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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卷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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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通典卷第一[1]
食貨一 
京兆杜佑字君卿纂[2]
食貨二 田制下 水利田 屯田
田制上

  佑少嘗讀書,而性且蒙固,不達術數之藝,不好章句之學。所纂《通典》,實采羣言,徵諸人事,將施有政。夫理道之先在乎行教化,教化之本在乎足衣食。《易》稱聚人曰財。《洪範》八政,一曰食,二曰貨。《管子》曰:「倉廩實知禮節,衣食足知榮辱。」夫子曰:「既富而教。」斯之謂矣。夫行教化在乎設職官,設職官在乎審官才,審官才在乎精選舉,制禮以端其俗,立樂以和其心,此先哲王致治之大方也。故職官設然後興禮樂焉,教化隳然後用刑罰焉,列州郡俾分領焉,置邊防遏戎敵焉。[3]是以食貨爲之首,十二卷。選舉次之,六卷。職官又次之,二十二卷。禮又次之,百卷。樂又次之,七卷。刑又次之,大刑用甲兵,十五卷。其次五刑,八卷。州郡又次之,十四卷。邊防末之。十六卷。或覽之者庶知篇第之旨也。本初纂録,止於天寶之末,其有要須議論者,亦便及以後之事。

 食貨

  第一、[4]田制上

  第二、田制下 水利田 屯田

  第三、鄉黨土斷、版籍並附

  第四、賦稅上

  第五、賦稅中

  第六、賦稅下

  第七、歷代盛衰戶口 丁中

  第八、錢幣上

  第九、錢幣下

  第十、漕運 鹽鐵

  第十一、鬻爵 榷酤 算緡 雜稅 平準均輸附

  第十二、輕重

田制上唐 周 秦 漢 後漢 晉 宋 後魏[5]

[编辑]

  穀者,人之司命也;地者,穀之所生也;人者,君之所治也。有其穀則國用備,辨其地則人食足,察其人則徭役均。知此三者,謂之治政。夫地載而不棄也,一著而不遷也,安固而不動,[6]則莫不生殖。聖人因之設井邑,列比閭,使察黎民之數,賦役之制,昭然可見也。自秦孝公用商鞅計,乃隳經界,立阡陌。雖獲一時之利,而兼并踰僭興矣。降秦以後,阡陌既弊,又爲隱覈,隱覈在乎權宜,[7]權宜憑乎簿書。簿書既廣,必藉衆功,藉衆功則政由羣吏,政由羣吏則人無所信矣。夫行不信之法,委政於衆多之胥,欲紀人事之衆寡,明地利之多少,雖申商督刑,撓首總算,亦不可得而詳矣。不變斯道而求理者,未之有也。夫《春秋》之義,諸侯不得專封,大夫不得專地。若使豪人占田過制,富等公侯,是專封也;賣買由己,[8]是專地也。欲無流宂,[9]不亦難乎!

  陶唐以前,法制簡略,不可得而詳也。及堯遭洪水,天下分絶,使禹平水土,別九州,其分別疆理所在,具《州郡篇》。冀州,厥土惟白壤,無塊曰壤。厥田惟中中。田第五。兖州,厥土黑墳,色黑而墳起。厥田惟中下。第六。青州,厥土白墳,厥田惟上下。第三。徐州,厥土赤埴墳,土黏曰埴。厥田惟上中。第二。揚州,厥土惟塗泥,地泉濕。厥田惟下下。第九。荊州,厥土惟塗泥,厥田惟下中。第八。荊河豫州,厥土惟壤,下土墳壚,高者壤,下者壚。壚,疎也。厥田惟中上。第四。梁州,厥土青黎,色青黑,沃壤也。厥田惟下上。第七。雍州,厥土惟黃壤,厥田惟上上。第一。九州之地,定墾者九百一十萬八千二十頃。虞夏殷三代凡千餘載,其閒定墾,書册不存,無以詳焉。

  周文王在岐,今扶風郡岐山縣。用平土之法,以爲治人之道,地著爲本,地著謂安土。故建司馬法:「六尺爲步,步百爲畝,畝百爲夫,夫三爲屋,屋三爲井,井十爲通,通十爲成,成十爲終,終十爲同,同方百里,同十爲封,封十爲畿,畿方千里。故丘有戎馬一匹,[10]牛三頭,甸有戎馬四匹,兵車一乘,牛十二頭,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一同百里,提封萬井,戎馬四百匹,車百乘,此卿大夫采地之大者,是謂百乘之家。一封三百六十六里,提封十萬井,定出賦六萬四千井,戎馬四千匹,車千乘,此諸侯之大者,謂之千乘之國。天子之畿內,方千里,提封百萬井,定出賦六十四萬井,戎馬四萬匹,兵車萬乘,戎卒七十二萬人,故曰萬乘之主。」小司徒之職,「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數。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鄭玄曰:[11]「均、平也。周猶徧也。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則授之以上地,所養者衆也。男女五人以下,則授之以下地,所養者寡也。正以七人、六人、五人爲率者,有夫有婦,然後爲家,自二人以至于十爲九等,七、六、五者爲其中。可任,謂丁强任力役之事者,出老者一人,其餘男女强弱相半,其大數。」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爲井,四井爲邑,四邑爲丘,四丘爲甸,四甸爲縣,四縣爲都,以任地事而令貢賦,凡稅斂之事。」此謂造都鄙也。采地制井田,異於鄉遂,重立國,小司徒爲經之。立其五溝五塗之界,其制似井之字,[12]因取名焉。謂隰皋之地,九夫爲牧,二牧而當一井。[13]今造都鄙,授民田,有不易,有一易,有再易,通率二而當一,是之謂井牧。昔夏少康在虞,思有田一成,有衆一旅。一旅之衆而田一成,則井牧之法,先古然矣。九夫爲井者,方一里,九夫所治之田也。四井爲邑,方二里;四邑爲丘,方四里;四丘爲甸,甸方八里;旁加一里,則方十里,爲一成。積百井九百夫,其中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出田稅,三十六井三百二十四夫治洫。四甸爲縣,方二十里,四縣爲都,方四十里;四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乃得方百里,爲一同也。積萬井九萬夫,其四千九十六井三萬六千八百六十四夫出田稅,二千三百四井二萬七百三十六夫治洫,三千六百井三萬二千四百夫治澮,井田之法,備於一同。今止於都者,采地食者,皆四之一。其制三等,百里之國凡四都,一都之田稅入於王。五十里之國凡四縣,一縣之田稅入於王。二十五里之國凡四甸,一甸之田稅入於王。地事謂農牧衡虞也,貢謂九穀山澤之材也,賦謂出車徒給徭役也。任土之法,以物地事,授地職,而待其政令。任土者,任其力勢所能生育,且以制貢賦也。物,物色之,以知其所宜之事而授農牧衡虞,使職之。以廛里任國中之地,以場圃任園地,以宅田、士田、賈田任近郊之地,以官田、牛田、賞田、牧田任遠郊之地,以公邑之田任甸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縣地,以大都之田任疆地。謂廛里者,若今云邑居里矣。[14]廛,民居之區域也。里,居也。圃樹果蓏之屬,[15]季秋於中爲場。樊圃謂之園。[16]宅田者,致仕之家所受之田也。[17]《士相見禮》曰:「宅者在邦,則曰市井之臣;在野,則曰草茅之臣。」士讀爲仕,仕者亦受田,[18]所謂圭田也。《孟子》曰:「自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賈田,在市賈人其家所受田也。官田,庶人在官者其家所受田也。牛田、牧田,畜牧者之家所受田也。賞田者,賞賜之田。公邑謂六遂餘地,天子使大夫治之,自此以外皆然。家邑,大夫之采地;小都,卿之采地;大都,公之采地,王子弟所食邑也。疆五百里,王畿界也。皆言任者,地之形實不方平如圖,受田邑者遠近不得盡如制,其所生育職貢,[19]取正於是耳。民受田,上田夫百畝,中田夫二百畝,下田夫三百畝。歲耕種者爲不易上田,休一歲者爲一易中田,休二歲者爲再易下田,三歲更耕之,自爰其處。爰,於也。更謂三歲卽改與別家佃,以均厚薄。[20]農民戶人已受田,其家衆男爲餘夫,亦以口受田如比。比,例也。必寐反。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當農夫一人。口二十畝。[21]此謂平土可以爲法者也。若山林藪澤原陵淳鹵之地,淳,盡也,澤鹵之田不生穀。各以肥磽多少爲差。磽,磽确,謂瘠薄之田。民年二十受田,六十歸田。七十以上,上所養也;十歲以下,上所長也;十一以上,[22]上所强也。勉强勸之,令習事。

  《孟子》曰:「夫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地不均,穀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經界。經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

  秦孝公任商鞅,鞅以三晉地狹人貧,三晉,韓趙魏三卿,今河東道之地。秦地廣人寡,故草不盡墾,地利不盡出。於是誘三晉之人,利其田宅,復三代無知兵事,而務本於內,而使秦人應敵於外。故廢井田,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孝公十二年之制。數年之閒,國富兵强,天下無敵。

  漢孝文時,民近戰國,皆多背本趨末。賈誼說上曰:「古之治天下,至孅至悉,故其畜積足恃。今背本而趨末,遊食者甚衆,是天下之大殘也。本,農桑也。末,工商也。言人已棄農而務工商矣,其食米粟者又甚衆也。殘謂傷害。漢之爲漢,幾四十年矣,幾,近也。公私之積,猶可哀痛。言年載已多,而無儲積。卽不幸有方二三千里之旱,國胡以相恤?卒然邊境有急,數十萬之衆,[23]國胡以餽之?兵旱相乘,天下大屈。今敺人而歸之農,皆著於本,使天下各食其力,末伎遊食之民轉而緣南畝,言皆趨農作。則畜積足而人樂其所矣。」帝感誼言,始開籍田,躬耕以勸百姓。

  詔曰:[24]「夫度田非益寡,而計民未加益,度謂量計。以口量地,其於古猶有餘,而食之甚不足者,其咎安在?無乃百姓之從事於末以害農者蕃,蕃,多也。爲酒醪以靡穀者多,靡,散也。靡讀曰縻。六畜之食焉者衆與?細大之義,吾未能得其中。竹仲反。其與丞相列侯吏二千石博士議之,有可以佐百姓者,率意遠思,無有所隱也。」

  晁錯復說上曰:[25]「聖王在上而民不凍飢者,非能耕而食之,織而衣之,食讀曰嗣。爲開其資財之道也。故堯禹有九年之水,湯有七年之旱,而國亡捐瘠者,捐,謂人饑相棄捐也。瘠,瘦病也。言無相棄捐而瘦病者。以畜積多而備先具也。今海內爲一,土地人民之衆不避湯、禹,加以亡天災數年之水旱,而畜積未及者,何也?地有遺利,民有餘力,生穀之土未盡墾,山澤之利未盡出也,遊食之民未盡歸農也。民貧則姦邪生,貧生於不足,不足生於不農,不農則不地著,不地著則離鄉輕家。民如鳥獸,雖有高城深池,嚴法重刑,猶不能禁也。夫寒之於衣,不待輕暖;苟禦風霜,不求靡麗。飢之於食,不待甘旨;旨,美也。飢寒至身,不顧廉恥。夫腹飢不得食,膚寒不得衣,雖慈父不能保其子,君安能以有其民哉!明主知其然也,故務民於農桑,[26]薄賦斂,[27]廣畜積,以實倉廩,備水旱,故民可得而有也。是故明君貴五穀而賤金玉。今農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服,事也。其能耕者不過百畝,百畝之收不過百石。春耕夏耘,秋穫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給徭役。春不得避風塵,夏不得避暑熱,秋不得避陰雨,冬不得避寒凍,四時之閒亡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來,弔死問疾,養孤長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復被水旱之災,急政暴賦,賦斂不時,朝令而暮改。當具有者半價而賣,[28]本直千錢者,[29]價得五百。亡者取倍稱之息,取一償二爲倍稱。稱,舉也。[30]今俗所謂舉錢。[31]於是有賣田宅、鬻子孫以償責者矣。方今之務,莫若使民務農而已矣。欲民務農,在於貴粟;貴粟之道,在於使民以粟爲賞罰。」帝從之。其後務敦農本,倉廩充實。

  孝景元年,制曰:「閒者歲比不登,民多乏食,夭絶天年,朕甚痛之。郡國或磽陿,[32]無所農桑繫畜;或地饒廣,薦草莽,草稠曰薦,草深曰莽。水泉利,而不得徙。其議民欲徙寬大地者,聽之。」後元三年,詔曰:「農,天下之本也。黃金珠玉,飢不可食,寒不可衣,以爲幣用,不識其終始。閒歲或不登,意爲末者衆,農民寡也。其令郡國務勸農桑,益種樹,可得衣食物。」

  孝武外事四夷,內興功利,役費並興,而民去本。董仲舒說上曰:「《春秋》它穀不書,至於麥禾不成,則書之,以此見聖人於五穀最重麥與禾也。今關中俗不好種麥,是歲失《春秋》之所重,而損生民之具也。願陛下幸詔大司農,使關中民益種宿麥,令毋後時。」宿麥,謂苗經冬。仲舒又說上曰:「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賣買,[33]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漢興,循而未改。古井田法雖難卒音猝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贍不足,名田,占田也。各爲立限,不使富者過制,則貧弱之家可足也。塞并兼之路,然後可善治也。」竟不能用。

  元狩三年,遣謁者勸有水災郡種宿麥,[34]舉吏人能假貸貧人者以名聞。及末年,帝悔征伐之事,乃封丞相田千秋爲富民侯。下詔曰:「方今之務,在於力農。」以趙過爲搜粟都尉。過能爲代田,一畮三甽,甽,壟也,音工犬反,字或作畎。歲代處,故曰代田,代,易也。古法也。后稷始甽田,以二耜爲耦,併兩耜而耕。廣尺深尺曰甽,長終畝。一畝三甽,一夫三百甽,而播種於甽中。播,布也。種謂穀子。苗生葉以上,稍耨隴草,耨,鉏也。因隤其土以附苗根。隤謂下之。音頹。故其《詩》曰:「或芸或秄,黍稷儗儗。」音擬。《小雅‧甫田》之詩。儗儗,盛貌。秄音子。芸,除草也。秄,附根也。言苗稍壯,每耨輒附根,比必寐反盛暑,隴盡而根深,能風與旱,能讀曰耐。故儗儗而盛也。其耕耘下種田器,皆有便巧。率十二夫爲田一井一屋,故畝五頃,九夫爲井,三夫爲屋。夫百畝,於古爲十二頃。古百步爲畝,漢時二百四十步爲畝,古千二百畝,則得今五頃也。用耦犂,二牛三人,一歲之收常過縵田畝一斛以上,縵田,謂不甽者。音莫幹反。善者倍之。善爲甽者,又過縵田二斛以上。過使教田太常、三輔,太常主諸陵,有民,故亦課田種。[35]大農置工巧奴與從事,爲作田器。二千石遣令長、三老、力田及里父老善田者受田器,學耕種養苗狀。爲法意狀。民或苦少牛,無以趨澤,趨讀曰趣,及也。澤,雨之潤澤。故平都令光教過以人輓音晚犂。輓,引也。史失光姓。過奏光以爲丞,教民相與庸輓犁。庸,功也,言換功共作也。義與傭賃同。率多人者田日三十畮,少者十三畮,以故田多墾闢。過試以離宮卒田其宮壖而緣反地,離宮,別處之宮,非天子所常居也。壖,餘也。宮壖地,謂外垣之內,內垣之外也。諸緣河壖地,廟垣壖地,其義皆同。守離宮卒,閑而無事,因令於壖地爲田。課得穀皆多其旁田畮一斛以上。令命家田三輔公田。令,使也。命者,教也。令離宮卒教其家田公田也。又教邊郡及居延城。居延,張掖縣也。時有甲卒也。是後邊城、河東、弘農、三輔、太常民皆便代田,用力少而得穀多。至孝昭時,流民稍還,田野墾闢,頗有畜積。

  孝宣地節三年,詔曰:「郡國宮館,勿復修治。流民還歸者,假公田,貸種食。」種,五穀種。

  孝元初元元年,以三輔、太常、郡國公田及苑可省者振業貧民,江海陂湖園池屬少府者以假貧民,勿租賦。建昭五年,詔曰:「方春農桑興,百姓勠力自盡之時也。故是月勞農勸桑,[36]無使後時。今不良之吏,覆按小罪,徵召證按,興不急之事,以妨百姓,使失一時之作,亡終歲之功,公卿其明察申敕之。」

  孝成帝之時,張禹占鄭白之渠四百餘頃,他人兼并者類此,而人彌困。陽朔四年正月,詔曰:「夫《洪範》八政,以食爲首,斯誠家給刑錯之本也。先帝劭農,薄其租稅,寵其强力,令與孝弟同科。閒者,民彌惰怠,鄉本者少,趨末者衆,將何以矯之?方東作時,其令二千石勉勸農桑,出入阡陌,致勞來之。《書》不云乎,『服田力嗇,乃亦有秋』。其勗之哉!」

  孝哀卽位,師丹輔政,建言:「古之聖王莫不設井田,然後治乃可平。孝文皇帝承亡周亂秦兵革之後,天下空虛,故務勸農桑,帥以節儉,民始充實,未有并兼之害,故不爲民田及奴婢爲限。今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訾數鉅萬,而貧弱逾困。蓋君子爲政,貴因循而重改作,所以有改者,將以救急也。亦未可詳,宜略爲限。」天子下其議。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奏請:「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國中。列侯在長安,公主名田縣道,及關內侯、吏民名田皆毋過三十頃。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關內侯、吏民三十人。期盡三年,犯者没入官。」時田宅奴婢賈爲減賤,丁、傅用事,董賢隆貴,皆不便也。詔書且須後,須,待也。遂寢不行。孝平元始元年,置大司農部丞十三人,人部一州,勸農桑。二年,定墾田八百二十七萬五百三十頃。蓋紀漢盛時之數。據元始二年戶一千二百二十三萬三千,每戶合得田六十七畝百四十六步有奇。

  王莽篡位,下令曰:「古者設井田,則國給人富而頌聲作。此唐虞之道,三代所遵行也。秦爲無道,壞聖制,廢井田,是以兼并起,貪鄙生,强者規田以千數,弱者曾無立錐之居。」於是「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屬』,皆不得買賣。其男口不盈八而田過一井者,分餘田與九族鄰里鄉黨。故無田今當受田者,如制度。敢有非井田聖制、無法惑衆者,投諸四裔」。於是農商失業,食貨俱廢,百姓涕泣於市道。坐賣買田宅奴婢,自諸侯卿大夫至於庶人,抵罪者不可勝數。經二年餘,中郎區博諫曰:「井田雖聖王法,其廢已久。周道既衰,而人不從。秦順人心,改之可以獲大利,故滅廬井而置阡陌,遂王諸夏,訖今海內未厭其弊。今欲違人心,追復千載絶迹,雖堯舜復生,而無百年之漸,不能行也。」莽知人愁,乃以許賣。[37]其後百姓日以凋弊。

  後漢之初,百姓虛耗,率土遺黎,十纔一二。光武建武十五年,詔下州郡檢覆墾田頃畝及戶口年紀。河南尹張伋及諸郡守十餘人,坐度田不實下獄死。順帝建康元年,定墾田六百八十九萬六千二百七十一頃五十六畝九十四步。據建康元年戶九百九十四萬六千九百九十,每戶合得田七十畝有奇。

  荀悅論曰:「昔文帝十三年六月,詔除人田租。且古者十一而稅,以爲天下之中正。今漢人田,或百一而稅,可謂鮮矣。然豪富强人占田逾多,其賦太半,官收百一之稅,而人輸豪强太半之賦。官家之惠,優於三代,豪强之暴,酷於亡秦,是以惠不下通,而威福分於豪人也。今不正其本,而務除租稅,適足以資富强也。孝武皇帝時董仲舒嘗言,宜限人占田。至哀帝時,乃限人占田不得過三十頃,雖有其制,卒難施行。然三十頃又不平矣。且夫井田之制,不宜於人衆之時,田廣人寡,苟爲可也。然欲廢之於寡,立之於衆,土地布列在豪强,[38]卒而革之,並有怨心,則生紛亂,制度難行。由是觀之,若高祖初定天下,光武中興之後,人衆稀少,立之易矣。既未悉備井田之法,宜以口數占田爲之立限。人得耕種,不得賣買,以贍貧弱,以防兼并,且爲制度張本,不亦宜乎!雖古今異制,損益隨時,然紀綱大略,其致一也。」

  崔寔《政論》曰:「昔聖人分口耕耦地,各相副適,使人飢飽不變,勞逸齊均。富者不足僭差,貧者無所企慕。始暴秦隳壞法度,制人之財,既無綱紀,[39]而乃尊獎并兼之人。烏氏以牧豎致財,寵比諸侯;寡婦清以攻丹殖業,禮以國賓。於是巧猾之萌,遂肆其意。上家累巨億之貲,斥地侔封君之土,行苞苴以亂執政,養劒客以威黔首。專殺不辜,號無市死之子。生死之奉,多擬人主。故下戶踦𨄅,無所跱足,乃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帥妻孥,爲之服役。故富者席餘而日熾,貧者躡短而歲踧,歷代爲虜,猶不贍於衣食,生有終身之勤,死有暴骨之憂,歲小不登,流離溝壑,嫁妻賣子。其所以傷心腐藏、失生人之樂者,蓋不可勝陳。故古有移人通財,以贍蒸黎。今青、徐、兖、冀,後漢青州,今北海、濟南、淄川、東萊、東牟、高密、平原等郡地。徐州,今東海、琅邪、彭城、臨淮、廣陵等郡地。兖州,今陳留、靈昌、濮陽、東平、濟陽、濟陰、魯等郡地。冀州,今魏郡、鄴郡、鉅鹿、清河、常山、趙郡、博陵、信都、景城等郡地。人稠土狹,不足相供。而三輔左右及涼、幽州,內附近郡,涼州,今安定、彭原之北、天水、隴西並其地。幽州,今上谷、范陽之北,東至遼東並其地。皆土曠人稀,厥田宜稼,悉不墾發。[40]小人之情,安土重遷,寧就飢餒,無適樂土之慮。故人之爲言瞑也,謂瞑瞑無所知。猶羣羊聚畜,須主者牧養處置,置之茂草,則肥澤繁息,置之磽鹵,則零丁耗減。是以景帝六年,下詔郡國,[41]令人得去磽狹,就寬肥。至武帝,遂徙關東貧人於隴西、北地、西河、上郡、會稽,隴西,今隴西、天水、金城、會寧、安鄉等郡地。北地,今安定、彭原、安化、平原、靈武、五原等郡地。西河,今銀川、新秦、[42]西河、昌化等郡地。上郡,今延安、咸寧、洛交、中部等郡地。會稽,今浙江東晉陵郡以東,直至信安、永嘉郡地。凡七十二萬五千口。後加徙猾吏於關內。今宜復遵故事,徙貧人不能自業者於寬地,此亦開草闢土,振人之術也。」

  仲長統《昌言》曰:「遠州縣界至數千,而諸夏有十畝共桑之迫。遠州有曠野不發之田,代俗安土有死無去。君長不使,誰能自往緣邊之地。亦可因罪徙人,便以守禦。」

  晉武帝泰始八年,司徒石苞奏:「州郡農桑未有殿最之制,宜增掾屬令史,有所循行。」[43]帝從之。苞既明勸課,百姓安之。平吳之後,有司奏:「王公以國爲家,京城不宜復有田宅。今未暇作諸國邸,當使城中有往來之處,近郊有芻稾之田。今可限之,國王公侯,京城得有宅一處。近郊田,大國十五頃,次國十頃,小國七頃。城內無宅城外有者,皆聽留之。」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其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半之,女則不課。其官第一品五十頃,每品減五頃以爲差,第九品十頃。而又各以品之高卑蔭其親屬,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代。宗室、國賓、先賢之後士人子孫亦如之。而又得蔭人以爲衣食客及佃客,量其官品以爲差降。[44]自西晉則有蔭客之制,至東晉其數更加,具《賦稅上篇》。

  宋孝武帝大明初,羊希爲尚書左丞。時揚州刺史西陽王子尚上言:「山湖之禁,雖有舊科,人俗相因,替而不奉,熂許氣反山封水,保爲家利。自頃以來,頹弛日甚。富强者兼嶺而占,貧弱者薪蘇無託。至漁採之地,亦又如茲。斯實害理之深弊。請損益舊條,更申恒制。」有司檢壬辰詔書:「擅占山澤,强盜律論,贓一丈以上皆棄市。」[45]希以「壬辰之制,其禁嚴刻,事既難遵,理與時弛。而占山封水,漸染復滋,更相因仍,便成先業,一朝頓去,易致怨嗟。今更刊革,立制五條。凡是山澤,先恒熂爈力居反。種養竹木雜果爲林仍,[46]及陂湖江海魚梁鰌鮆七由反,卽移反。場恒加工修作者,[47]聽不追奪。[48]官品第一、第二品,聽占山三頃。第三、第四品,二頃五十畝。第五、第六品,二頃。第七、第八品,一頃五十畝。第九品及百姓,一頃。[49]皆依定格,條上貲簿。若先已占山,不得更占。先占闕少,依限占足。[50]若非前條舊業,一不得禁。有犯者,水土一尺以上,並計贓,依常盜律論。[51]除晉咸康二年壬辰之科」。從之。

  時山陰縣人多田少,孔靈符表請徙無貲之家於餘姚、鄮、莫侯反銀音三縣界,墾起湖田。[52]餘姚,今會稽郡縣。鄮、鄞則今餘姚郡地。帝令公卿博議,咸曰:「夫訓農修政,有國所同。土著之人,習翫日久,如京師無田,不聞徙居他縣。尋山陰豪族富室,頃畝不少,貧者肆力,非爲無處。又緣湖居人,魚鴨爲業,小人習始既難,勸之未易。遠廢之疇,方翦荊棘,率課窮乏,其事彌難,資徙粗立,徐行無晚。」帝違衆議,徙人並成良業。

  後魏明帝永興中,頻有水旱。神瑞二年,又不熟,於是分簡尤貧者就食山東。敕有司勸課田農曰:「前志有之,人生在勤,勤則不匱。凡庶人不畜者祭無牲,不耕者祭無盛,不樹者死無槨,不蠶者衣無帛,不績者喪無縗。教行三農,生殖九穀。」自是人皆力勤,歲數豐穰,畜牧滋息。

  景穆帝初爲太子監國,[53]曾令有司課畿內之人,使無牛家以人牛力相貿,墾殖鋤耨。其有牛家與無牛家一人種田二十畝,償以耘鋤功七畝,如是爲差。至與老小無牛家種田七畝,老小者償以鋤功二畝。皆以五口下貧家爲率。各列家別口數、所種頃畝,明立簿目。所種者於地首標題姓名,以辨播殖之功。

  孝文太和元年三月,詔曰:「去年牛疫,死傷太半,[54]今東作既興,人須肄業。[55]有牛者加勤於常歲,無牛者倍傭於餘年。一夫制理四十畝,中男二十畝。無令人有餘力,地有遺利。」時李安世上疏曰:「臣聞量地畫野,[56]經國大式,邑地相參,致理之本。井稅之興,其來日久,田萊之數,制之以限。蓋欲使土不曠功,人罔遊力。雄擅之家,不獨膏腴之美;單陋之夫,亦有頃畝之分。竊見州郡之人,或因年儉流移,棄賣田宅,漂居異鄉,事涉數代。三長既立,始返舊墟,廬井荒涼,[57]桑榆改植。事已歷遠,易生假冒,彊宗豪族,肆其侵淩,遠認魏晉之家,[58]近引親舊之驗。[59]年載稍久,鄉老所惑,羣證雖多,莫可取據。各附親知,互有長短,兩證徒具,聽者猶疑,争訟遷延,連紀不判。良疇委而不開,柔桑枯而不採,欲令家豐歲儲,人給資用,其可得乎!愚謂今雖桑井難復,宜更均量,審其徑術,令分藝有準,力業相稱。細人獲資生之利,豪右靡餘地之盈。無私之澤,乃播均於兆庶,如阜如山,可有積於比戶矣。又所争之田,宜限年斷,事久難明,悉屬今主。然後虛詐之人,絶於覬覦,守分之士,免於淩奪。」帝深納之,均田之制起於此矣。

  九年,下詔均給天下人田: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不栽樹者謂之露田。婦人二十畝,奴婢依良。丁牛一頭受田三十畝,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休及還受之盈縮。人年及課則受田,老免及身没則還田,奴婢、牛隨有無以還受。諸桑田不在還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於分雖盈,没則還田,[60]不得以充露田之數,不足者以露田充倍。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給田二十畝,課蒔餘,種桑五十樹,棗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給一畝,依法課蒔榆、棗。奴各依良。限三年種畢,不畢,奪其不畢之地。於桑榆地分雜蒔餘果及多種桑榆者不禁。[61]諸應還之田,不得種桑榆棗果,種者以違令論,地入還分。諸桑田皆爲代業,身終不還,恒從見口。有盈者無受無還,不足者受種如法。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諸麻布之土,男夫及課,別給麻田十畝,婦人五畝,奴婢依良,皆從還受之法。諸有舉戶老小殘疾無受田者,年十一以上及疾者,[62]各授以半夫田。年踰七十者不還所受。寡婦守志者,雖免課亦授婦田。[63]諸還受人田,恒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賣買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還受。諸土廣人稀之處,隨力所及,官借人種蒔。後有來居者,依法封授。諸地狹之處,有進丁受田而不樂遷者,[64]則以其家桑田爲正田分,又不足不給倍田,又不足家內人別減分。無桑之鄉,準此爲法。樂遷者聽逐空荒,不限異州他郡,唯不聽避勞就逸。其地足之處,不得無故而移。諸人有新居者,三口給地一畝,以爲居室,奴婢五口給一畝。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課種菜五分畝之一。諸一人之分,正從正,倍從倍,不得隔越他畔。進丁受田者,恒從所近。若同時俱受,先貧後富。再倍之田,放此爲法。諸遠流配謫無子孫及戶絶者,墟宅、桑榆盡爲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給其所親,未給之閒,亦借其所親。諸宰人之官,各隨近給公田:[65]刺史十五頃,太守十頃,治中、別駕各八頃,縣令、郡丞六頃。更代相付。賣者坐如律。職分田起於此。

校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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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通典卷第一 原無「第」,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補。以後逕補不出校。
  2.  京兆杜佑字君卿纂 原「京」上有「唐」,「佑」下脫「字」,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删補。
  3.  戎敵 「敵」原作「狄」,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4.  第一 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吳本無「第」字。下同。
  5.  唐周秦漢後漢晉宋後魏 此等題下朝代名稱,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無,乃後人所加。下同。
  6.  安固而不動 「安」原訛「國」,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吳本改。
  7.  又爲隱覈隱覈在乎權宜 「爲」原訛「謂」,下「隱覈」涉上而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補。
  8.  賣買由己 「賣買」原倒,據北宋本、明抄本乙。
  9.  欲無流宂 「宂」原作「竄」,後人擅改。今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回。按:《漢書‧成帝紀》有「關東流宂者衆」之語。
  10. 故丘有戎馬一匹 「丘」原作「邱」,清人避孔子諱改。今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刻本、王吳本改回。以後逕改。
  11. 鄭玄 「玄」原作「元」,清人避康熙諱改。今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吳本改回。以後逕改。
  12. 其制似井之字 原脫「之」,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補。按:《周禮‧小司徒注》、《册府元龜》(下簡稱《册府》)卷四九五五九一八頁引《周禮注》俱有「之」。
  13. 二牧而當一井 原脫「牧」,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14. 若今云邑居里矣 「邑居里」,《周禮‧載師注》作「邑里居」。阮元《周禮校勘記》云:「岳本、嘉靖本作『邑居里』。按:當作『若今云邑居矣』。『里』,衍文。下云『民之邑居在都城者』可證。」
  15. 圃樹果蓏之屬 「圃」原訛「園」,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刻本改。按:《周禮‧載師注》作「圃」。
  16. 樊圃謂之園 「謂」原訛「爲」,據《周禮‧載師注》改。
  17. 致仕 「仕」原訛「士」,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吳本改。按:《周禮‧載師注》作「仕」。
  18. 仕者亦受田 原脫「者」,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補。按:《周禮‧載師注》有「者」。
  19. 其所生育職貢 「職」,《周禮‧載師注》作「賦」。
  20. 卽改與別家佃以均厚薄 原脫「改」,據北宋本補。按:《册府》卷四九五五九一八頁引《通典》有「改」。
  21. 口二十畝 「口」下原有「田」,據北宋本删。按:《册府》卷四九五五九一八頁引《通典》亦無「田」字。
  22. 十一以上 「一」原訛「二」,據北宋本改。按:《漢書‧食貨志》上一一二0頁、《册府》卷四九五五九一八頁均作「一」。
  23. 數十萬之衆 按:《漢書‧食貨志》上一一二九頁「十」下尚有「百」字。
  24. 詔曰 按:《書‧文帝紀》,文帝始開籍田在其卽位後二年正月,而此詔則頒於後元二年三月,二者相隔十六年。《通典》於此「詔曰」上未曾繫年,而與上文「始開籍田躬耕以勸百姓」連書,則似事發同時矣。
  25. 晁錯復說上曰 原脫「上」,據《漢書‧食貨志》上一一三0頁補。
  26. 故務民於農桑 原脫「民於」,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補。按:《漢書‧食貨志》上一一三一頁有「民於」。
  27. 薄賦斂 「賦」原作「稅」,據北宋本改。按:《漢書‧食貨志》上一一三一頁作「賦」。
  28. 當具有者 「具」原訛「其」,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改。按:《漢書‧食貨志》上一一三一頁作「具」。
  29. 本直千錢者 「錢」原作「金」,據《漢書‧食貨志》上師古注一一三三頁改。
  30. 稱舉也 「稱」原涉上而脫,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補。按:《漢書‧食貨志》上師古注一一三三頁有「稱」。
  31. 今俗所謂舉錢 「舉錢」原作「舉債」,後人擅改。今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王吳本改回。按:《漢書‧食貨志》上師古注一一三三頁作「舉錢」。
  32. 郡國或磽陿 原「或」下衍「地」,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删。按:《漢書‧景帝紀》一三九頁無「地」。
  33. 民得賣買 「賣買」原倒,據北宋本乙。按:《漢書‧食貨志》上一一三七頁作「賣買」。
  34. 遣謁者勸有水災郡種宿麥 「有水災郡」原脫,據《漢書‧武帝紀》一七七頁補。
  35. 故亦課田種 「課」原訛「謂」,據《漢書‧食貨志》上蘇林注一一四0頁及王吳本改。
  36. 勞農勸桑 「桑」《漢書‧元帝紀》二九六頁作「民」,《通典》避太宗諱改。
  37. 乃以許賣 原作「乃許買賣」,後人擅改。今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刻本、王吳本改回。
  38. 土地布列在豪强 「地」原作「田」,據北宋本改。
  39. 既無綱紀 「綱紀」原作「紀綱」,據北宋本乙。
  40. 悉不墾發 「墾發」原訛「肯墾」,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41. 下詔郡國 原脫「下」,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補。
  42. 新秦 「秦」原訛「泰」,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按:新秦郡屬關內道,見《新唐書‧地理志》一九七五頁
  43. 有所循行 「循行」原訛「巡幸」,據《晉書‧食貨志》七八七頁改。
  44. 量其官品以爲差降 「其」原訛「給」,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45. 贓一丈以上皆棄市 「丈」原訛「貫」,「上」原訛「下」,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宋書‧羊希傳》一五三七頁、《南史‧羊希傳》九三五頁、《册府》卷四九五五九二三頁引《宋書》均作「丈」「上」。
  46. 先恆熂爈種養竹木雜果爲林仍 原脫「養」,「雜」原訛「薪」,據《宋書‧羊希傳》一五三七頁、《南史‧羊希傳》九三五頁補改。按:「仍」南史作「芿」,古今字。《集韻》:「芿,草不剪也。」林仍猶林薄也。
  47. 及陂湖江海魚梁鰌鮆場 「鮆」原訛「[上此下黑]」,並脫「場」,據《宋書‧羊希傳》一五三七頁、《南史‧羊希傳》九三五頁改補。按:《册府》卷四九五五九二三頁引《宋書》亦作「鮆」有「場」。
  48. 聽不追奪 「奪」原訛「舊」,據《宋書‧羊希傳》一五三七頁、《南史‧羊希傳》九三五頁改。
  49. 第九品及百姓一頃 「及」原作「與」,據北宋本改。按:《宋書‧羊希傳》一五三七頁、《南史‧羊希傳》九三五頁均作「及」。
  50. 先占闕少依限占足 原脫「闕少依限占」五字,據《宋書‧羊希傳》一五三七頁、《南史‧羊希傳》九三五頁補。
  51. 依常盜律論 原脫「律」,據《宋書‧羊希傳》一五三七頁、《南史‧羊希傳》九三五頁補。按:《册府》卷四九五五九二三頁亦有「律」字。謂依處置常盜之律條論罪也。
  52. 孔靈符表請徙無貲之家於餘姚鄮莫侯反銀音三縣界墾起湖田 「銀音」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補。原脫「界」,據《宋書‧孔靈符傳》一五三三頁補。「起」原作「開」,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宋書‧孔靈符傳》亦作「起」。
  53. 景穆帝初爲太子監國 「景穆」原訛「太武」,據《魏書‧世祖紀》下一0七——一0九頁訂正。按:彼《紀》云:「恭宗景穆皇帝諱晃,太武皇帝之長子也。延和元年春正月丙午,立爲皇太子。及長好讀經史,皆通大義。太武西征涼州,詔恭宗監國。」又載「初,恭宗監國,曾令有司課畿內之民,使無牛家以人牛力相貿」云云,與《通典》下文所引俱同。
  54. 死傷太半 原脫「傷」,據《魏書‧高祖紀》上一四四頁補。
  55. 人須肄業 「肄」原作「肆」,據《魏書‧高祖紀》上一四四頁補。
  56. 量地畫野 「地」原訛「人」,據《魏書‧李安世傳》一一七六頁改。按:《册府》卷四九五五九二三頁亦作「地」。《周禮‧縣師》:「凡造都邑,量其地,辨其物,而制其域。」《禮記‧王制》:「量地遠近,興事任力。」
  57. 荒涼 「涼」《魏書‧李安世傳》一一七六頁作「毀」。
  58. 遠認魏晉之家 「魏晉」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吳本乙。按:《魏書‧李安世傳》一一七六頁、《册府》卷四九五五九二四頁均作「魏晉」。
  59. 近引親舊之驗 「引」原訛「因」,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魏書‧李安世傳》一一七六頁、《册府》卷四九五五九二四頁作「引」。
  60. 没則還田 此四字原脫,據《魏書‧食貨志》二八五三頁補。
  61. 依法課蒔榆棗奴各依良限三年種畢不畢奪其不畢之地於桑榆地分雜蒔餘果及多種桑榆者不禁 「榆棗奴各依良限三年種畢不畢奪其不畢之地於桑榆地分雜蒔」二十六字,原涉上「蒔」而脫,據《魏書‧食貨志》二八五三頁、《册府》卷四九五五九二三頁補。
  62. 及疾者 原「疾」上有「廢」,據北宋本删。按:《魏書‧食貨志》二八五四頁作「及癃者」,《通典》避玄宗嫌名而改「疾」。「廢」是後人臆增。
  63. 亦授婦田 「授」原作「受」,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魏書‧食貨志》二八五四頁作「授」。
  64. 進丁受田 「受」原作「授」,據北宋本改。按:《魏書‧食貨志》二八五四頁、《册府》卷四九五五九二四頁均作「受」。
  65. 各隨近給公田 「近」原訛「匠」,據《册府》卷五0五六0六四頁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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