凯雯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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