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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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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84年6月27日(現行條文)
1995年6月27日
1995年7月10日
公布於民國84年7月10日
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4585 號令
有效期:民國84年(1995年)7月12日至今

中華民國 84 年 6 月 27 日 制定18條
中華民國 84 年 7 月 10 日公布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4585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8 條

第一條 (立法目的)

  行政院為統籌公共工程之規劃、審議、協調及督導,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職權)

  本會對於中央政府辦理或省(市)政府執行行政院列管之公共工程,有指示、監督之權。

第三條 (各處之設置)

  本會設左列各處:
  一、企劃處。
  二、技術處。
  三、工程管理處。
  四、秘書處。

第四條 (企劃處之職掌)

  企劃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共工程政策之策訂及推動事項。
  二、關於公共工程所需人力、機具、材料與技術等資源之整體規劃及研議事項。
  三、關於公共工程各期程計畫之統籌及協調事項。
  四、關於公共工程計畫資料蒐集、分析及共同問題之研議事項。
  五、關於營造及相關產業發展之策劃、督導事項。
  六、關於公共工程採購制度之擬議及督導事項。
  七、關於工程顧問公司及公共工程相關技師專業服務之督導事項。
  八、關於公共工程計畫之其他規劃事項。

第五條 (技術處之職掌)

  技術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共工程計畫之技術及經費審議事項。
  二、關於公共工程計畫執行之技術服務事項。
  三、關於公共工程法令規章及相關技術規範之研究、擬議事項。
  四、關於執行公共工程計畫所需技術人員培訓之規劃事項。

第六條 (工程管理處之職掌)

  工程管理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共工程計畫管理制度之研議事項。
  二、關於公共工程計畫執行之協調、配合、督導及考核事項。
  三、關於公共工程計畫執行品質管理制度之研議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公共工程資訊體系之建立與管理事項。
  五、關於公共工程計畫之其他工程管理事項。

第七條 (秘書處之職掌)

  秘書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委員會議及業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二、關於事務及出納事項。
  三、關於文書、印信、檔案管理及研考事項。
  四、關於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五、不屬於其他各處、室之事項。

第八條 (正、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之設置)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襄助會務,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均為無給職,由行政院就相關部會主管及工程專家派兼或聘兼之。

第九條 (委員會議之召開)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條 (人員編制)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三人至五人,技監二人或三人,處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十八人至二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四人至六人,技正二十四人至三十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二人,技正十六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員七人至九人,分析師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技士三十八人至四十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科員十人,技士二十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十一條 (人事室之編制)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二條 (會計室之編制)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會計、歲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三條 (職務適用職系)

  第十條至第十二條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四條 (專業人員之聘用)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人員三十五人至四十人,由本條例第十條所定員額內勻用之。

第十五條 (顧問、諮詢委員之遴聘及聘期)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遴聘學者、專家為顧問或諮詢委員十人至十五人,聘期一年,連聘得連任,均為無給職。

第十六條 (各種委員會之設置)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其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派兼或聘兼之;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七條 (會議規則、辦事細則)

  本會會議規則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八條 (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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