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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删除讨论/存档/2024年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2023年 删除讨论存档 2024年
这是删除讨论页面的2024年存档

1月

已创建重定向。 Midleading留言2024年1月3日 (三) 07:26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4年1月3日 (三) 07:26 (UTC)[回复]

古文辞类纂》收录该标题,已创建重定向。 Midleading留言2024年1月3日 (三) 07:26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4年1月3日 (三) 07:26 (UTC)[回复]





  • 蓮花生大士應化因緣經 并序 附祈願文,总体有误:标题本身即不准确,此序并非该《经》的序言,而是《蓮華生大士夏曆每月初十日聖蹟功德感應記》的序(参[1]),从内文也看得出:乃出大十​​聖蹟功德記,口授其義,命人譯成漢文,标题与内文显然均有误植;此外,此经本地已有,见蓮華生大士應化因緣經。综上,提请删去此文。--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1月8日 (一) 14:12 (UTC)[回复]



請刪除、目論目圖外障外障治法內障內障治法小兒痘毒眼治法。這幾個頁面的內容已經錄入在了《一草亭目科全書》裡。Blahhmosh留言2024年1月11日 (四) 21:08 (UTC)[回复]



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报,既然有人提出异议那就由快删转交至删除讨论。该页面属于名称错误的重定向。人大、法检不属于政府单位。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1月12日 (五) 08:36 (UTC)[回复]

政府公報是官方公報的一種,屬於包含關係,重新導向有什麼問題?—— Eric Liu留言 2024年1月13日 (六) 13:48 (UTC)[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官方公报(国家级)一共就4个,其中只有1个是政府公报,所以我不认为有重定向的必要。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1月13日 (六) 14:02 (UTC)[回复]
那也不屬於「名稱錯誤的重新導向」。考慮到重新導向是廉價的,未來也不一定完全不會有人使用,留著也應無大礙。—— Eric Liu留言 2024年1月17日 (三) 10:16 (UTC)[回复]









教而不善。--晞世道明留言2024年1月28日 (日) 04:22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4年1月28日 (日) 05:12 (UTC)[回复]

2月





3月





謝謝您的說明,已修改重定向。--晞世道明留言2024年3月12日 (二) 04:26 (UTC)[回复]








4月

刪除 已刪除。日文維基文庫目前沒有採用消極容忍。 Zhxy 519留言2024年4月3日 (三) 15:02 (UTC)[回复]


朝民文〔2022〕2号,既然不公开,那就没有传上来的必要。副知贡献者@User:XsLiDian阁下。———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4日 (四) 16:04 (UTC)[回复]

标题已被朝政批〔2022〕1号公开,作为残本仍有参考价值。只不过朝阳区民政局不堪面对公众质疑,决定不公开正文。 XsLiDian留言2024年4月4日 (四) 16:11 (UTC)[回复]
问题不在于公开与否,本地也没有这个规定。问题是,您想让别人看到什么呢?没有正文内容,只有标题?这是不符合收录规范的。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4日 (四) 16:13 (UTC)[回复]
向社会公开“朝阳区民政局”曾提出组建两个法外组织的“请示”。
我诉朝阳区民政局的诉讼正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23)京0105行初1134号。但法院判决公开该文书的概率不大,社群可根据讨论共识径行处理该条目。
我个人建议保留跳转至讨论页的链接,以便其他读者查阅朝阳区政府对此作出回应的批复文书以及“决定不予公开”的文书XsLiDian留言2024年4月4日 (四) 16:23 (UTC)[回复]
空页面本地不收录;阁下提到的两文书,前者已经录入,后者您是可以录入到本地的。跳转页恐怕无法保留,本地不允许跨名字空间的重定向,见Wikisource:删除守则#快速删除。我是建议您可以把讨论:朝民文〔2022〕2号内容移动到阁下提到的另两份文书(特别是第一份)的讨论页。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4日 (四) 16:28 (UTC)[回复]
补充一下:我的“跳转页恐怕无法保留”的意思,是指您现在把朝民文〔2022〕2号和它的讨论页作重定向的做法是不行的。但是您在内文要链接到哪去,这没问题。——这也就是我说的您可以把讨论页的内容移动到另两份文书的讨论页中去,然后改动内文的链接方向即可。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4日 (四) 16:33 (UTC)[回复]
我稍晚会录入后一份文书,讨论页的处理留给社群决定。大家可以根据现行共识直接处理。 XsLiDian留言2024年4月4日 (四) 16:44 (UTC)[回复]
已处理。 支持删除朝民文〔2022〕2号及其讨论页,无内容的页面。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4日 (四) 16:57 (UTC)[回复]
题外话,内部流程不公开本就是正常情况,全中国到哪里都一样。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5日 (五) 03:50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4年4月9日 (二) 15:56 (UTC)[回复]

讨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常营地区组建北京像素北区治理委员会和北京像素南区治理委员会的批复,我反对在讨论页讲这些与主页面内容无关,同时与维基文库无关的事情。《关于出具常营地区组建北京像素北区治理委员会和南区治理委员会批复的请示》公开不公开,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常营地区组建北京像素北区治理委员会和北京像素南区治理委员会的批复》什么事情。维基文库是查/看文献用的,不是用来搞这些无关的事情的。———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5日 (五) 15:03 (UTC)[回复]

 支持删除此讨论页。 XsLiDian留言2024年4月5日 (五) 15:29 (UTC)[回复]
不认为“与主页面内容无关”符合实际情况,文献源流及相关信息介绍的关联性明显。但如果该页面的内容贡献者自行决定删除,我不持异议,但认为有必要指出上述意见中的争议之处。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5日 (五) 15:48 (UTC)[回复]
公开不公开是政府机关关心的事情,维基文库没必要讲这些事情。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6日 (六) 09:04 (UTC)[回复]
本案已获贡献者同意,应尽早删除。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10日 (三) 04:23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因符合快速删除标准。另外本人同意银色雪莉的意见,这个讨论页内容是有意义的。 --达师 - 370 - 608 2024年4月20日 (六) 16:59 (UTC)[回复]

关于出具常营地区组建北京像素北区治理委员会和南区治理委员会批复的请示,同朝民文〔2022〕2号,既然不公开,那就没有传上来的必要。———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5日 (五) 15:25 (UTC)[回复]

基于且基于标题与重定向对象内容不衔接的不当重定向, 支持删除。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5日 (五) 15:45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4年4月9日 (二) 15:56 (UTC)[回复]



2021年第2号公告:2020年第四季度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结果,无实际内容。———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9日 (二) 13:04 (UTC)[回复]

提删理由不存在。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15日 (一) 07:55 (UTC)[回复]
提删理由消失 撤回请求。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15日 (一) 08:05 (UTC)[回复]

洛陽令李果讚狡吏畏威,妖狐破膽。好錄政聲,聞於禦覽。,无实际内容。———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9日 (二) 14:00 (UTC)[回复]

此提删理由消失,另有劳管理员在移动请求那边处理此件关联问题。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10日 (三) 06:51 (UTC)[回复]

朝政批〔2022〕1号,维基没有拿文号做重定向的惯例,也不认为会有人这样搜,故提请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10日 (三) 04:26 (UTC)[回复]




User:XsLiDian/建湖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口头释明内容 (2024年3月27日),显然不属于收录范围。虽然贡献者把这个放在用户页里了,但被其他的作品页面链入,我觉得不合适,提请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14日 (日) 09:15 (UTC)[回复]

这个好像侵权了? 曾晋哲留言2024年4月14日 (日) 21:44 (UTC)[回复]
看似适合维基语录收录,建议移动。 Midleading留言2024年4月19日 (五) 03:54 (UTC)[回复]
维基文库服务器位于美国。
2021版美国版权局《实践纲要》313.6(C)(2)《政府法令》一节指出:
‘Legislators and judges “empowered to speak with the force of law cannot be the authors of—and therefore cannot copyright—the works they create in the course of their official duties.” Georgia v. Public.Resource.Org, Inc., 140 S. Ct. 1498, 1504 (2020). This is known as the “government edicts doctrine.” Id. at 1504, 1506.
「立法者和法官“被授权以法律的力量说话,不能成为他们在履行公务过程中创作作品的作者,因此不能享有版权。” 《乔治亚州诉 Public.Resource.Org, Inc.》(140 S. Ct. 1498, 2020年),1504页。这就是所谓的“政府法令主义”。 同上,1504、1506页。」
‘The doctrine is based on the principle “that no one can own the law.” Id. at 1507. It “bars the officials responsible for creating the law from being considered the ‘author[s]’ of whatever work they perform in their capacity’ as lawmakers.” Id. (emphasis in original; citation omitted). As a result, any “work that [a] judge or legislator produces in the course of his [or her] judicial or legislative duties is not copyrightable,” regardless of whether it “carries the force of law.” Id. at 1506, 1513.
「该主义基于“任何人都不能拥有法律”的原则。同上,1507页。它“禁止负责制定法律的官员被视为他们以立法者身份创作的任何作品的‘作者’。”同上(斜体/加粗强调的部分同原文;引文已省略)。因此,任何“法官或立法者在其司法或立法职责过程中创作的作品均不受版权保护”,无论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同上,1506、1513页。」
‘The government edicts doctrine “applies to whatever work legislators perform in their capacity as legislators. That of course includes final legislation, but it also includes explanatory and procedural materials legislators create in the discharge of their legislative duties.” Id. at 1508.
「政府法令主义“适用于立法者以立法者身份开展的任何工作。这当然包括最终的立法,但也包括立法者在履行立法职责时制定的解释性和程序性材料。” 同上,1508页。」
‘Likewise, judges “cannot be the ‘author’ of the works they prepare ‘in the discharge of their judicial duties,’” because they “are vested with the authority to make and interpret the law.” Id. at 1507 (citing Banks v. Manchester, 128 U.S. 244, 253 (1888)). The doctrine applies to binding opinions issued by any federal, state, local, or territorial court. Id. It also applies to any concurrence, dissent, syllabus, headnote, statement of the case, or other “non-binding, explanatory legal materials” a judge may create “in his [or her] judicial capacity.” Id. at 1504, 1507, 1509, 1511; Banks, 128 U.S. at 253.
「同样地,法官“不能成为他们‘履行司法职责’时所编写作品的‘作者’”,因为他们“被赋予制定和解释法律的权力”。同上,1507页(引用 Banks v. Manchester, 128 U.S. 244, 253 (1888))。该主义适用于任何联邦、州、地方或地区法院发布的具有约束力的意见。同上。它还适用于法官“以其司法身份”可能创作的任何同意、异议、大纲、裁判要旨、案件陈述或其他“不具约束力的解释性法律材料”。同上,1504、1507、1509、1511页;Banks, 128 U.S. 案,253 页。」
‘The U.S. Copyright Office will not register a government edict that has been issued by any federal, state, local, or territorial government, including legislative enactments, judicial decisions, administrative rulings, public ordinances, or similar types of official legal materials. Likewise, the Office will not register a government edict issued by any foreign government or any translation prepared by a government employee acting within the course of his or her official duties. See Banks, 128 U.S. at 253 (“there has always been a judicial consensus, from the time of the decision in the case of Wheaton v. Peters, 8 Pet. 591, that no copyright could under the statutes passed by Congress, be secured in the products of the labor done by judicial officers in the discharge of their judicial duties”); Howell v. Miller, 91 F. 129, 137 (6th Cir. 1898) (Harlan, J.) (“no one can obtain the exclusive right to publish the laws of a state in a book prepared by him”).’
「美国版权局不会登记任何联邦、州、地方或地区政府发布的政府法令,包括立法法规、司法决定、行政裁决、公共法令或类似类型的官方法律材料。同样,版权局也不会登记任何外国政府发布的政府法令或政府雇员在履行公务期间准备的任何翻译。参见 Banks 案,128 U.S.,253页(“从 Wheaton v. Peters, 8 Pet. 591 案判决之时起,司法界一直存在共识,即根据国会通过的法规,司法人员履行司法职责的劳动成果都不享有版权保护 ”);Howell v. Miller, 91 F. 129, 137 (6th Cir. 1898) (Harlan, J.) (“任何人都不能取得他所编写的一州法律的书的专有出版权”)。」
……
‘Other than works of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a work that does not constitute a government edict may be registered, even if it was prepared by an officer or employee of a state, local, territorial, or foreign government while acting within the course of his or her official duties. For example, the Office may register a tourist magazine written and published by Arizona’s department of tourism or a map created and published by the public transit authority for the city of Detroit. Georgia, 140 S. Ct. at 1510.’
「除美国政府的作品外,不构成政府法令的作品也可以注册,即使该作品是由州、地方、地区或外国政府的官员或雇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编写的。例如,版权局可以为将由亚利桑那州旅游部门编写和出版的旅游杂志或由底特律市公共交通当局创作和出版的地图登记版权。Georgia, 140 S. Ct. 案,1510页。」
(以上中文部分由我根据Google翻译的译文校对而成。我在此声明放弃对校对期间产生的独创性智力劳动成果的全部专有权。本页面的所有读者可自由引用以上译文。)
被提删的文献忠实呈现了一名中国内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一宗行政诉讼作出的口头不予立案决定其履职经合法授权,且该决定具有调整起诉人权利义务的约束力,不应受版权保护。该工作人员退回的材料中不包含任何书面决定,因此该通话的完整录音是起诉人持有的该决定的唯一形态。对该录音中该司法人员陈述内容(包括决定内容、决定所依据的虚构法条)的完整摘录,属该录音制品的衍生作品,且制作者(我)已自愿将该作品提交至维基文库,即放弃对制作期间智力劳动的专有权,故被提删文献亦不应受版权保护。且该文献(通话摘要)极为完整,不具备断章取义等侵犯该司法人员声誉的情节,司法机关决定的接收方公布该决定并无不当。
但该页面的标题、命名空间仍待社群提出宝贵意见——是否应移至 Translation: 空间?是否有更好的命名方式? XsLiDian留言2024年5月25日 (六) 13:38 (UTC)[回复]
维基文库:收錄方針維基文庫並不是讓一個作者的作品出版的地方。所以这与版权没有关系,也与你授不授权没关系。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5月31日 (五) 14:18 (UTC)[回复]
本案明显违背了收录方针,请管理员阁下尽快处理。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7月1日 (一) 08:02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 不属于已正式发表的作品 Midleading留言2024年7月18日 (四) 09:13 (UTC)[回复]


版权法,跨命名重定向,再就是汉语圈没有叫“版权法”的。———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17日 (三) 13:25 (UTC)[回复]

(!)意見 著作权法同样是跨命名空间重定向。“版权法”作为俗称也可以起到提示跳转的作用(此外,香港本身也叫版权条例)。 Teetrition留言2024年4月18日 (四) 09:43 (UTC)[回复]
鑑於「版權」為「著作權」之別稱,且該用法並非罕見,故比照「著作權法」,予以保留。—— Eric Liu留言 2024年7月13日 (六) 17:37 (UTC)[回复]


  • 論語釋疑。據劉昌佳《王弼《論語釋疑》「以無為本」的詮釋進路》.漢學研究.第30卷第3期.2012年9月.「王弼所撰《論語釋疑》,《隋書·經籍志》著錄有三卷,《舊唐書·經籍志》、《新唐書·藝文志》、《冊府元龜》、《明史·藝文志·附編》亦均有著錄,只是卷數或為二卷、或為三卷的差異而已。根據著錄的情況判斷,《論語釋疑》應是在宋代亡佚,目前僅留存於〔梁〕皇侃《論語義疏》和〔宋〕邢昺《論語正義》中共 47 則。」此頁面內容疑是從《義疏》中輯出,未見有坊間刊本。--221.127.14.160 2024年4月19日 (五) 04:52 (UTC)[回复]
    此書是有一個坊間刊本的,w:馬國翰的《玉函山房輯佚書》里輯錄了一個本子,見[3],《玉》的這個本子要收錄的話當然是沒有問題的。但現有頁面中的內文(Special:Diff/2383975)則是從w:樓宇烈的《王弼集校釋》(1980年,中華書局)的輯佚而來,其中結合幾個本子重新整理(《王弼集校釋》“校釋說明”一節中提及:由皇侃《論語義疏》(知不足齋叢書本)及邢昺《論語正義》(阮元《十三經注疏本》)中輯出。以武英殿皇疏本及馬國翰《玉函山房輯佚書》作校訂。),已另行有著作權。考量著作權因素,建議此文刪後重建。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19日 (五) 07:02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語錄我個人認為是編者自願原則,找到甚麼就收錄甚麼。不過那和文庫無關。 Zhxy 519留言2024年8月15日 (四) 17:43 (UTC)[回复]

6月



这里面的几段话看着像是从哪里抄过来的。———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6月17日 (一) 13:38 (UTC)[回复]






7月

翻译:非洲式抢劫,违反维基文库:收錄方針維基文庫用戶未證實已出版的作品並不應放在維基文庫。維基文庫並不是讓一個作者的作品出版的地方,也不是發掘「文壇新作家」的地方。贡献者在其讨论页自称是作者和譯文的作者,且尚未在其他地方發表(User talk:Виктор Пинчук#2024年6月)。———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7月1日 (一) 08:00 (UTC)[回复]

翻译:拜訪死亡翻译:非常美味......蜘蛛!翻译:在阿富汗监狱的一天,同前。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7月1日 (一) 08:19 (UTC)[回复]
理据显未当,原文均已发表,Wikisource:收錄方針#翻譯明确指出維基文庫容許用戶翻譯的譯文。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08:27 (UTC)[回复]
@红渡厨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08:42 (UTC)[回复]
可上述文献的贡献者同时也是作者,我认为这有钻空子的嫌疑。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7月1日 (一) 08:45 (UTC)[回复]
不违规,就没有问题。既然原文已发表,就并不违反方针。方针防止的是文库沦为个人网志,而不是限制已经正常走书报出版流程的作者,更勿论愿意释出著作权的已经正常走书报出版流程的作者。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09:09 (UTC)[回复]
我也同意這些文章符合收錄方針,因為原文已發表。 Midleading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09:28 (UTC)[回复]
同意银色雪莉的意见。--Kcx36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12:51 (UTC)[回复]
同意。—— Eric Liu留言 2024年7月4日 (四) 07:41 (UTC)[回复]

毛主席语录,跨维基重定向??--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7月5日 (五) 10:23 (UTC)[回复]



已經重定向阿鳩留經佛說阿鳩留經Midleading留言2024年7月10日 (三) 07:57 (UTC)[回复]

已經重定向南還以詩代書贈京師舊僚南還以詩代書贈京師舊寮。其中有個別異體字不同,需参考原文圖像。 Midleading留言2024年7月10日 (三) 07:57 (UTC)[回复]




9月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4年9月7日 (六) 08:15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4年9月8日 (日) 15:36 (UTC)[回复]

關於壬遁占方文章授權

  • @Ericliu1912:您好!台灣的同學。黎用先奇門遁甲術師承: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省 黃啟霖,蔡典道先生。祈請您能夠把壬遁占方轉交給他們,以及供臺灣大學研究,謝謝。
本人日後會親自提交壬遁占方給:中國北京大學、香港中文大學、澳門科技大學。黎用先留言2024年9月11日 (三) 05:20 (UTC)[回复]

恢復讨论




文章,附模板{{afd|維基文庫並不是讓一個作者的作品出版的地方}}

  • 翻译:非洲式抢劫
    我獲得了 VRT #2021081010009687 的許可,可以在維基媒體專案中發布本文(之前發表在官方社會政治報紙上)。

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Ограбление_по-африкански.jpg

  • 翻译:在阿富汗监狱的一天
    我獲得了 VRT #2021101210013691 的許可,可以在維基媒體專案中發布本文(之前發表在官方社會政治報紙上)。

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Один_день_в_афганской_тюрьме.jpg

  • 翻译:非常美味......蜘蛛!
    我獲得了#2020090710007711 的許可,可以在維基媒體專案中發布本文(之前發表在官方社會政治報紙上)。

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Очень_вкусный..._паучок_!.jpg

  • 翻译:拜訪死亡
    我獲得了 VRT#2021111710010763 的許可,可以在維基媒體專案中發布本文(之前發表在官方社會政治報紙上)。

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В_гостях_у_смерти_(Виктор_Пинчук).jpgВиктор Пинчук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09:00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