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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删除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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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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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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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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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旗设计的发展概论,公告此為廣告宣傳內容。參考:en:w:Wikipedia:Administrators'_noticeboard/IncidentArchive1150#Cross-wiki_CITESPAM_and_stalking--Zhxy 519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2:35 (UTC)[回复]
    @Zhxy 519:先不论广告不广告,著作权可能已经是个问题。贡献用户称“已发送至维基志愿者邮箱”,是否等于已经完成整个授权流程?如果没完成,那已经有问题了吧。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5:14 (UTC)[回复]
    反对此观点在中国新闻署登记过的正规国家级学术杂志论文为什么是广告宣传内容?②根据维基百科中文网站的有关定义,“绝对不要抱着宣传或打广告的目的来编辑”,那引用正规学者、教授的学术论文或观点如何判断是否构成打广告?学术论文或者观点成了广告本来就挺搞笑的。
    Mys_721tx声称(一个中文区维基管理员处理中文条目跑去英文区版块留言本来就挺搞笑的)“these references are either from questionable open access journals or journals with little evidence of peer review or impact”,那我也就在此质疑了——Mys_721tx不仅声称肖先生的论文是“来自可疑的开放获取期刊或几乎没有同行评审或影响证据的期刊”,如何定义这个概念就凭Mys_721tx一张嘴吗?Mys_721tx还将引用的很多其他知名学者(如沃尔特·艾利森·菲利普斯、沈爱凤等)的学术著作或者论文(包括CSSCI可检索)都被列入了这个范围。这大概是想搞学术霸凌吧?
    维基文库收录方针中对研究和创作的收录方针是“研究是汇集文献资料、进行分析而获得的作品。所有论述特定课题的,并在事后制作的非虚构作品,大都属于这一类。这些作品和任何创作必须已在有同行评审或编辑部门(例如报纸)的刊物出版,并排除贡献者自行出版的刊物。”,很明显已解散的《神州》学术期刊之前符合这个范围。而肖先生明显并不是《神州》主管单位“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或者主办单位“中国通俗文艺研究会”的成员,所以“自行出版”更加谈不上。
    最后请@银色雪莉等其他并不魔怔的管理员看看肖先生的文章符不符合维基文库要求吧(我是让肖先生同意授权这篇文章给维基了,但他的其他文章著作权并不一定能转载)。如果不符合那我以后建设文库或者百科过程中就不再引用肖先生的学术著作了。但基于Mys_721tx并没有回应他把其他学者的著作或论文作为不可靠来源、广告等因素删除的说明,所以我以后也懒得理会他的那一套了。 DrOlius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5:34 (UTC)[回复]
    我不是管理员。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5:39 (UTC)[回复]
    额好吧我还以为你是,那你怎么看? DrOlius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5:45 (UTC)[回复]
    我对别的问题没有参与,目前没有评论。但本文的著作权问题似乎仍有待厘清。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5:55 (UTC)[回复]
    我已经按照此前的教程让作者发送授权信去permissions-zh-hans邮箱了,但似乎没有任何反馈。 DrOlius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5:58 (UTC)[回复]
    我不熟悉流程,但在没有反馈之前,似乎不意味着可以录入。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6:08 (UTC)[回复]
    行的,那就等吧......可能管理员事情太多了,我先去找找其他的资料吧 DrOlius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6:09 (UTC)[回复]
    其实Wikimedia Commons上的推荐的VRT流程是:联系作者后,先直接上传并挂c:Template:Permission pending,之后再发送邮件(邮件中附上已上传文件的链接)。也就是在VRT流程走完之前是可以上传的。--Kcx36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6:58 (UTC)[回复]

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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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PRC-电信领域规范性文件模板:PD-PRC-法院公告模板:PD-PRC-法院决定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决定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公告,无此细分必要。———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5月23日 (四) 03:11 (UTC)[回复]

 反对 专用模板的作用是迅速调用可重复使用的代码,避免人工手动录入带来的误差。这些模板 (名称) 并没有抢占其他用途,而且有助于精准分类(specialised categorization; Template:PD-PRC-exempt曰:“如有可能,请使用以下更特定的模板”)。删除这些模板会影响将页面加入精确分类的效率,剥夺了正当用户使用模板建立特定类型页面索引的权利。 XsLiDian留言2025年2月25日 (二) 11:39 (UTC)[回复]
已由管理员删除的页面,必须通过恢复讨论或者原提删理由自动消失后才能重建,目前请勿重建这些版权模板以及继续新建类似的版权模板。 Midleading留言2025年2月26日 (三) 07:55 (UTC)[回复]
请阁下明确Template:PRC-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的“原提删理由”。讨论存档中实在找不到。 XsLiDian留言2025年3月15日 (六) 18:53 (UTC)[回复]
删除Template:PRC-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的理由是该模板属于之前通过删除讨论认为“无此细分必要”的模板。添加分类功能没有解决这些分类是否也是“无此细分必要”。在编辑分类和模板时要特别注意w:Wikipedia:勇于更新页面#也請留意……。编辑模板而不是编辑所有页面的分类都会影响许多页面,因此需要同样的谨慎讨论。 --Midleading留言2025年4月8日 (二) 03:26 (UTC)[回复]
似乎意味着,User:Midleading 已“善意推定” Category:行政复议领域规范性文件Category:北京市行政复议领域规范性文件 等分类对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 等文献而言没有存在价值(或者说,存在价值≤天津市通信管理局办件答复/TJSJZXX20230301509)。 XsLiDian留言2025年4月17日 (四) 19:27 (UTC)[回复]

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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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文的三大字表收录的常用字数量有较大差异,亦可说明常用字的选取存在原创性。 曾晋哲留言2025年3月22日 (六) 05:01 (UTC)[回复]
    字形(笔划形状特征等)的选取存在智力劳动,但单纯考量编者决定所选字目的行为,在美国不见得构成“original creativity”,因为他们的智力劳动集中在“字形”上。复制甚至打乱文字清单不会干扰他们行使字形的著作权。
    阁下所引字句似乎在描述1986年9月出版的版本当时《版权条例》尚未施行,香港实行普通法惯例,甚至可以参照英国法律和判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第一条:“香港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基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第五条:“在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下,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对其中的名称或词句的解释或适用,须遵循本决定附件三所规定的替换原则”附件三第一条:任何提及“女王陛下”、“王室”、“英国政府”及“国务大臣”等相类似名称或词句的条款,如该条款内容是关于香港土地所有权或涉及《基本法》所规定的中央管理的事务和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则该等名称或词句应相应地解释为中央或中国的其它主管机关其它情况下应解释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因此,香港《版权条例》中“政府版权”的概念,在中央人民政府恢复行使香港主权之前,指的就是“王室版权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 # Crown and Parliamentary copyright),设立的目的是阻止未经授权的篡改,维护官方文本的权威性,而不是为公众的知情权设置障碍。
    1999年《王室版权未来规划》第五章明确了常见的版权豁免情形,第1条:“... However, Crown copyright can be asserted and then waived to ensure light touch management, particularly for material of a legislative or consultative nature, where it is in Government's interests to encourage unrestricted use. ... Subject to the copyright safeguard being in place to prevent misuse and to preserve the integrity of Crown material, formal and specific licensing will not be necessary for the following categories of material.”(……然而,王室版权可以主张,也可以豁免,以便于简化管理,尤其是针对立法性质*或咨询性质的素材,鼓励不受限的使用符合政府的利益。……版权保护措施可阻止滥用、保护王室素材的完整性,而以下几类素材不需要正式、特定的授权。)第6条:“Government consultative documents This includes consultative documents which are published as charged publications, for example Government Green Papers where it is in the Government's interest to ensure widespread awareness and availability with the minimum of restriction.”(【政府咨询文件】包括以收费出版物形式公布的咨询文件,例如“政府绿皮书”,其在最少限制条件下广泛传播、可用,符合政府的利益。)第9条:“Published papers of a scientific, technical or medical nature This covers published papers produced by scientists, technicians and other specialists within Government provided that the material in question has been officially cleared for release by the originating department. A Guidance Note has already been issued on this subject. [11]”(【科学、技术或医疗性质的出版物】 包括由政府内的科学家、技术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制作的出版物(论文),前提是来源机构已对素材版权状况作正式“清算”,随后发表。此前已发布针对此类作品的指导性意见。)
    • [11]: Reproduction of Crown Copyright Scientific, Technical and Medical Articles, 26 February 1998.
    • [*]: 注意,在判例法国家,每个生效判例都具有“立法性质”。
    另据我了解,中文维基文库不鼓励篡改官方文献的内容在保持文献原样的前提下,政府版权与维基文库的方针并无冲突。英文维基文库 en:Template:PD-nonUK 模板的叙述正合我意。即,立法性质的文献只要在美国不受版权保护,就可以录入文库。来源地有特殊情况,另行说明即可。 --XsLiDian留言2025年4月3日 (四) 14:03 (UTC)[回复]
    中文维基文库采用CC BY-SA授权,因此所有文献必须可以被任何人以任意形式改编,才能与CC BY-SA不冲突。此事在下方(2024年12月)亦有讨论。
    关于美国版权和两岸四地版权问题,本站目前要求美国公有领域但两岸四地拥有版权的作品软重定向至多语言维基文库。 曾晋哲留言2025年4月4日 (五) 15:25 (UTC)[回复]
    没有任何内地机关授予维基文库用户歪曲、篡改正文的权力,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网站要求“不得歪曲和篡改本网站所发布的内容”,中文维基文库照样为《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加上了“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的歪曲内容。 XsLiDian留言2025年4月5日 (六) 11:08 (UTC)[回复]
    社群已经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不属于公有领域。请注意公报不等于工作报告,工作报告经立法机关通过。 曾晋哲留言2025年4月5日 (六) 14:45 (UTC)[回复]
    请注意,即使在崇尚社会主义的中国,立法机关也没有完全、彻底地排除公有领域作品的人格权(moral rights)。即使作品不受著作权的保护,原作者(机关)因作品被任意篡改而名誉受损或人格遭受贬低,其亦有权主张权利。若阁下代表中文维基社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去信,咨询是否可以授予社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或其他所谓共识认为不属公有领域作品)的篡改权,其答复是可预料的。另外,在本站,给任意不涉及台湾的内地文献标注“在中国大陆”字样,亦侵犯了香港、澳门的司法自治权,因为“中国大陆”一词包括香港与澳门(只有极少数地区持反对意见)。--XsLiDian留言2025年4月6日 (日) 07:57 (UTC)[回复]
    《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显然不能授予别人自己不拥有的权利曾晋哲留言2025年4月8日 (二) 07:51 (UTC)[回复]
    感觉讨论稍稍有点跑偏:不带ND(禁止演绎)的CC许可证允许演绎(例如本站使用的CC BY-SA允许演绎),但并不代表允许篡改。CC BY-SA的许可证文本第二条b.1.写得很清楚,依据本公共许可协议,著作人身权,例如保护作品完整权、形象权、隐私权或其他类似的人格权利,不在许可范围内。但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许可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放弃和/或同意不主张其权利,以便您行使本协议所授予的权利。也就是说,可以演绎后指明这是由谁演绎后的作品而非原来的作品,但是不得篡改作品后还声明这就是原来作者的作品(第三条a.1.B.也明确有这一要求)。 Teetrition留言2025年4月8日 (二) 08:57 (UTC)[回复]
    了解。不过可能需要确认一下,香港《版权条例》是否追溯立法前发表的作品。(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追溯的) 曾晋哲留言2025年4月9日 (三) 06:45 (UTC)[回复]
    我对于香港的规定不甚熟悉,但是初步看来,《版权条例》附表2下的条文给出了追溯性的依据。(如有错误还请熟悉的人士指出)正如此前讨论,似乎可以参照针对英国皇室版权的说明。但可能需要XsLiDian阁下注意的是,本地方针要求对来源于香港的作品考虑其在香港的版权,阁下无需描述其他维基文库的做法,如果对本地方针有异议,似应提交写字间修订方针而不是在个案中主张保留。 Teetrition留言2025年4月9日 (三) 09:51 (UTC)[回复]
    阁下目前的主张与其他复读式主张一致,并未做到逻辑自洽。所谓“本地方针”的逻辑很简单:
    1. 香港特区政府是否承继该文献的权利?
    2. 香港特区政府是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一部分?
    3. Wikisource:版权信息/简明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文献是否包括香港特区政府享有政府版权的文件?
    我的行为逻辑也很简单——我的常住地怎么规定,我就怎么做。它们在我这边不受保护,那就不受保护。其他地区的规定我没空看。 XsLiDian留言2025年4月17日 (四) 11:25 (UTC)[回复]
    恕我直言,阁下本次发言最后一句话实在是扰乱社群建设。此外,可以合理怀疑阁下是在企图套话后给人扣“分裂中国”的帽子。
    香港当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我相信绝大多数人应当能够理解Wikisource:版权信息/简明中所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包括“香港政府文件”,但是这并不代表香港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详细地说,您可以放心地在维基文库添加以下类型的文本是一般情况,以下文件,版权许就有些复杂了。请点击查看该类型的授权:就相当于但书——阁下喜欢法律语言,我就用法律语言的“但书”来和阁下解释。这就好像最经典的一条但书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阁下的话好像就是在说,“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会“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Teetrition留言2025年4月17日 (四) 13:21 (UTC)[回复]
    在下不明白“其他地区的规定我没空看”为何“扰乱社群建设”,请阁下明示。
    具体到以上三项问题(思想实验),我在前面已有主张:英国王室已豁免此文献的著作权限制,但保留人格权限制。因此,从法理角度来讲,根本轮不到争论第二项问题(思想实验)。阁下对如此浅显的第二项思想实验如此激动,我善意推定阁下并未被民进党洗脑包迷惑多时,仍有挽救空间。 XsLiDian留言2025年4月17日 (四) 16:43 (UTC)[回复]
    同时,阁下可以搬去没有加入伯尔尼公约的国家且没有版权立法的国家常住,这样阁下就可以在本站肆意添加任何受其他国家版权保护的作品了,岂不乐哉? Teetrition留言2025年4月17日 (四) 13:25 (UTC)[回复]
    我不需要搬家就可以随意往 Commons 上传美帝不保护其著作权的文件。惊不惊喜?意不意外? XsLiDian留言2025年4月17日 (四) 16:37 (UTC)[回复]
    Commons并非不尊重来源国版权规定,虽然离题,但是阁下的这一发言只能表明阁下对Commons的方针也还不熟悉。 Teetrition留言2025年4月18日 (五) 01:12 (UTC)[回复]

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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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與中共代表會談記要討論頁 標題有小瑕疵,今見多個來源都是「要」,不是「記要」,又原件照片也是「要」--晞世道明留言2024年10月29日 (二) 03:36 (UTC)[回复]
    感谢道明先生之善意用心。原件标题确为纪要,此皆共见,较诸记要更符原文之意。然校对所据版本(如中央社所载)题作记要,乃印本之异文。故此页标题,仍应依记要存之,以示对校对之尊重。凡求精确,自当以原件为准,惟签字原件未见全本上传,难以勘校全文。
    再次谨请先生毋须操之过急,尤应避免直接复制粘贴清空页面[2],以免致使历史佚失。宜请管理员协助,或循正当移动之道,保留编辑记录不断。且时值十月,未必急于改月为十一,此误现已更正妥当。
    此外,已增补新华社版本,并将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改为版本页,俟签字原件上传后,再行校核修订,以臻完善。--Zy26留言2024年10月29日 (二) 05:20 (UTC)[回复]
    現已有兩個不同來源的文本,可否討論適當的後綴消歧義,而不是僅以「紀要」和「記要」一字區分?普通讀者可能一眼分不清。
    中文維基文庫用後綴來消歧義的例子少,如英文維基文庫慣用的「後代文集名/文章名」(作爲子頁面錄入)和「文章名 (出版年)」,這裏都不常用。我理解這兩者可能都不符合中文語言習慣和歷史,讀者也可能期待「每個作品只有惟一最正確版本」,但文庫允許收錄多個版本是合理方針,帶來的消歧義不僅是易用問題,還是技術問題。 Andayunxiao留言2024年10月29日 (二) 05:37 (UTC)[回复]

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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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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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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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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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emplate:PRC-邮政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此细分必要。@User:XsLiDian不要再创建奇怪的模板了。———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2月25日 (二) 03:26 (UTC)[回复]
    该模版用于批量调整同一类页面的分类,符合 MediaWiki 模版的设计理念。
    我不明白创建所谓的“奇怪”模版违反了哪一条社区规则(或某些小团体投名状式的潜规则),请明示。 XsLiDian留言2025年2月25日 (二) 04:04 (UTC)[回复]
    请你停止你的阴谋论行径。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2月25日 (二) 04:43 (UTC)[回复]
    请阁下停止骚扰、挑衅、恐吓、威胁正当用户。 XsLiDian留言2025年2月25日 (二) 05:55 (UTC)[回复]
    目前维基文库用户较少,存在尚未转为成文方针的潜规则是难以避免的。其他用户和管理员可以在必要时提醒针对目前的情况存在哪些惯例。同时请参考以往类似案例的讨论以及已录入文献,针对此类模板,目前通常认为使用现有模板已经足够,版权模板只用于声明作品的版权状态,调整分类使用header参数已经足够。 Midleading留言2025年2月26日 (三) 17:14 (UTC)[回复]

    ...版权模板只用于声明作品的版权状态,调整分类使用header参数已经足够。
    — User:Midleading

    這使我想到历代作品版权模板。如果套用該分類的作品要聲明版權狀態,實則用{{PD-old}}足矣,{{header}}有times参数可用於歸檔分類。
    這麼一來,該類版權模板所做分類就成了重複性質。
    有此一問並非要反對當前的不成文習慣,我自身也有在用這些历代模板。只是想要理解原則、例外及歷史脈絡而已。
    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ᡝᡵᡤᡝᠨ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 2025年2月27日 (四) 02:24 (UTC)[回复]
    可以参见维基文库:写字间/存档/2011#Author-PD-old以及PD-old分割提案,使用细分版权模板是因为有太多页面使用PD-old。像PD-old那样太多和像Template:PRC-邮政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那样只有寥寥几个都不理想,像Template: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样既不过多又不过少像是只有一个用户使用的模板,我认为更理想。 Midleading留言2025年2月27日 (四) 02:34 (UTC)[回复]
    {{header}} 参数并不能一次性将一类页面由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 移至 [[Category:中国内地邮政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我来说,能用模板实现的简单操作,就不该去作大批量编辑,白白占用 WikiMedia 服务器的数据库空间。
    我的模板设计目标是,在一台无法访问自己常用工具、文档的电脑上,可以用最少的字符量,录入最不容易出错的内容。{{header}} 模板的 categories 参数要求用户输入更多文字,更易出错。阻止其他用户研发具有建设性的模板,构成“减损其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节,侵犯其他用户遵照方针录入文献时对本地工具的自由选择权。 XsLiDian留言2025年3月15日 (六) 18:44 (UTC)[回复]
    无论是维基文库还是维基百科,分类开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分类远多于开头为中国内地,在维基百科开头为中国大陆的分类也远多于开头为中国内地,所以分类直接以开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命名就可以,没必要移动到不常用的开头为中国内地的分类名。 Midleading留言2025年3月24日 (一) 03:34 (UTC)[回复]
    全称问题过于敏感,我不参与探讨。
    但“中国大陆”作为不含港澳台的区域性代指词汇,实际上属于对岸推广的地域中心词汇,并通过流行文化的长期渲染获广泛使用。包括“豆瓣”等大量网站都采用该词汇,但不代表它准确。试比较:《破·地狱》:
    豆瓣上映日期: 2024-12-14(中国大陆) / 2024-11-09(中国香港)
    中宣部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上映时间: 中国内地 2024年12月4日; 中国香港 2024年11月9日
    一个错误用法,并不因用的人多就应当坚决维护。维基百科内地用户少,出现地域中心词汇在所难免,但这种风气不该蔓延至维基文库。(“中国大陆”包括“香港”与“澳门”,属国际共识,但不受台湾当局认可,因此未能成为中文维基百科的共识。觉得讽刺?那就对了!)
    一个优秀的社群,应当为未来考虑,为将来改为正确用法保留调整余地。模板作为可重复使用的代码段,非常适合这种可以根据社群共识快速调整的需求,无需安排机器人去进行大量编辑,增加存储成本与志愿者的巡查精力。 XsLiDian留言2025年4月3日 (四) 05:08 (UTC)[回复]
    性能问题普通用户无需担心dringsim 2025年4月9日 (三) 16:47 (UTC)[回复]
    作为模版设计者,我不是普通用户。不少 WikiHounding 爱好者已笃定我是有技术实力的破坏者。
    w:Wikipedia:不要担心性能#但是,编者们也不是什么都不用在乎了:“特别是在设计模板方面,优化性能是十分重要的……”—— Tim Starling
    我前文提到的顾虑并非模版本身造成的性能影响,而是日后使用 Cat-a-lot 一类工具重新归类带来的大量损耗(对每一页的每次操作都会留在 database dump 中)。与其日后再以“洗版”画风去调整地区前缀,不如在录入时就留好余地,牵一发而动全站。 XsLiDian留言2025年4月17日 (四) 10:23 (UTC)[回复]
    “调整地区前缀”是一个会经常发生的事件吗?!(甚至很可能不会发生,因为根本未取得共识) dringsim 2025年4月17日 (四) 18:22 (UTC)[回复]
    假设社群尊重客观事实,那么改用“中国内地”前缀是迟早会发生的事。
    更小范围地讲,现在频繁录入“行政复议”文献的只有我一人,我自然有权不经讨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用“Category:行政复议案件”/“中国内地行政复议案件”作为分类名——只要佤邦敢发出史上第一份行政复议决定书,我就敢大胆跟进。客观事实不需多费口舌。 XsLiDian留言2025年4月17日 (四) 19:37 (UTC)[回复]
    w:MOS:中國內地有相關指引,但未明確分類是否使用「中國內地」前綴。 Midleading留言2025年4月20日 (日) 03:35 (UTC)[回复]
    (!)意見:版權模板和可選的分類模板不必由同一模板實現,而且考慮新手易用,維護,及版權聲明的必要性,支持限制增加更多版權模板,及版權模板所添加的分類。如希望以模板方式添加版權模板無法細分或不關聯的分類,可另設計分類用模板。
    本提案如只考慮版權模板,並不需要將模板刪除,也可用柔性方案,如將模板重定向,在説明頁注明模板廢棄或不再推薦使用。此案惟Template:PRC-邮政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已按照版權模板之命名慣例而命名,因此不留重定向移動可能更好。模板,模組等使用者生成内容,如不涉版權,禮儀,個資等,保留貢獻歷史并無害處。 Andayunxiao留言2025年4月15日 (二) 16:11 (UTC)[回复]
    阁下“不必由同一模板實現”的意见我十分赞同,并已在2025年2月26日之前付诸实施。
    唯“Template:PRC-邮政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已按照版權模板之命名慣例而命名”略有失察——我特意选用“PRC-”这个前缀(而非“PD-PRC-”),正是为了在不干扰他人(制造大量“中”字头模版)的前提下实现最简明的归类目的。依现状,我希望它们被视为维护性模版,而非版权模版。
    • 考慮新手易用,維護,及版權聲明的必要性,支持限制增加更多版權模板……”我此前设计的 {{PD-PRC-法院判决}} 也有其他用户在用,因此我希望“Template:PD-PRC-法院*”这个前缀能够豁免于此类限制。(重新设计的版本已经排除了重复开发、维护的顾虑,一系列模版只调用同一个核心模版实现,名字的细微差别只对参数 文书类型 作细微调整。)我甚至计划将该模版的版权banner与归类功能拆开来,方便社群日后统一调整版权banner的外观。
    XsLiDian留言2025年4月17日 (四) 10:47 (UTC)[回复]
    @XsLiDian:请问阁下是如何进行分类的?注意到阁下同时创建了Template:PRC-邮政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Template:PRC-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现已删除),那么国家邮政局行政复议暂行规定是应当同时悬挂2个模板,还是再创建新的模板?Template:PD-PRC-exempt/doc所列出的“更特定的模板”,其分类一般明确无争议,大体上不会交叉,而阁下的分类法似乎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分类树,因此还不宜创建模板,以免维护困难(调整用[[Category:]]语法直接添加的分类可以使用Cat-a-lot小工具,而批量替换模板需专门编写机器人程序,并在维基文库:机器人注册)。 dringsim 2025年4月9日 (三) 16:42 (UTC)[回复]
    阁下所举的国家邮政局行政复议暂行规定例子不具普适性(行政复议机关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法制机关,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但很有代表性,即“行政复议”这一门类的规范性文件应该如何归类。
    我2025年2月的设计已经在实施 User:Andayunxiao 提出的“版权模板和可选的分类模板不必由同一模板实现”的理念。
    • 如果社群没有异议,我下周将大胆拆分目前尚未被删除的模版(只限我创建的那些),目标是只留一个没有逻辑缺陷的核心版权模版,其他模版可选地调用核心版权模版。
    XsLiDian留言2025年4月17日 (四) 10:12 (UTC)[回复]
    针对分类树的设计补充一点:{{PD-PRC-法院判决}}的设计目标是,当它出现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10150号行政判决书时,不需要手动添加参数,自动读取关键词“(2019)京行终10150号”“行政判决书”并将页面归入:
    • 行政二审判决书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二审判决书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现行惯例】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判文书 【现行惯例】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现行惯例】
    • 高级人民法院行政二审判决书
    以上这些分类,只需要一个模版就能添加。而且这类自动化层次结构没有太大争议(即使有“缅甸也有人民法院”的特例,也可以在模版中统一调整),不至于有好事者去用 Cat-a-lot 小工具调整它们。
    如果没有能够自圆其说的反对意见,我未来会按上述设计继续调整这批模版。 XsLiDian留言2025年4月17日 (四) 11:03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5年3月3日 (一) 15:12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5年3月3日 (一) 15:12 (UTC)[回复]

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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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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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ategory:法院案件:本站显然有中国内地之外的法院案件判决(如台湾地区),如此重定向显然不合适。而且本分类能收纳的作品恐过于庞杂,无异相当于为各地规范性文件设置一个"Category:各国法律",存废亦值得讨论。Teetrition留言2025年4月14日 (一) 02:27 (UTC)[回复]
    现在只作为手动录入分类的快捷方式。(阁下若观察其编辑历史,会发现我已比最初版改进一些,将重定向目标由“人民法院案件”改为“中国内地诉讼案件”,因为佤邦也有人民法院……)
    阁下如有精力,可收集、归类各地案件后取消重定向,而不是一删了之。后者属于非建设性行为,甚至是有害行为
    另外,台湾地区占主导地位的用词为“事件”,与日本一致。
    en:WP:RK指,“avoid deleting such redirects if: ... · They would aid accidental linking and make the creation of duplicate articles less likely”,这种简易的重定向对我这种手动录入者来说,可以快速将文献放入更精确的分类。若删掉它,文献将被放入红链分类,而非像阁下设想的理想状况那样,不会有人往“过于庞杂”的分类里塞东西……
    (PS:我现在使用的诉讼分类结构,正是模仿中文文库的现有架构而生,并尽可能向下兼容。我也不想搞得这么复杂,但尊重传统是我的基本原则之一。若阁下有意改进现有架构,可考虑提议改进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这种完全不便输入的分类名,而非对更方便的重定向一概提删。) XsLiDian留言2025年4月17日 (四) 08:44 (UTC)[回复]
    中華民國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案件”一词,我相信台湾用户显然能够理解并使用“案件”一词,谢谢。 Teetrition留言2025年4月17日 (四) 13:45 (UTC)[回复]
    阁下有争论的精力,不如录入几篇台澎金马地区判决主文。这样,不需要搞“删除讨论”就可以大胆调整分类树(我也没有围猎阁下的先例),此乃建设、充实本站之上上策。 XsLiDian留言2025年4月17日 (四) 16:57 (UTC)[回复]
    @XsLiDian这完全不需要我来录入。我一开始就说本站显然有中国内地之外的法院案件判决,阁下大可参照分类:中华民国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只能说阁下从一开始就没有尽合理努力,而直接以为本站没有,并径行将该分类用作内地专属,实在不妥。 Teetrition留言2025年4月18日 (五) 00:47 (UTC)[回复]




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ᡝᡵᡤᡝᠨ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 2025年4月15日 (二) 08:18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瓜皮仔Canton 2025年4月19日 (六) 00:40 (UTC)[回复]
资本论 (人民出版社)也可稍等待貢獻者錄入。惟其消歧義不足。同一出版社多次出版過多個譯本(見維基百科:資本論#汉语译本)。可按出版年消歧,如资本论 (人民出版社,1975)资本论 (1975)均稍更佳。 Andayunxiao留言2025年4月21日 (一) 08:16 (UTC)[回复]


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ᡝᡵᡤᡝᠨ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 2025年4月21日 (一) 01:46 (UTC)[回复]

前有月光菩薩陀羅尼(羅馬拼音)等類似作品。本人理解,文庫的收錄標準落在語言而非文字上。這幾件作品似是原文(梵文?)的羅馬音轉寫,難以解釋為對中文音譯的以羅馬字或拼音的二次轉寫,故不能收錄。 Andayunxiao留言2025年4月21日 (一) 07:26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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