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信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
| 本文件已于1955年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國家機關印章的規定废止。 |
| 印信條例 制定机关:政務院 1950年2月6日 有效期:1950年2月6日—1955年1月30日(不含本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國家機關印章的規定 |
|
印信條例
[编辑]一九五零年二月三日政務院第十八次政務會議通過
一九五零年二月六日發佈
第一條 全國各機關印信,依本條例製發之。
第二條 印信種類:印信分「印」、「關防」兩種:印爲正方形;關防爲長方形。
第三條 印信使用:
一、中央人民政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均用「印」。
二、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直屬各部以及總政治部所屬各級政治部均用「印」。
三、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司令部及其所屬各野戰軍、兵團、軍、師(旅)、團、隊暨所有屬於臨時性的軍事機關均用 「關防」。
第四條 印信字體:一律用宋體字。
第五條 印信尺度:
一、中央人民政府印邊長九公分,邊寬八公厘。
二、中央人民政府所屬院、委、署及政務院所屬委、部、會、院、署、行、大行政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中 央直屬市人民政府及駐外使舘的印信一律邊長七公分,邊寬六公厘。
三、前款各機關所屬對外行文的各級機關的印信一律邊長六公分,邊寬六公厘。
四、其他未列舉的機關印信尺度,得比照等級報請中央或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
五、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所屬機關、部隊的印信尺度,由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規定之。
第 六 條 印信質料:常設機關的印信用銅質或銅鑲木質;臨時機關的印信用木質。
第 七 條 發印規定:
一、第五條第二款所列各機關的印信一律由中央人民政府製發。
二、前款規定以外的各機關印信均由各該主管機關製發。各省所屬縣、市以上機關的印信均由省人民政府製發。
三、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所屬機關,部隊印信的製發辦法由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規定之。
第 八 條 本條例自公佈日施行。
(本件經由中央政法公報第十二期發佈)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