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一九四(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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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194号决议
联合国大会
194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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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四(三)巴勒斯坦:联合国调解专员工作进度报告书

  大会

  业已重议巴勒斯坦情势,

  一.对于联合国已故调解专员为促进巴勒斯坦未来情势之和平调整,舍身捐躯而使斡旋获得进展,至为感激;

对于代理调解专员暨其属员现在巴勒斯坦继续努[力]不懈及忠于职守精神,并申谢忱;

  二.兹设立和解委员会,由联合国会员国三国组织之,其任务如下:

  (甲)如认为在现存情况下有此必要时,担任大会一九四八年五月十四日决议案一八六(S-2)赋予联合国巴勒斯坦调解专员之任务;

  (乙)执行本决议案赋予之特定任务及训示,以及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将来赋予之其他任务及训示;

  (丙)于安全理事会请求时承担安全理事会决议案指定刻由联合国巴勒斯坦调解专员或联合国停战委员会担任之任何任务;安全理事会各决议案赋予联合国巴勒斯坦调解专员之所有任务如悉经安全理事会请求和解委员会担托时,则调解专员一职应即裁撤;

  三.决定:大会所属由中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英联王国、美利坚合众国组成之委员会,应于本届大会第一期会议结束以前,就由何三国组织和解委员会一事提具建议,以备大会核准;

  四.请和解委员会立即开始工作,俾有关各方与委员会间得尽早建立关系;

  五.请各有关政府与当局扩展一九四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安全理事会决议案[1]所规定之谈判范围;并直接或经由和解委员会,进行谈判,求得协议,俾双方所有待决问题均得最后解决;

  六.训令和解委员会采取办法,以协助各有关政府及当局最后解决双方所有待决之问题;

  七.决议:巴勒斯坦之神圣处所(包括 Nazareth 在内),宗教建筑及宗教故址应受保护,并应依照现有权利及传统习惯,保证人民有瞻谒之自由;其办法应由联合国有效监督执行之;联合国和解委员会向大会第四届常会提出关于耶路撒冷领土永久国际政权之详细提案时,并应拟具关于该领土内神圣处所之建议;关于巴勒斯坦他处之神圣处所,和解委员会应请关系区域当局就保护神圣处所及瞻谒自由二事提出适当之正式保证;并应将此种保证提由大会核定;

  八.决议:鉴于耶路撒冷与世界三大宗教之关系,包括现耶路撒冷市及其毗连村镇在内,东至 Abu Dis,南迄 Bethlehem,西止 Ein Karim(并包括 Motsa 建造区在内),北达 Shu'fat 之耶路撒冷区应与巴勒斯坦其他地区不同,享受特殊待遇,并应置于联合国有效管制之下;

  请安全理事会另采办法,俾耶路撒冷得早日划为非军事区域;

  训令和解委员会向大会第四届常会提具建议,以建立耶路撒冷区之永久国际政权,同时在不违背耶路撒冷特殊国际地位之条件下给予各特殊族团以最大限度之地方自治;

  授权和解委员会指派一联合国代表就过渡期间耶路撒冷区行政事宜与地方当局合作;

  九.决议:待各有关政府及当局议定详细办法后,巴勒斯坦全体居民应尽量享有由公路、铁路、航空线进入巴勒斯坦之自由;

  训令和解委员会,遇有任何方面企图阻碍此种交通时,立即报告安全理事会,俾得采取适当行动;

  十.训令和解委员会设法促使各有关政府及当局订立办法以利该地之经济发展,其中包括使用港口、飞机场及利用交通通讯设备之办法;

  十一.决议:自愿囘籍与邻里和睦相处之难民应准其早日偿愿;难民不愿囘籍者其财产应由当局照价收购,又依国际法原则或公平原则,应由各负责政府或当局补偿之财产损失,亦应赔偿之;

  训令和解委员会设法便利难民囘籍、定居及在经济暨社会上复原,并使其获得赔偿;同时和解委员会应与联合国巴勒斯坦难民救济总署署长保持密切联络,并经由该署长与联合国各主管机关及专门机关联系;

  十二.授权和解委员会于必要时设置辅助机构及雇用技术人员,在其权力下工作,以期有效履行本决议案赋予之职责;

  和解委员会应设正式办事处于耶路撒冷。负责维持耶路撒冷治安之当局有采取一切必要办法以保障该委员会安全之责。秘书长应遣派少数警卫队以保护该委员会职员及办事处;

  十三.训令和解委员会向秘书长按期提具工作进度报告书,俾便转达安全理事会及联合国各会员国;

  十四.请各有关政府及当局与和解委员会合作,并采取一切可能办法以协助实施本决议案;

  十五.请秘书长供给必需之人员与便利,并筹划必需之经费以执行本决议案之规定。

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第一百八十六次全体会议。


* *

  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一八六次全体会议时,上述决议案第三段指定之大会五国委员会建议由下列三国组织和解委员会:

  法兰西、土耳其、美利坚合众国。

  该委员会所提建议当经大会同次会议通过,和解委员会遂由上述三国组成。

  1. 见安全理事会正式纪录第三年第一二六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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