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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賦徵收實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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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田賦徵收實物條例←田賦征收實物條例←戰時田賦征收實物條例)
沿革
中華民國廢止法律
廢止,土地稅法

中華民國 33 年 8 月 30 日 制定26條
中華民國 33 年 9 月 19 日公布
中華民國 43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前[戰時田賦征收實物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22條
中華民國 43 年 12 月 29 日公布
中華民國 55 年 4 月 26 日 修正前[田賦征收實物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34條
中華民國 55 年 5 月 6 日公布
中華民國 5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 66 年 7 月 1 日 廢止34條
中華民國 66 年 7 月 14 日公布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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