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文库:删除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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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编辑]
8月[编辑]
- User:Blahhmosh/未录入中全部页面,及所有挂着{{未完成}}模板但实际上没有内容的页面。前见维基文库:写字间#只上传文章标题是否有必要。个别用户希望搞未来录入文献的计划完全可以通过其个人页面自己做,空余页面除了占页面占位置看不到其任何作用。本提案已获得Eric Liu阁下支持。———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8月25日 (五) 06:23 (UTC)
- 理由补充:经常能看到Blahhmosh阁下在这个删除讨论要求删除一些文献,若是能够在只上传了标题的那时候就考虑好有哪些是自身有能力上传(或者说哪些是有问题的无法上传)的文献再来上传,何必这么麻烦?再者,目前经由Blahhmosh阁下上传的“未录入文献”有数千篇之多,阁下如何保证能够全部上传完成?若哪天阁下离开维基文库不干了,剩下的烂摊子又应该如何收拾?———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3日 (日) 16:00 (UTC)
- 再补充:本案页面均符合快速删除方针G1。———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5日 (二) 07:52 (UTC)
- 反对,不认为主页面有作者信息和标题且讨论页有详细来源等内容的情况下仍能被理解为符合G1,因为G1要求为“空”;这一判别显然是不当的。“保证能够全部上传完成”的要求是不符合“维基项目不强迫任何人参与”的精神的。“烂摊子”的说法欠缺善意推定。此前在下经与Blahhmosh阁下沟通下,其非常乐意并已停止创建新页面来整理文献的行为,并且(在协作下)正在整理其“未录入”中各页面的内容。“未录入”中的各页面并非均为空白,因此判别其“实际上没有内容”依据不足。我重申我的观点:我不反对对长期空置的页面进行清理和规划,但如果对于有作者信息、作品年代和详细来源的页面也要视为“空置”,则相当可能造成滑坡推论。据上,目前反对这一提删。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5日 (二) 09:26 (UTC)
- 反对阁下的 反对,当事人愿意停止当然是再好不过,但这不代表之前的行为就是妥当的。若当事人无法保证全部上传完成,那把这些页面传上来干嘛?那就与上方提到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案件是一个意思了,纯属“占着茅坑不拉X”。滑坡推论的明明是阁下自己,试问阁下,您去餐馆吃饭,老板告诉你,我们这有酱油、醋、盐,有各种各样的佐料,但我们就是没有饭菜!您会做何感想?读者(顾客)到维基文库(餐馆)来,是为了阅读文章(吃饭)的,不是为了看作者信息、作品年代和详细来源(吃佐料)的。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5日 (二) 10:43 (UTC)
- 还是来到了“妥当”这个环节,请给出具体的此项操作的违规内容,不要虚空构筑方针指引,否则就成了预设他人恶意立场。“保证全部上传完成”违背“维基项目不强迫任何人参与”已经指出过了。《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两岸四地著作权未到期,移除页面有依据可论,跟此文献非同类,类比不当。读者来去自由,这里不是餐馆,类比仍不当;相对地,图书馆缺书的话,在馆方积极收集文献的同时,也欢迎有心的读者捐赠。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5日 (二) 10:50 (UTC)
- “妥当”不“妥当”不由阁下说了算。以及我要提醒阁下的是,阁下在上面这段话中两次偷换概念,一次是更改我的本意,我从来没有在本条提删中说过任何人违规,本页header中讲:
如果您认为一页应该因为任何其他原因而删除,请将它列在这里,所以能讨论。本页请以理服人,言之有理,不是一定少数服从多数的以力服人。
言之有理即可,不用死板地遵守什么规矩。比如下方提到的《Portal: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章程》案件也是,并没有哪个规矩说非要提删,我觉得它存在于文库不合适,所以就提出来咯。第二次是《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案件,上方的提删理由根本就不是什么版权原因,否则它就在版权讨论里了,提删它的理由是贡献者未在多语言文库上传对应页面,这边的页面纯属占坑。所以本案与《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案件本质上是一个意思,除了占位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5日 (二) 11:20 (UTC)但这不代表之前的行为就是妥当的
这句话好像是您说的?而我的回应是还是来到了“妥当”这个环节
——这样看起来似乎打算对“妥当”不“妥当”说了算的不是在下,而是阁下——这是不是也算是阁下所称的“更改我的本意”?此外,我也没有指出您“说过任何人违规”,而是要求您“给出具体的此项操作的违规内容”,也许偷换概念的人并不是我?您也引用了应该因为任何其他原因而删除
,那么就应该了解到要给出原因,而不是“觉得它存在于文库不合适”;而阁下给出的原因在我看来说服力不足,那么要求阁下提供更进一步的原因和违规的说明也是请以理服人,言之有理
的合理需求吧?何以就成了“偷换概念”?另外,《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当然是著作权原因,犹可见Zhxy 519所言的“反对在明知版权未到期的情况下建立占位页面”,否则一个建立不到二十四小时的无文献内容页面,何以会被提删?还是说本地此后要求录入页面需要一次性全数上传?恐怕不是这样吧?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5日 (二) 11:29 (UTC)
- “妥当”不“妥当”不由阁下说了算。以及我要提醒阁下的是,阁下在上面这段话中两次偷换概念,一次是更改我的本意,我从来没有在本条提删中说过任何人违规,本页header中讲:
- 还是来到了“妥当”这个环节,请给出具体的此项操作的违规内容,不要虚空构筑方针指引,否则就成了预设他人恶意立场。“保证全部上传完成”违背“维基项目不强迫任何人参与”已经指出过了。《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两岸四地著作权未到期,移除页面有依据可论,跟此文献非同类,类比不当。读者来去自由,这里不是餐馆,类比仍不当;相对地,图书馆缺书的话,在馆方积极收集文献的同时,也欢迎有心的读者捐赠。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5日 (二) 10:50 (UTC)
- 关于G1我再补充一下,G1说:
对于条目:建议使用A1。
而A1说:条目的内容笼统,或甚至根本没有提及条目主体
;“内容空泛”与“没有实际内容”的分别在于:后者乃是与主题完全无关,或是不知所云;前者可以与主题有一定关系,但没有明确描述主题(包括但不限于没有对主题作基本定义);前者同时包含后者。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5日 (二) 10:53 (UTC)- 仍无半点符合。
条目的内容笼统,或甚至根本没有提及条目主体,使条目不能用以区分其他事物
。”这句话进一步由...可以与主题有一定关系,但没有明确描述主题(包括但不限于没有对主题作基本定义)
作出解释,即内容无法足以对此主题作出基本定义。现在的信息,不足以对文献作出基本定义吗?不能“用以区分其他事物”吗?在有作品信息和文献溯源的情况下?之所以称阁下滑坡推论,正因为照阁下的逻辑,则全文仅录一行字或仅缺一行字,都有可能被称为“没有明确描述主题”——毕竟,不“完整”嘛,对不对?我还是那句话:规则以内的事项,是可以进行的而不应被不当地批评的;但基于现实情况而进行的一些不在条文内的约束,同样也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它仍不是一刀切的理由。既然他正在整理,就先观察他整理的状况再说。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5日 (二) 11:06 (UTC)- 他正在整理?请问他怎么整理?阁下又在偷换概念了,本条提删的是“User:Blahhmosh/未录入中全部页面”,而非“User:Blahhmosh/未录入”。这些数以千计的页面,整理他们的办法无非两个,要么就是将他们上传完整,我想不论是谁都知道这无法在短期完成;要么就是按我说的,删除这些页面。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5日 (二) 11:34 (UTC)
- 不整理“User:Blahhmosh/未录入”,怎么整理“User:Blahhmosh/未录入中全部页面”?阁下此言只能让我失笑了。我前面就指出过,“User:Blahhmosh/未录入中全部页面”里面不是都是空白页,如果阁下连基本的情况都不了解,那么这一提删的可信赖度和可执行性在哪里呢?你要提删太炎文录初编吗?它也在里面哦。不调查,不整理,不考虑实际情况,给出来的提删案,能否被视为是“言之有理”?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5日 (二) 11:39 (UTC)
- 吵不是办法,也没有必要,我提个初步建议:脚踏实地,先整理完User:Blahhmosh/未录入,里面尚无电子来源的,就提删吧;那些就是真的一时半会没法录入的,提删就都不会有异议。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5日 (二) 11:48 (UTC)
- 可以,同意这个建议。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5日 (二) 12:01 (UTC)
- 我认为到2024年还没有录入的文献就应该删除了。在删除之前,我会确认这些文献已经整理到User:Blahhmosh/未录入中,必要时我会协助进行大批量整理。 Midleading(留言) 2023年11月22日 (三) 16:14 (UTC)
- 辛苦阁下。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23日 (四) 03:03 (UTC)
- 现在是2024年,我打算每次随便删除几篇,直到剩下的文献都有内容为止。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1月17日 (三) 11:23 (UTC)
- 好的,辛苦!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7日 (三) 11:42 (UTC)
- 现在是2024年,我打算每次随便删除几篇,直到剩下的文献都有内容为止。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1月17日 (三) 11:23 (UTC)
- 辛苦阁下。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23日 (四) 03:03 (UTC)
- 我认为到2024年还没有录入的文献就应该删除了。在删除之前,我会确认这些文献已经整理到User:Blahhmosh/未录入中,必要时我会协助进行大批量整理。 Midleading(留言) 2023年11月22日 (三) 16:14 (UTC)
- 可以,同意这个建议。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5日 (二) 12:01 (UTC)
- 他正在整理?请问他怎么整理?阁下又在偷换概念了,本条提删的是“User:Blahhmosh/未录入中全部页面”,而非“User:Blahhmosh/未录入”。这些数以千计的页面,整理他们的办法无非两个,要么就是将他们上传完整,我想不论是谁都知道这无法在短期完成;要么就是按我说的,删除这些页面。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5日 (二) 11:34 (UTC)
- 仍无半点符合。
- 反对阁下的 反对,当事人愿意停止当然是再好不过,但这不代表之前的行为就是妥当的。若当事人无法保证全部上传完成,那把这些页面传上来干嘛?那就与上方提到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案件是一个意思了,纯属“占着茅坑不拉X”。滑坡推论的明明是阁下自己,试问阁下,您去餐馆吃饭,老板告诉你,我们这有酱油、醋、盐,有各种各样的佐料,但我们就是没有饭菜!您会做何感想?读者(顾客)到维基文库(餐馆)来,是为了阅读文章(吃饭)的,不是为了看作者信息、作品年代和详细来源(吃佐料)的。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5日 (二) 10:43 (UTC)
- 反对,不认为主页面有作者信息和标题且讨论页有详细来源等内容的情况下仍能被理解为符合G1,因为G1要求为“空”;这一判别显然是不当的。“保证能够全部上传完成”的要求是不符合“维基项目不强迫任何人参与”的精神的。“烂摊子”的说法欠缺善意推定。此前在下经与Blahhmosh阁下沟通下,其非常乐意并已停止创建新页面来整理文献的行为,并且(在协作下)正在整理其“未录入”中各页面的内容。“未录入”中的各页面并非均为空白,因此判别其“实际上没有内容”依据不足。我重申我的观点:我不反对对长期空置的页面进行清理和规划,但如果对于有作者信息、作品年代和详细来源的页面也要视为“空置”,则相当可能造成滑坡推论。据上,目前反对这一提删。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5日 (二) 09:26 (UTC)
- 再补充:本案页面均符合快速删除方针G1。———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5日 (二) 07:52 (UTC)
- 考虑到Midleading的积极回应,我觉得这可以算是结案了吧?—— Eric Liu(留言) 2024年5月6日 (一) 12:56 (UTC)
- 不同意,至少要等删完再存档吧?本来文库也没多少人,那么急着存档干什么?下面已经有很多可以存档了,阁下可以先去存档那些。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5月6日 (一) 13:02 (UTC)
10月[编辑]
- 出了象牙之塔,《海纳与革命》译者附记,这两篇17年就被@User:虹色分子阁下挂着afd模板,可是没见到17年有讨论过,先发出来看要不要删除,不然一直挂着模板也不好。———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0月4日 (三) 05:45 (UTC)
- 问题是这两篇看不到原提删用户删除的理由是什么。著作权的话,第一篇原作者厨川1923年去世了,鲁迅自不必说;第二篇就是鲁迅干的活。第一篇里头有些侵权的注释,去掉就好了;第二篇啥事也没有。说破天了,也就是两篇版式都有点乱。综上,看看有没有其他同好能补充在下可能尚未发现的问题,如果没有,个人建议拿掉提删模板,以便他人清理(我觉得就是模板挂着太久,大家都不知道发生了什么,搞得没人敢动手清理2333)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10月4日 (三) 05:56 (UTC)
- 先看原提删者有没有什么说法吧,我看他上个月还活跃在维基文库。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0月4日 (三) 06:36 (UTC)
- 原挂模板用户无回复。页面内容已被整理。如果其他用户有疑义时请补充具体出问题的地方,大家再来调整。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10月27日 (五) 15:57 (UTC)
- 先看原提删者有没有什么说法吧,我看他上个月还活跃在维基文库。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0月4日 (三) 06:36 (UTC)
- 问题是这两篇看不到原提删用户删除的理由是什么。著作权的话,第一篇原作者厨川1923年去世了,鲁迅自不必说;第二篇就是鲁迅干的活。第一篇里头有些侵权的注释,去掉就好了;第二篇啥事也没有。说破天了,也就是两篇版式都有点乱。综上,看看有没有其他同好能补充在下可能尚未发现的问题,如果没有,个人建议拿掉提删模板,以便他人清理(我觉得就是模板挂着太久,大家都不知道发生了什么,搞得没人敢动手清理2333)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10月4日 (三) 05:56 (UTC)
- 财神宝诰,这篇早在11年就被挂上了afd模板,理由却是“不是百科全书内容”,我看不懂,发出来看要不要删除,不然一直挂着模板也不好。———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0月4日 (三) 05:45 (UTC)
- 因为这类文献是多年前在维基百科上传后,那里认为可以转移到维基文库而移来的。移动时大多没有同时移除afd模板。 Zhxy 519(留言) 2023年10月9日 (一) 22:52 (UTC)
- 明白了,那现在作为匿名作品提删。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0月11日 (三) 09:10 (UTC)
- 因为这类文献是多年前在维基百科上传后,那里认为可以转移到维基文库而移来的。移动时大多没有同时移除afd模板。 Zhxy 519(留言) 2023年10月9日 (一) 22:52 (UTC)
- 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2月1日 (五) 15:06 (UTC)
- 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日 (一) 04:42 (UTC)
- 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2月3日 (六) 07:20 (UTC)
- 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3月2日 (六) 06:21 (UTC)
- 我找了一下,发现这个和宝诰大全里《玄坛元帅宝诰》有重合之处。我现在找宝诰大全还未见到自由版权版本,希望原上传者@Midleading提供出处。 Zhxy 519(留言) 2024年3月19日 (二) 18:19 (UTC)
- 多年以前的来源我现在未必能找到,不过似乎是来自网络流传的不知名TXT文本。其内容主要汇编自太上玄门正一日诵早课、诸师真诰等各种其他经典。本人对正一派不太熟悉,有待下一步考证。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3月21日 (四) 13:48 (UTC)
- 如果阁下不能找到,恐怕这也要以来源不明提删了。《大全》中各宝诰本身如果可以考证,分别上传没有问题。 Zhxy 519(留言) 2024年3月21日 (四) 14:09 (UTC)
- 道经通常不公开发表,很多太新的道经又没有收录到丛书里导致来源难辨,我也可以支持先删除,以后如果找到来源再恢复。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3月21日 (四) 15:22 (UTC)
- 如果阁下不能找到,恐怕这也要以来源不明提删了。《大全》中各宝诰本身如果可以考证,分别上传没有问题。 Zhxy 519(留言) 2024年3月21日 (四) 14:09 (UTC)
- 多年以前的来源我现在未必能找到,不过似乎是来自网络流传的不知名TXT文本。其内容主要汇编自太上玄门正一日诵早课、诸师真诰等各种其他经典。本人对正一派不太熟悉,有待下一步考证。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3月21日 (四) 13:48 (UTC)
- 我找了一下,发现这个和宝诰大全里《玄坛元帅宝诰》有重合之处。我现在找宝诰大全还未见到自由版权版本,希望原上传者@Midleading提供出处。 Zhxy 519(留言) 2024年3月19日 (二) 18:19 (UTC)
- 圣经 (思高本)/序言、圣经 (思高本)/创世纪,依照2022年版权讨论,这两篇仍然处于讨论中。———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0月4日 (三) 05:45 (UTC)
- 本案仍需讨论。———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日 (一) 04:42 (UTC)
- 本案仍需讨论。———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3月2日 (六) 06:21 (UTC)
- 本案仍需讨论。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5月6日 (一) 13:06 (UTC)
- 本案仍需讨论。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6月1日 (六) 09:23 (UTC)
- 请删除《南渡录 (辛弃疾)》。辛弃疾从来没有写过《南渡录》。《南渡录》是李清写的书。辛弃疾写的是《南渡录大略》,不是《南渡录》。Blahhmosh(留言) 2023年10月9日 (一) 13:59 (UTC)
- 伪托未必成为删除理由。是否无人准备录入? Zhxy 519(留言) 2023年10月9日 (一) 22:51 (UTC)
- Blahhmosh阁下已经把原内容分拆出去了——这个操作本身没有问题,四部分本身就是散落于各典籍的,只是后来又有人把它整合在了一起[1]。至于伪托,是很复杂的问题了(这不像所谓“癸酉本”那么明显),要真论起来,这四部分都有伪托辛弃疾的可能——有一些观点如此,我对此没有观点——所以看看大家觉得应该怎么办好:在这个页面里列出那四个独立部分作为一个目录并且在note备注“疑似伪托”,又或者干脆把这个页面删掉。个人觉得都行。PS:李清的著作跟这事儿毫无关系,不要把它牵扯进考虑里。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10月12日 (四) 07:54 (UTC)
- 只要有人把它们整理在一起出版,并且整理版权已过期,那维基文库就可以收录,所以我倾向于恢复。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1月21日 (日) 13:11 (UTC)
- 那我也赞成恢复,就像我前面说的,做一个目录页好了。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12日 (一) 09:21 (UTC)
- 只要有人把它们整理在一起出版,并且整理版权已过期,那维基文库就可以收录,所以我倾向于恢复。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1月21日 (日) 13:11 (UTC)
- Blahhmosh阁下已经把原内容分拆出去了——这个操作本身没有问题,四部分本身就是散落于各典籍的,只是后来又有人把它整合在了一起[1]。至于伪托,是很复杂的问题了(这不像所谓“癸酉本”那么明显),要真论起来,这四部分都有伪托辛弃疾的可能——有一些观点如此,我对此没有观点——所以看看大家觉得应该怎么办好:在这个页面里列出那四个独立部分作为一个目录并且在note备注“疑似伪托”,又或者干脆把这个页面删掉。个人觉得都行。PS:李清的著作跟这事儿毫无关系,不要把它牵扯进考虑里。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10月12日 (四) 07:54 (UTC)
- 伪托未必成为删除理由。是否无人准备录入? Zhxy 519(留言) 2023年10月9日 (一) 22:51 (UTC)
11月[编辑]
- 请删除剪灯新话/卷1、剪灯新话/卷2、剪灯新话/卷3、剪灯新话/卷4。已经有了相对应的页面剪灯新话/1、剪灯新话/2、剪灯新话/3、剪灯新话/4。Blahhmosh(留言) 2023年11月25日 (六) 17:03 (UTC)
- 我粗略比较了一下,两种页面确实是同一个版本,仅有少量出入,但都有些错误,还没能细看。能否将两边的历史合并?
- 文库可有熟悉此书的编辑?我搜索得到的结论是,现在这个版本应该录自近代学者周楞伽的校注本,一个例证是附录:剪灯新话/5多收一篇《寄梅记》。
- 《寄梅记》是否是此书的佚文似乎有争议。 Andayunxiao(留言) 2023年11月26日 (日) 11:55 (UTC)
- 一个月后更新:两个系列确实类似,都是基于周楞伽的校注本,但与古本有差异。我手边没有这本书,无力校对。建议将剪灯新话/卷1等暂时重定向到剪灯新话/1,待日后另有高明提供影印本再校对。另外,剪灯新话/卷一等四个移动后留下的重定向页可以径直删除。
- @Blahhmosh阁下如果有兴趣可以自行录入一个刻本。此书不长,但版本甚复杂,值得同时收录多个版本。 Andayunxiao(留言) 2023年12月29日 (五) 13:31 (UTC)
- 卷1这种名字明显不符合古文书命名方式,应该是卷一。是否有人能确认? 瓜皮仔@Canton 2024年2月11日 (日) 00:27 (UTC)
- 这些页面已经使用了十年,已经全部改为重定向而不是删除。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4月26日 (五) 16:12 (UTC)
- 卷1这种名字明显不符合古文书命名方式,应该是卷一。是否有人能确认? 瓜皮仔@Canton 2024年2月11日 (日) 00:27 (UTC)
2024年[编辑]
1月[编辑]
- 临川先生文集。即指《临川集》,现王临川集应该移动到临川集。Fire Ice 2024年1月9日 (二) 14:47 (UTC)
- 也就是说,用《临川集》为正页面,另两个作重定向,《临川先生文集》里的几个子页面通通删掉。不知道我有没有理解错阁下的意思?@Fire-and-Ice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9:49 (UTC)
- 没错。 Fire Ice 2024年1月12日 (五) 10:32 (UTC)
- 但是注意到临川先生文集的版本注释情况较好,可能来自一个较好的本子。 Fire Ice 2024年1月12日 (五) 10:36 (UTC)
- @Shiuh bee:上传者能否讲解一下。 Fire Ice 2024年1月12日 (五) 10:37 (UTC)
- 也就是说,用《临川集》为正页面,另两个作重定向,《临川先生文集》里的几个子页面通通删掉。不知道我有没有理解错阁下的意思?@Fire-and-Ice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9:49 (UTC)
3月[编辑]
- 国旗设计的发展概论,公告此为广告宣传内容。参考:en:w:Wikipedia:Administrators'_noticeboard/IncidentArchive1150#Cross-wiki_CITESPAM_and_stalking--Zhxy 519(留言) 2024年3月4日 (一) 02:35 (UTC)
- @Zhxy 519:先不论广告不广告,著作权可能已经是个问题。贡献用户称“已发送至维基志愿者邮箱”,是否等于已经完成整个授权流程?如果没完成,那已经有问题了吧。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4日 (一) 05:14 (UTC)
- 反对此观点,①在中国新闻署登记过的正规国家级学术杂志论文为什么是广告宣传内容?②根据维基百科中文网站的有关定义,“绝对不要抱着宣传或打广告的目的来编辑”,那引用正规学者、教授的学术论文或观点如何判断是否构成打广告?学术论文或者观点成了广告本来就挺搞笑的。
- ③Mys_721tx声称(一个中文区维基管理员处理中文条目跑去英文区版块留言本来就挺搞笑的)“these references are either from questionable open access journals or journals with little evidence of peer review or impact”,那我也就在此质疑了——Mys_721tx不仅声称肖先生的论文是“来自可疑的开放获取期刊或几乎没有同行评审或影响证据的期刊”,如何定义这个概念就凭Mys_721tx一张嘴吗?Mys_721tx还将引用的很多其他知名学者(如沃尔特·艾利森·菲利普斯、沈爱凤等)的学术著作或者论文(包括CSSCI可检索)都被列入了这个范围。这大概是想搞学术霸凌吧?
- ④维基文库收录方针中对研究和创作的收录方针是“研究是汇集文献资料、进行分析而获得的作品。所有论述特定课题的,并在事后制作的非虚构作品,大都属于这一类。这些作品和任何创作必须已在有同行评审或编辑部门(例如报纸)的刊物出版,并排除贡献者自行出版的刊物。”,很明显已解散的《神州》学术期刊之前符合这个范围。而肖先生明显并不是《神州》主管单位“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或者主办单位“中国通俗文艺研究会”的成员,所以“自行出版”更加谈不上。
- 最后请@银色雪莉等其他并不魔怔的管理员看看肖先生的文章符不符合维基文库要求吧(我是让肖先生同意授权这篇文章给维基了,但他的其他文章著作权并不一定能转载)。如果不符合那我以后建设文库或者百科过程中就不再引用肖先生的学术著作了。但基于Mys_721tx并没有回应他把其他学者的著作或论文作为不可靠来源、广告等因素删除的说明,所以我以后也懒得理会他的那一套了。 DrOlius(留言) 2024年3月4日 (一) 05:34 (UTC)
- 我不是管理员。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4日 (一) 05:39 (UTC)
- 额好吧我还以为你是,那你怎么看? DrOlius(留言) 2024年3月4日 (一) 05:45 (UTC)
- 我对别的问题没有参与,目前没有评论。但本文的著作权问题似乎仍有待厘清。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4日 (一) 05:55 (UTC)
- 我已经按照此前的教程让作者发送授权信去permissions-zh-hans邮箱了,但似乎没有任何反馈。 DrOlius(留言) 2024年3月4日 (一) 05:58 (UTC)
- 我不熟悉流程,但在没有反馈之前,似乎不意味着可以录入。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4日 (一) 06:08 (UTC)
- 行的,那就等吧......可能管理员事情太多了,我先去找找其他的资料吧 DrOlius(留言) 2024年3月4日 (一) 06:09 (UTC)
- 其实Wikimedia Commons上的推荐的VRT流程是:联系作者后,先直接上传并挂c:Template:Permission pending,之后再发送邮件(邮件中附上已上传文件的链接)。也就是在VRT流程走完之前是可以上传的。--Kcx36(留言) 2024年3月4日 (一) 06:58 (UTC)
- 我不熟悉流程,但在没有反馈之前,似乎不意味着可以录入。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4日 (一) 06:08 (UTC)
- 我已经按照此前的教程让作者发送授权信去permissions-zh-hans邮箱了,但似乎没有任何反馈。 DrOlius(留言) 2024年3月4日 (一) 05:58 (UTC)
- 我对别的问题没有参与,目前没有评论。但本文的著作权问题似乎仍有待厘清。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4日 (一) 05:55 (UTC)
- 额好吧我还以为你是,那你怎么看? DrOlius(留言) 2024年3月4日 (一) 05:45 (UTC)
- 我不是管理员。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4日 (一) 05:39 (UTC)
- Special:前缀索引/User:A-Chioh/的所有页面。已长期废弃,且所有内容主名字空间已有。更重要的问题是这些页面会被搜索引擎索引,因此会被误以为内容是维基用户原创或者未曾发表过。--GZWDer(留言) 2024年3月10日 (日) 12:39 (UTC)
- 支持,应(×)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3月12日 (二) 02:58 (UTC)
- 还可以顺便考虑预设禁止索引使用者命名空间页面。—— Eric Liu(留言) 2024年3月14日 (四) 18:05 (UTC)
- @Jusjih在写字间提到需要检查是否重复内容再处理。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3月15日 (五) 03:00 (UTC)
- 2019年的写字间讨论拖到现在还没处理?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3月15日 (五) 03:29 (UTC)
- 请@Jusjih继续处理本案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5月31日 (五) 03:55 (UTC)
- 2019年的写字间讨论拖到现在还没处理?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3月15日 (五) 03:29 (UTC)
- @Jusjih在写字间提到需要检查是否重复内容再处理。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3月15日 (五) 03:00 (UTC)
4月[编辑]
User:XsLiDian/建湖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口头释明内容 (2024年3月27日),显然不属于收录范围。虽然贡献者把这个放在用户页里了,但被其他的作品页面链入,我觉得不合适,提请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14日 (日) 09:15 (UTC)
- 这个好像侵权了? 曾晋哲(留言) 2024年4月14日 (日) 21:44 (UTC)
- 看似适合维基语录收录,建议移动。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4月19日 (五) 03:54 (UTC)
- 维基文库服务器位于美国。
- 2021版美国版权局《实践纲要》313.6(C)(2)《政府法令》一节指出:
- ‘Legislators and judges “empowered to speak with the force of law cannot be the authors of—and therefore cannot copyright—the works they create in the course of their official duties.” Georgia v. Public.Resource.Org, Inc., 140 S. Ct. 1498, 1504 (2020). This is known as the “government edicts doctrine.” Id. at 1504, 1506.
- “立法者和法官“被授权以法律的力量说话,不能成为他们在履行公务过程中创作作品的作者,因此不能享有版权。” 《乔治亚州诉 Public.Resource.Org, Inc.》(140 S. Ct. 1498, 2020年),1504页。这就是所谓的“政府法令主义”。 同上,1504、1506页。”
- ‘The doctrine is based on the principle “that no one can own the law.” Id. at 1507. It “bars the officials responsible for creating the law from being considered the ‘author[s]’ of whatever work they perform in their capacity’ as lawmakers.” Id. (emphasis in original; citation omitted). As a result, any “work that [a] judge or legislator produces in the course of his [or her] judicial or legislative duties is not copyrightable,” regardless of whether it “carries the force of law.” Id. at 1506, 1513.
- “该主义基于“任何人都不能拥有法律”的原则。同上,1507页。它“禁止负责制定法律的官员被视为他们以立法者身份创作的任何作品的‘作者’。”同上(斜体/加粗强调的部分同原文;引文已省略)。因此,任何“法官或立法者在其司法或立法职责过程中创作的作品均不受版权保护”,无论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同上,1506、1513页。”
- ‘The government edicts doctrine “applies to whatever work legislators perform in their capacity as legislators. That of course includes final legislation, but it also includes explanatory and procedural materials legislators create in the discharge of their legislative duties.” Id. at 1508.
- “政府法令主义“适用于立法者以立法者身份开展的任何工作。这当然包括最终的立法,但也包括立法者在履行立法职责时制定的解释性和程序性材料。” 同上,1508页。”
- ‘Likewise, judges “cannot be the ‘author’ of the works they prepare ‘in the discharge of their judicial duties,’” because they “are vested with the authority to make and interpret the law.” Id. at 1507 (citing Banks v. Manchester, 128 U.S. 244, 253 (1888)). The doctrine applies to binding opinions issued by any federal, state, local, or territorial court. Id. It also applies to any concurrence, dissent, syllabus, headnote, statement of the case, or other “non-binding, explanatory legal materials” a judge may create “in his [or her] judicial capacity.” Id. at 1504, 1507, 1509, 1511; Banks, 128 U.S. at 253.
- “同样地,法官“不能成为他们‘履行司法职责’时所编写作品的‘作者’”,因为他们“被赋予制定和解释法律的权力”。同上,1507页(引用 Banks v. Manchester, 128 U.S. 244, 253 (1888))。该主义适用于任何联邦、州、地方或地区法院发布的具有约束力的意见。同上。它还适用于法官“以其司法身份”可能创作的任何同意、异议、大纲、裁判要旨、案件陈述或其他“不具约束力的解释性法律材料”。同上,1504、1507、1509、1511页;Banks, 128 U.S. 案,253 页。”
- ‘The U.S. Copyright Office will not register a government edict that has been issued by any federal, state, local, or territorial government, including legislative enactments, judicial decisions, administrative rulings, public ordinances, or similar types of official legal materials. Likewise, the Office will not register a government edict issued by any foreign government or any translation prepared by a government employee acting within the course of his or her official duties. See Banks, 128 U.S. at 253 (“there has always been a judicial consensus, from the time of the decision in the case of Wheaton v. Peters, 8 Pet. 591, that no copyright could under the statutes passed by Congress, be secured in the products of the labor done by judicial officers in the discharge of their judicial duties”); Howell v. Miller, 91 F. 129, 137 (6th Cir. 1898) (Harlan, J.) (“no one can obtain the exclusive right to publish the laws of a state in a book prepared by him”).’
- “美国版权局不会登记任何联邦、州、地方或地区政府发布的政府法令,包括立法法规、司法决定、行政裁决、公共法令或类似类型的官方法律材料。同样,版权局也不会登记任何外国政府发布的政府法令或政府雇员在履行公务期间准备的任何翻译。参见 Banks 案,128 U.S.,253页(“从 Wheaton v. Peters, 8 Pet. 591 案判决之时起,司法界一直存在共识,即根据国会通过的法规,司法人员履行司法职责的劳动成果都不享有版权保护 ”);Howell v. Miller, 91 F. 129, 137 (6th Cir. 1898) (Harlan, J.) (“任何人都不能取得他所编写的一州法律的书的专有出版权”)。”
- ……
- ‘Other than works of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a work that does not constitute a government edict may be registered, even if it was prepared by an officer or employee of a state, local, territorial, or foreign government while acting within the course of his or her official duties. For example, the Office may register a tourist magazine written and published by Arizona’s department of tourism or a map created and published by the public transit authority for the city of Detroit. Georgia, 140 S. Ct. at 1510.’
- “除美国政府的作品外,不构成政府法令的作品也可以注册,即使该作品是由州、地方、地区或外国政府的官员或雇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编写的。例如,版权局可以为将由亚利桑那州旅游部门编写和出版的旅游杂志或由底特律市公共交通当局创作和出版的地图登记版权。Georgia, 140 S. Ct. 案,1510页。”
- (以上中文部分由我根据Google翻译的译文校对而成。我在此声明放弃对校对期间产生的独创性智力劳动成果的全部专有权。本页面的所有读者可自由引用以上译文。)
- 被提删的文献忠实呈现了一名中国内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一宗行政诉讼作出的口头不予立案决定。其履职经合法授权,且该决定具有调整起诉人权利义务的约束力,不应受版权保护。该工作人员退回的材料中不包含任何书面决定,因此该通话的完整录音是起诉人持有的该决定的唯一形态。对该录音中该司法人员陈述内容(包括决定内容、决定所依据的虚构法条)的完整摘录,属该录音制品的衍生作品,且制作者(我)已自愿将该作品提交至维基文库,即放弃对制作期间智力劳动的专有权,故被提删文献亦不应受版权保护。且该文献(通话摘要)极为完整,不具备断章取义等侵犯该司法人员声誉的情节,司法机关决定的接收方公布该决定并无不当。
- 但该页面的标题、命名空间仍待社群提出宝贵意见——是否应移至
Translation:
空间?是否有更好的命名方式? XsLiDian(留言) 2024年5月25日 (六) 13:38 (UTC)- 维基文库:收录方针:
维基文库并不是让一个作者的作品出版的地方。
所以这与版权没有关系,也与你授不授权没关系。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5月31日 (五) 14:18 (UTC)
- 维基文库:收录方针:
- 请求删除《东文选/东文选卷之1》《东文选/东文选卷之2》《东文选/东文选卷之3》《东文选/东文选卷之4》《东文选/东文选卷之5》,因为这些页面的内容早就被录入了Blahhmosh(留言) 2024年4月15日 (一) 01:57 (UTC)
- 请求删除《推步捿例》这个重定向。我把标题写错了。Blahhmosh(留言)
- 请求删除《弘斋全书/卷一百》这个重定向。我把标题写错了。Blahhmosh(留言) 2024年4月16日 (二) 15:49 (UTC)
版权法,跨命名重定向,再就是汉语圈没有叫“版权法”的。———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17日 (三) 13:25 (UTC)
- (!)意见 著作权法同样是跨命名空间重定向。“版权法”作为俗称也可以起到提示跳转的作用(此外,香港本身也叫版权条例)。 Teetrition(留言) 2024年4月18日 (四) 09:43 (UTC)
- 菩萨清凉月,非文献。--Sayonzei(留言) 2024年4月19日 (五) 04:09 (UTC)
- 支持,章句摘录,非完整文献。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19日 (五) 06:33 (UTC)
- 论语释疑。据刘昌佳《王弼《论语释疑》“以无为本”的诠释进路》.汉学研究.第30卷第3期.2012年9月.“王弼所撰《论语释疑》,《隋书·经籍志》著录有三卷,《旧唐书·经籍志》、《新唐书·艺文志》、《册府元龟》、《明史·艺文志·附编》亦均有著录,只是卷数或为二卷、或为三卷的差异而已。根据著录的情况判断,《论语释疑》应是在宋代亡佚,目前仅留存于〔梁〕皇侃《论语义疏》和〔宋〕邢昺《论语正义》中共 47 则。”此页面内容疑是从《义疏》中辑出,未见有坊间刊本。--221.127.14.160 2024年4月19日 (五) 04:52 (UTC)
- 此书是有一个坊间刊本的,w:马国翰的《玉函山房辑佚书》里辑录了一个本子,见[2],《玉》的这个本子要收录的话当然是没有问题的。但现有页面中的内文(Special:Diff/2383975)则是从w:楼宇烈的《王弼集校释》(1980年,中华书局)的辑佚而来,其中结合几个本子重新整理(《王弼集校释》“校释说明”一节中提及:
由皇侃《论语义疏》(知不足斋丛书本)及邢昺《论语正义》(阮元《十三经注疏本》)中辑出。以武英殿皇疏本及马国翰《玉函山房辑佚书》作校订。
),已另行有著作权。考量著作权因素,建议此文删后重建。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19日 (五) 07:02 (UTC)
- 此书是有一个坊间刊本的,w:马国翰的《玉函山房辑佚书》里辑录了一个本子,见[2],《玉》的这个本子要收录的话当然是没有问题的。但现有页面中的内文(Special:Diff/2383975)则是从w:楼宇烈的《王弼集校释》(1980年,中华书局)的辑佚而来,其中结合几个本子重新整理(《王弼集校释》“校释说明”一节中提及:
- 讨论:康熙朝实录内容与该书全无关系。--221.127.14.160 2024年4月21日 (日) 13:02 (UTC)
- 太平治迹统类/01、太平治迹统类/02、太平治迹统类/03、太平治迹统类/04、太平治迹统类/05、太平治迹统类/06:似乎是当年删除太平治迹统类时忘删子页面了,User_talk:S_M_Lee#无需拆分有相关说明。--Kcx36(留言) 2024年4月21日 (日) 13:22 (UTC)
- 作为贡献者,请删除八斯遗稿/识。Blahhmosh(留言) 2024年4月21日 (日) 14:53 (UTC)
- 王凤仪嘉言录,看著更像语录。--Sayonzei(留言) 2024年4月26日 (五) 03:52 (UTC)
- 这书有原著,见[3],所以像语录倒不是问题,问题是其中说明了该书的出版脉络(p.1056-1057):1975年初版,三版时改为现名,郑宜时编辑——从落款看,此编者至少到1991年仍在世。著作权法第七条:
就资料之选择及编排具有创作性者为编缉著作,以独立之著作保护之。
台湾也是身后+50,按1991年它也不到期。(×)删除。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6日 (五) 06:00 (UTC) - 注:本书的“编辑”不是平时出版社那种“责任编辑”,而是与“汇编”“选编”一样。为免误会,补充说明。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6日 (五) 07:35 (UTC)
- 再看看有没有人愿意在维基语录重新录入吧,然后删除。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4月26日 (五) 16:05 (UTC)
- 要不ping一下@Ericliu1912君?看看是否能够导过去,不过也许要改改内文格式和去掉一些序言前言之类的部分?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8日 (日) 08:05 (UTC)
- 我晚点看看(近期较忙)。不过此书全部汇去是否太多?—— Eric Liu(留言) 2024年5月6日 (一) 13:07 (UTC)
- 我不大了解语录那边,所以也很难给出对“是否太多”的个人观点,抱歉;只是这边短期内它录不进来(著作权问题),所以才相询是否可能在语录收录。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5月14日 (二) 17:41 (UTC)
- 我晚点看看(近期较忙)。不过此书全部汇去是否太多?—— Eric Liu(留言) 2024年5月6日 (一) 13:07 (UTC)
- 要不ping一下@Ericliu1912君?看看是否能够导过去,不过也许要改改内文格式和去掉一些序言前言之类的部分?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28日 (日) 08:05 (UTC)
- 再看看有没有人愿意在维基语录重新录入吧,然后删除。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4月26日 (五) 16:05 (UTC)
- 这书有原著,见[3],所以像语录倒不是问题,问题是其中说明了该书的出版脉络(p.1056-1057):1975年初版,三版时改为现名,郑宜时编辑——从落款看,此编者至少到1991年仍在世。著作权法第七条:
5月[编辑]
- 作为贡献者,请删除《德峯集/跋》。Blahhmosh(留言) 2024年5月5日 (日) 03:04 (UTC)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查了下,好像没有用这个标题的。提请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5月5日 (日) 08:51 (UTC)
- 请求删除《卢浦未定稿》。书名错了。Blahhmosh(留言) 2024年5月9日 (四) 23:46 (UTC)
- 作为贡献者,请删除《忘忧先生文集/世系年谱》Blahhmosh(留言) 2024年5月11日 (六) 01:23 (UTC)
- talk:康熙朝实录一派胡言。--182.239.85.180 2024年5月11日 (六) 07:36 (UTC)
- 已经快速删除。—— Eric Liu(留言) 2024年5月11日 (六) 18:56 (UTC)
- 作为贡献者,请删除《占毕斋集/戊午事迹》这个重定向。Blahhmosh(留言) 2024年5月16日 (四) 01:21 (UTC)
- 作为贡献者,请删除《敬亭集/谱卷二》这个重定向。Blahhmosh(留言) 2024年5月19日 (日) 20:44 (UTC)
-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已有内容完整、标题格式正确的页面。--Kcx36(留言) 2024年5月21日 (二) 11:19 (UTC)
模板:PRC-电信领域规范性文件、模板:PD-PRC-法院公告、模板:PD-PRC-法院决定、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决定、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公告,无此细分必要。———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5月23日 (四) 03:11 (UTC)
- 作为贡献者,请删除《白沙先生集/附录》、《白沙先生集/卷一》、《白沙先生集/卷二》、《白沙先生集/卷三》、《白沙先生集/卷四》、《白沙先生集/卷五》、《白沙先生集/卷六》等重定向。《白沙先生集》有1629年刊本和1726年刊本。Blahhmosh(留言) 2024年5月24日 (五) 17:24 (UTC)
- 作为贡献者,请删除敬庵先生文集 (吴汝橃)/卷三、敬庵先生文集 (吴汝橃)/卷四、敬庵先生文集 (吴汝橃)/卷五、敬庵先生文集 (吴汝橃)/卷六、敬庵先生文集 (吴汝橃)/卷七。Blahhmosh(留言) 2024年5月25日 (六) 21:12 (UTC)
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性文件,与模板:PD-PRC-exempt功能完全重复,根本没必要。———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5月28日 (二) 11:08 (UTC)
- 以及,“规范性文件”是原创定名。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5月28日 (二) 11:10 (UTC)
- 基于该模板文字表述,支持与模板:PD-PRC-exempt重复的提删理由。但是“规范性文件”一词广泛在法律法规中使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并非原创命名。 Teetrition(留言) 2024年5月29日 (三) 02:42 (UTC)
- 我在立法法里拿ctrl+F搜了一下,那个词是“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是“规范性文件”。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5月29日 (三) 04:22 (UTC)
- 我理解“其他”是对“规范性文件”一词的限定而非“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个词是不可拆分的整体。另可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如何处理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
- 按不同理解,狭义的“法律”也算得上是“规范性文件”。这个模板更大的一个问题是,《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等或可划分进部门规章(已有模板Template: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门规章)的文件,也用上了这个规范性文件的模板。
- 综上,我整体支持提删该模板。 Teetrition(留言) 2024年5月29日 (三) 05:37 (UTC)
- 您说的在理,我认同您的意见。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5月29日 (三) 08:28 (UTC)
- 我在立法法里拿ctrl+F搜了一下,那个词是“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是“规范性文件”。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5月29日 (三) 04:22 (UTC)
- 基于该模板文字表述,支持与模板:PD-PRC-exempt重复的提删理由。但是“规范性文件”一词广泛在法律法规中使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并非原创命名。 Teetrition(留言) 2024年5月29日 (三) 02:42 (UTC)
- 请删除《松岩先生别集/年谱》。这个作品只有到了2026才在美国进入公有领域。Blahhmosh(留言) 2024年5月31日 (五) 13:07 (UTC)
- 顺便提醒,松岩先生别集1956年看行,但是《松岩先生别集/卷一》、《松岩先生别集/卷二》的内容已经进入了公有领域,因为这些作品的作者,权好文,早就死了。 Blahhmosh(留言) 2024年5月31日 (五) 13:11 (UTC)
恢复讨论[编辑]
- 吐鲁番市集中教育培训学校学员问答策略,维基共享资源的管理员认为符合版权要求,所以需要继续讨论。 Midleading(留言) 2023年11月18日 (六) 04:09 (UTC)
- 坚决 反对,原上传者自己都说
The actual concern is the author of this document is unclear.
这还叫符合版权要求?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1月18日 (六) 06:01 (UTC) - 似乎看不到删除日志? 及时雨 留言 2023年12月10日 (日) 00:31 (UTC)
- 据Wikisource:收录方针#匿名作品,中文维基文库禁止收录匿名作品,除非具有历史价值。 曾晋哲(留言) 2024年1月6日 (六) 01:02 (UTC)
- @Midleading:所以这是否符合本站收录范围?似乎也并不单纯是著作权问题。—— Eric Liu(留言) 2024年1月17日 (三) 12:14 (UTC)
- 如果这个文件属于公有领域的话,那么它肯定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所以应该属于收录范围。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1月21日 (日) 12:30 (UTC)
- 阁下要不要看看自己在说什么,一份文献是因为他先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然后才能判断其是否为公有领域。哪有倒过来的。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21日 (日) 12:45 (UTC)
- 如果这个文件属于公有领域的话,那么它肯定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所以应该属于收录范围。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1月21日 (日) 12:30 (UTC)
- 如果网上流传的文件为真,根据第一段落,文件自述的主体为“吐鲁番市”。全文未提到“市委”(党委),则可以推定这份文件的作者为w:吐鲁番市人民政府。PS:内部文件没有落款很正常。 XsLiDian(留言) 2024年4月4日 (四) 16:39 (UTC)
- 阁下自己也知道是推定。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5日 (五) 03:41 (UTC)
- 坚决 反对,原上传者自己都说
- 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2002年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颁布,2016年修订。——Zzhtju(留言) 2024年4月14日 (日) 06:53 (UTC)
- 建议阁下提供一下原文的链接,方便判断。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14日 (日) 07:01 (UTC)
- 有内容,但都是印证中央台办、外交部、中央宣办的颁布 http://lssz.lishui.gov.cn/art/2017/4/25/art_1229398322_3599.html http://www.cnrmg.cn/xwzx1/zytrd/20220804/t20220804_525947387.html Zzhtju(留言) 2024年4月14日 (日) 07:43 (UTC)
- 可以,我 支持恢复,当初的删除理由根本不成立。就算当初还没有{{PD-PRC-CPC}}的豁免,外交部文件也不应判断为侵权。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14日 (日) 08:07 (UTC)
- 有内容,但都是印证中央台办、外交部、中央宣办的颁布 http://lssz.lishui.gov.cn/art/2017/4/25/art_1229398322_3599.html http://www.cnrmg.cn/xwzx1/zytrd/20220804/t20220804_525947387.html Zzhtju(留言) 2024年4月14日 (日) 07:43 (UTC)
- 建议阁下提供一下原文的链接,方便判断。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4月14日 (日) 07:01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