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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
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關澳門法例,可參見
第14/2001號法律
。
←
電信條例 (中華民國)
電信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47 年 10 月 14 日
制定40條
中華民國 47 年 10 月 23 日公布
1.總統 (47) 台總字第 605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40 條
中華民國 66 年 1 月 14 日
修正全文44條
中華民國 66 年 1 月 25 日公布
2.總統 (66) 台統 (一) 義字第 0272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44 條
中華民國 85 年 1 月 16 日
修正全文72條
中華民國 85 年 2 月 5 日公布
3.總統 (85) 華總字第 850002714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72 條
中華民國 87 年 5 月 28 日
修正第8條
中華民國 87 年 6 月 17 日公布
4.總統 (87) 華總 (一) 義字第 8700119520 號令修正公布第 8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8 年 10 月 22 日
增訂第26之1, 56之1, 62之1條
修正第6, 7, 12, 14, 16, 19, 20, 22, 26, 28, 30, 31, 32, 41, 42, 44, 46, 47, 48, 49, 51, 55, 56, 57, 58,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72條
第12條第3項至第6項及第62條規定,自89年1月31日施行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行政院 (89) 台交字第 03048 號令就該次修正公布之第 12 條第 3 項至第 6 項及第 62 條條文,定自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88 年 11 月 3 日公布
5.總統 (88) 華總 (一) 義字第 8800262790 號令增訂公布第 26-1、56-1、62-1 條條文;並修正公布第 6、7、12、14、16、19、20、22、26、28、30~32、41、42、44、46~49、51、55~58、61~68、72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7 日
修正第2, 7, 12, 14, 16, 17, 19, 26, 26之1, 32, 33, 39, 61, 62, 62之1, 63至65, 68, 72條
增訂第20之1, 61之1條
中華民國 91 年 7 月 10 日公布
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36180號令
修正公布第 2、7、12、14、16、17、19、26、26-1、32、33、39、61~65、68、72 條條文;增訂第 20-1、61-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92 年 4 月 29 日
修正第38, 42, 44至46, 48至51, 58條
增訂第38之1, 67之1條
中華民國 92 年 5 月 21 日公布
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88670號令
修正公布第 38、42、44~46、48~51、58 條條文;並增訂第 38-1、67-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4 年 1 月 7 日
修正第2, 7條
中華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公布
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081號令
修正公布第 2、7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14 日
修正第43, 67, 70條
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11 日公布
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071號令
修正公布第 43、67、70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
第26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
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刪除第30條
修正第12, 32條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公布
1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181號令
修正公布第 12、32 條條文;並刪除第 30 條條文
姊妹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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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
中華民國法律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Public 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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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中華民國47年制定法律
中華民國曾經修正9次含全文2次的法律
中華民國交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