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鎮州奏事官高迪陳意見二事第二狀
外观
(重定向自第二狀)
右,高迪稱,鎮州、魏博兵馬至多,並未分得賊勢,緣不離舊處下營,一兩箇月,一度將兵深入,燒掠村閭,驅奪牛馬,與乞火相類。賊中並固守城邑,外有村閭牛馬,賊亦不惜。今須令鎮州兵馬移軍下寨,扼其要害,每移三二十里即得。魏博即須令早過漳河。若且如今日下營處,賊中都未忙忽,灼然分賊勢未得。又云,河北節度使,朝廷若會其情,甚易驅使。每賜詔,切要好言語優獎,彼此不要令知。與元逵詔,即須云一切委任元逵;與弘敬詔,即云一切委任弘敬。但稍示親信,必自盡心。
- 以前謹具如前。高迪雖是河北軍將,臣每度與言,頗似忠信。盡望付翰林,約此意賜元逵、弘敬、王宰、石雄、義忠詔,所冀速平殘寇。謹錄奏聞,謹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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