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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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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沿革
制定机关:行政院衛生署

  1.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7020102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照字第1022860072號令修正發布第8、9條條文
  3.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1020271650號令發布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命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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