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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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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2019年)11月26日
中華民國108年(2019年)12月11日
公布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13450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8年(2019年)12月13日至今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7 日 制定6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22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990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3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發字第1031300122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前[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6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公布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13450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6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新名稱: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前[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為本法
並修正第1, 6條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345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第 1、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原名稱: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新名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中華民國 111 年 7 月 27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12001046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施行

第一條 (設立目的)

  科技部為辦理中部科學園區業務,特設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二條 (掌理事項)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
  二、人才培訓、研發獎助、產學合作、實驗中小學聯繫協調。
  三、作業基金之財務規劃、調度及稽核。
  四、園區投資引進、園區事業營運管理、外匯及貿易業務、僑外投資管理。
  五、工商行政與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外籍專門性技術性人員聘僱管理、服務業引進及管理、安全防護。
  六、園區工商團體之協調與聯繫、勞工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勞動檢查、性別工作平等及環境保護。
  七、園區土地、廠房、住宅之管理、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景觀規劃管理。
  八、園區土地之開發與建物之建設、維護及用水、用電計畫管理、交通管理。
  九、其他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由本局辦理之事項。

第三條 (正、副局長之設置)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職務列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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