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于堅決鎮壓反革命暴亂、制止社會動亂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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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國務院告全體共產黨員和全國人民書 公安部關于堅決鎮壓反革命暴亂、制止社會動亂的通告
1989年6月12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北京市公安局搜捕「高自聯」在逃分子通緝令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89年/第9號

公安部關于堅決鎮壓反革命暴亂、制止社會動亂的通告[編輯]

(1989年6月12日)

為堅決鎮壓在北京發生的反革命暴亂,制止其他一些城市發生的嚴重社會動亂,維護首都和全國的正常社會秩序,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保衛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特通告如下:

一、取締一切煽動和製造社會動亂及暴亂的非法組織。

北京市人民政府、戒嚴部隊指揮部通告(第10號)已宣布「北京市高校學生自治聯合會」和「北京工人自治聯合會」為非法組織,責令他們必須立即自動解散,其成員必須立即停止一切非法活動;這兩個非法組織的頭頭必須立即到所在地區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對拒不投案自首者,將依法緝拿歸案,從嚴懲處。

全國其他發生動亂和騷亂的城市,凡是煽動、製造動亂、騷亂的非法組織,當地公安機關均應報請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明令取締,責令他們立即解散組織,停止一切非法活動;其頭頭要在指定的期限內到當地公安機關登記,拒不登記並繼續進行活動的,依法從嚴懲處;對一般成員,除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可以不予追究。

二、對包庇、窩藏非法組織頭頭及暴亂活動首要分子的,當地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於在首都反革命暴亂中被搶奪或撿拾到的槍支、彈藥、軍用和警用器械、裝備,以及非法組織印製的煽動、蠱惑性宣傳品,公安機關應予收繳。藏有上述物品的,要立即將所藏物品送交當地公安機關;隱匿不交的,依法從嚴處理。

四、非法組織成員逃到外地繼續進行串聯、煽動、製造動亂或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當地分安機關一經發現,可立即依拘捕。

五、聚眾衝擊黨政機關和廣播電台、電視台等重要部門,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致使鐵路運輸和道路交通中斷,製造城市癱瘓的,對其首要分子,必須依法拘捕,從嚴懲處。

六、各地如發生聚眾騷亂事件,公安機關和武警部隊要採取堅決措施,強制驅散;對參與騷亂、搞打砸搶燒殺的分子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當地公安機關可以當場拘捕。

七、人民警察執行職務遇有拒捕、暴亂、襲擊、搶奪槍支或其他以暴力破壞社會治安、不聽制止的緊急情況,應當依據有關條例、規定使用武器進行自衛和制止犯罪活動。

八、廣大群眾要積極揭發檢舉暴徒和進行打砸搶燒殺活動的犯罪分子以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支持和協助公安機關及公安幹警、武警指戰員依法執行公務,共同維護社會秩序。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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