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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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
制定機關: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3月10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主席團第三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決定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
(2021年3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主席團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編輯]

(2021年3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主席團第三次會議通過)


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主席團:

3月9日下午,各代表團小組會議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決定草案進行了審議。代表們普遍認為,修改決定草案在認真研究並充分吸收代表提出意見的基礎上,作了相應的修改完善;審議過程充分發揚了民主,廣泛凝聚了共識,充分體現了對代表主體地位的尊重。草案內容已經成熟,贊成將修改決定草案提請本次大會表決通過。同時,有些代表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3月9日晚召開會議,對修改決定草案進行認真審議,對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見逐條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修改決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修改決定草案第十三條中規定,主席團決定會議期間提出的議案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有的代表提出,實踐中,由主席團聽取和審議關於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建議確認這一做法。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主席團「聽取和審議關於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的內容。

二、修改決定草案第三十七條中規定,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應當予以公開。有的代表提出,這個報告由誰提出、向誰報告不清楚,建議予以明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根據實踐做法,將這一規定修改為:「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每年向常務委員會報告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並予以公開。」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本決定的施行時間確定為2021年3月12日。

此外,根據代表們的審議意見,還對修改決定草案作了個別文字修改。

修改決定草案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建議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修改決定草案表決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3月1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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