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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删除讨论/存档/2024年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2023年 删除讨论存档 2024年 2025年
这是删除讨论页面的2024年存档

1月

已创建重定向。 Midleading留言2024年1月3日 (三) 07:26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4年1月3日 (三) 07:26 (UTC)[回复]

古文辞类纂》收录该标题,已创建重定向。 Midleading留言2024年1月3日 (三) 07:26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4年1月3日 (三) 07:26 (UTC)[回复]





  • 蓮花生大士應化因緣經 并序 附祈願文,总体有误:标题本身即不准确,此序并非该《经》的序言,而是《蓮華生大士夏曆每月初十日聖蹟功德感應記》的序(参[1]),从内文也看得出:乃出大十​​聖蹟功德記,口授其義,命人譯成漢文,标题与内文显然均有误植;此外,此经本地已有,见蓮華生大士應化因緣經。综上,提请删去此文。--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1月8日 (一) 14:12 (UTC)[回复]



請刪除、目論目圖外障外障治法內障內障治法小兒痘毒眼治法。這幾個頁面的內容已經錄入在了《一草亭目科全書》裡。Blahhmosh留言2024年1月11日 (四) 21:08 (UTC)[回复]



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报,既然有人提出异议那就由快删转交至删除讨论。该页面属于名称错误的重定向。人大、法检不属于政府单位。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1月12日 (五) 08:36 (UTC)[回复]

政府公報是官方公報的一種,屬於包含關係,重新導向有什麼問題?—— Eric Liu留言 2024年1月13日 (六) 13:48 (UTC)[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官方公报(国家级)一共就4个,其中只有1个是政府公报,所以我不认为有重定向的必要。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1月13日 (六) 14:02 (UTC)[回复]
那也不屬於「名稱錯誤的重新導向」。考慮到重新導向是廉價的,未來也不一定完全不會有人使用,留著也應無大礙。—— Eric Liu留言 2024年1月17日 (三) 10:16 (UTC)[回复]









教而不善。--晞世道明留言2024年1月28日 (日) 04:22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4年1月28日 (日) 05:12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Zhxy 519留言2025年1月26日 (日) 02:24 (UTC)[回复]

2月





3月


  • 国旗设计的发展概论,公告此為廣告宣傳內容。參考:en:w:Wikipedia:Administrators'_noticeboard/IncidentArchive1150#Cross-wiki_CITESPAM_and_stalking--Zhxy 519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2:35 (UTC)[回复]
    @Zhxy 519:先不论广告不广告,著作权可能已经是个问题。贡献用户称“已发送至维基志愿者邮箱”,是否等于已经完成整个授权流程?如果没完成,那已经有问题了吧。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5:14 (UTC)[回复]
    反对此观点在中国新闻署登记过的正规国家级学术杂志论文为什么是广告宣传内容?②根据维基百科中文网站的有关定义,“绝对不要抱着宣传或打广告的目的来编辑”,那引用正规学者、教授的学术论文或观点如何判断是否构成打广告?学术论文或者观点成了广告本来就挺搞笑的。
    Mys_721tx声称(一个中文区维基管理员处理中文条目跑去英文区版块留言本来就挺搞笑的)“these references are either from questionable open access journals or journals with little evidence of peer review or impact”,那我也就在此质疑了——Mys_721tx不仅声称肖先生的论文是“来自可疑的开放获取期刊或几乎没有同行评审或影响证据的期刊”,如何定义这个概念就凭Mys_721tx一张嘴吗?Mys_721tx还将引用的很多其他知名学者(如沃尔特·艾利森·菲利普斯、沈爱凤等)的学术著作或者论文(包括CSSCI可检索)都被列入了这个范围。这大概是想搞学术霸凌吧?
    维基文库收录方针中对研究和创作的收录方针是“研究是汇集文献资料、进行分析而获得的作品。所有论述特定课题的,并在事后制作的非虚构作品,大都属于这一类。这些作品和任何创作必须已在有同行评审或编辑部门(例如报纸)的刊物出版,并排除贡献者自行出版的刊物。”,很明显已解散的《神州》学术期刊之前符合这个范围。而肖先生明显并不是《神州》主管单位“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或者主办单位“中国通俗文艺研究会”的成员,所以“自行出版”更加谈不上。
    最后请@银色雪莉等其他并不魔怔的管理员看看肖先生的文章符不符合维基文库要求吧(我是让肖先生同意授权这篇文章给维基了,但他的其他文章著作权并不一定能转载)。如果不符合那我以后建设文库或者百科过程中就不再引用肖先生的学术著作了。但基于Mys_721tx并没有回应他把其他学者的著作或论文作为不可靠来源、广告等因素删除的说明,所以我以后也懒得理会他的那一套了。 DrOlius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5:34 (UTC)[回复]
    我不是管理员。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5:39 (UTC)[回复]
    额好吧我还以为你是,那你怎么看? DrOlius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5:45 (UTC)[回复]
    我对别的问题没有参与,目前没有评论。但本文的著作权问题似乎仍有待厘清。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5:55 (UTC)[回复]
    我已经按照此前的教程让作者发送授权信去permissions-zh-hans邮箱了,但似乎没有任何反馈。 DrOlius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5:58 (UTC)[回复]
    我不熟悉流程,但在没有反馈之前,似乎不意味着可以录入。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6:08 (UTC)[回复]
    行的,那就等吧......可能管理员事情太多了,我先去找找其他的资料吧 DrOlius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6:09 (UTC)[回复]
    其实Wikimedia Commons上的推荐的VRT流程是:联系作者后,先直接上传并挂c:Template:Permission pending,之后再发送邮件(邮件中附上已上传文件的链接)。也就是在VRT流程走完之前是可以上传的。--Kcx36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6:58 (UTC)[回复]




謝謝您的說明,已修改重定向。--晞世道明留言2024年3月12日 (二) 04:26 (UTC)[回复]









4月

刪除 已刪除。日文維基文庫目前沒有採用消極容忍。 Zhxy 519留言2024年4月3日 (三) 15:02 (UTC)[回复]


朝民文〔2022〕2号,既然不公开,那就没有传上来的必要。副知贡献者@User:XsLiDian阁下。———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4日 (四) 16:04 (UTC)[回复]

标题已被朝政批〔2022〕1号公开,作为残本仍有参考价值。只不过朝阳区民政局不堪面对公众质疑,决定不公开正文。 XsLiDian留言2024年4月4日 (四) 16:11 (UTC)[回复]
问题不在于公开与否,本地也没有这个规定。问题是,您想让别人看到什么呢?没有正文内容,只有标题?这是不符合收录规范的。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4日 (四) 16:13 (UTC)[回复]
向社会公开“朝阳区民政局”曾提出组建两个法外组织的“请示”。
我诉朝阳区民政局的诉讼正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23)京0105行初1134号。但法院判决公开该文书的概率不大,社群可根据讨论共识径行处理该条目。
我个人建议保留跳转至讨论页的链接,以便其他读者查阅朝阳区政府对此作出回应的批复文书以及“决定不予公开”的文书XsLiDian留言2024年4月4日 (四) 16:23 (UTC)[回复]
空页面本地不收录;阁下提到的两文书,前者已经录入,后者您是可以录入到本地的。跳转页恐怕无法保留,本地不允许跨名字空间的重定向,见Wikisource:删除守则#快速删除。我是建议您可以把讨论:朝民文〔2022〕2号内容移动到阁下提到的另两份文书(特别是第一份)的讨论页。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4日 (四) 16:28 (UTC)[回复]
补充一下:我的“跳转页恐怕无法保留”的意思,是指您现在把朝民文〔2022〕2号和它的讨论页作重定向的做法是不行的。但是您在内文要链接到哪去,这没问题。——这也就是我说的您可以把讨论页的内容移动到另两份文书的讨论页中去,然后改动内文的链接方向即可。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4日 (四) 16:33 (UTC)[回复]
我稍晚会录入后一份文书,讨论页的处理留给社群决定。大家可以根据现行共识直接处理。 XsLiDian留言2024年4月4日 (四) 16:44 (UTC)[回复]
已处理。 支持删除朝民文〔2022〕2号及其讨论页,无内容的页面。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4日 (四) 16:57 (UTC)[回复]
题外话,内部流程不公开本就是正常情况,全中国到哪里都一样。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5日 (五) 03:50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4年4月9日 (二) 15:56 (UTC)[回复]

讨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常营地区组建北京像素北区治理委员会和北京像素南区治理委员会的批复,我反对在讨论页讲这些与主页面内容无关,同时与维基文库无关的事情。《关于出具常营地区组建北京像素北区治理委员会和南区治理委员会批复的请示》公开不公开,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常营地区组建北京像素北区治理委员会和北京像素南区治理委员会的批复》什么事情。维基文库是查/看文献用的,不是用来搞这些无关的事情的。———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5日 (五) 15:03 (UTC)[回复]

 支持删除此讨论页。 XsLiDian留言2024年4月5日 (五) 15:29 (UTC)[回复]
不认为“与主页面内容无关”符合实际情况,文献源流及相关信息介绍的关联性明显。但如果该页面的内容贡献者自行决定删除,我不持异议,但认为有必要指出上述意见中的争议之处。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5日 (五) 15:48 (UTC)[回复]
公开不公开是政府机关关心的事情,维基文库没必要讲这些事情。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6日 (六) 09:04 (UTC)[回复]
本案已获贡献者同意,应尽早删除。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10日 (三) 04:23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因符合快速删除标准。另外本人同意银色雪莉的意见,这个讨论页内容是有意义的。 --达师 - 370 - 608 2024年4月20日 (六) 16:59 (UTC)[回复]

关于出具常营地区组建北京像素北区治理委员会和南区治理委员会批复的请示,同朝民文〔2022〕2号,既然不公开,那就没有传上来的必要。———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5日 (五) 15:25 (UTC)[回复]

基于且基于标题与重定向对象内容不衔接的不当重定向, 支持删除。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5日 (五) 15:45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4年4月9日 (二) 15:56 (UTC)[回复]



2021年第2号公告:2020年第四季度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结果,无实际内容。———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9日 (二) 13:04 (UTC)[回复]

提删理由不存在。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15日 (一) 07:55 (UTC)[回复]
提删理由消失 撤回请求。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15日 (一) 08:05 (UTC)[回复]

洛陽令李果讚狡吏畏威,妖狐破膽。好錄政聲,聞於禦覽。,无实际内容。———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9日 (二) 14:00 (UTC)[回复]

此提删理由消失,另有劳管理员在移动请求那边处理此件关联问题。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10日 (三) 06:51 (UTC)[回复]

朝政批〔2022〕1号,维基没有拿文号做重定向的惯例,也不认为会有人这样搜,故提请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10日 (三) 04:26 (UTC)[回复]




User:XsLiDian/建湖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口头释明内容 (2024年3月27日),显然不属于收录范围。虽然贡献者把这个放在用户页里了,但被其他的作品页面链入,我觉得不合适,提请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14日 (日) 09:15 (UTC)[回复]

这个好像侵权了? 曾晋哲留言2024年4月14日 (日) 21:44 (UTC)[回复]
看似适合维基语录收录,建议移动。 Midleading留言2024年4月19日 (五) 03:54 (UTC)[回复]
维基文库服务器位于美国。
2021版美国版权局《实践纲要》313.6(C)(2)《政府法令》一节指出:
‘Legislators and judges “empowered to speak with the force of law cannot be the authors of—and therefore cannot copyright—the works they create in the course of their official duties.” Georgia v. Public.Resource.Org, Inc., 140 S. Ct. 1498, 1504 (2020). This is known as the “government edicts doctrine.” Id. at 1504, 1506.
「立法者和法官“被授权以法律的力量说话,不能成为他们在履行公务过程中创作作品的作者,因此不能享有版权。” 《乔治亚州诉 Public.Resource.Org, Inc.》(140 S. Ct. 1498, 2020年),1504页。这就是所谓的“政府法令主义”。 同上,1504、1506页。」
‘The doctrine is based on the principle “that no one can own the law.” Id. at 1507. It “bars the officials responsible for creating the law from being considered the ‘author[s]’ of whatever work they perform in their capacity’ as lawmakers.” Id. (emphasis in original; citation omitted). As a result, any “work that [a] judge or legislator produces in the course of his [or her] judicial or legislative duties is not copyrightable,” regardless of whether it “carries the force of law.” Id. at 1506, 1513.
「该主义基于“任何人都不能拥有法律”的原则。同上,1507页。它“禁止负责制定法律的官员被视为他们以立法者身份创作的任何作品的‘作者’。”同上(斜体/加粗强调的部分同原文;引文已省略)。因此,任何“法官或立法者在其司法或立法职责过程中创作的作品均不受版权保护”,无论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同上,1506、1513页。」
‘The government edicts doctrine “applies to whatever work legislators perform in their capacity as legislators. That of course includes final legislation, but it also includes explanatory and procedural materials legislators create in the discharge of their legislative duties.” Id. at 1508.
「政府法令主义“适用于立法者以立法者身份开展的任何工作。这当然包括最终的立法,但也包括立法者在履行立法职责时制定的解释性和程序性材料。” 同上,1508页。」
‘Likewise, judges “cannot be the ‘author’ of the works they prepare ‘in the discharge of their judicial duties,’” because they “are vested with the authority to make and interpret the law.” Id. at 1507 (citing Banks v. Manchester, 128 U.S. 244, 253 (1888)). The doctrine applies to binding opinions issued by any federal, state, local, or territorial court. Id. It also applies to any concurrence, dissent, syllabus, headnote, statement of the case, or other “non-binding, explanatory legal materials” a judge may create “in his [or her] judicial capacity.” Id. at 1504, 1507, 1509, 1511; Banks, 128 U.S. at 253.
「同样地,法官“不能成为他们‘履行司法职责’时所编写作品的‘作者’”,因为他们“被赋予制定和解释法律的权力”。同上,1507页(引用 Banks v. Manchester, 128 U.S. 244, 253 (1888))。该主义适用于任何联邦、州、地方或地区法院发布的具有约束力的意见。同上。它还适用于法官“以其司法身份”可能创作的任何同意、异议、大纲、裁判要旨、案件陈述或其他“不具约束力的解释性法律材料”。同上,1504、1507、1509、1511页;Banks, 128 U.S. 案,253 页。」
‘The U.S. Copyright Office will not register a government edict that has been issued by any federal, state, local, or territorial government, including legislative enactments, judicial decisions, administrative rulings, public ordinances, or similar types of official legal materials. Likewise, the Office will not register a government edict issued by any foreign government or any translation prepared by a government employee acting within the course of his or her official duties. See Banks, 128 U.S. at 253 (“there has always been a judicial consensus, from the time of the decision in the case of Wheaton v. Peters, 8 Pet. 591, that no copyright could under the statutes passed by Congress, be secured in the products of the labor done by judicial officers in the discharge of their judicial duties”); Howell v. Miller, 91 F. 129, 137 (6th Cir. 1898) (Harlan, J.) (“no one can obtain the exclusive right to publish the laws of a state in a book prepared by him”).’
「美国版权局不会登记任何联邦、州、地方或地区政府发布的政府法令,包括立法法规、司法决定、行政裁决、公共法令或类似类型的官方法律材料。同样,版权局也不会登记任何外国政府发布的政府法令或政府雇员在履行公务期间准备的任何翻译。参见 Banks 案,128 U.S.,253页(“从 Wheaton v. Peters, 8 Pet. 591 案判决之时起,司法界一直存在共识,即根据国会通过的法规,司法人员履行司法职责的劳动成果都不享有版权保护 ”);Howell v. Miller, 91 F. 129, 137 (6th Cir. 1898) (Harlan, J.) (“任何人都不能取得他所编写的一州法律的书的专有出版权”)。」
……
‘Other than works of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a work that does not constitute a government edict may be registered, even if it was prepared by an officer or employee of a state, local, territorial, or foreign government while acting within the course of his or her official duties. For example, the Office may register a tourist magazine written and published by Arizona’s department of tourism or a map created and published by the public transit authority for the city of Detroit. Georgia, 140 S. Ct. at 1510.’
「除美国政府的作品外,不构成政府法令的作品也可以注册,即使该作品是由州、地方、地区或外国政府的官员或雇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编写的。例如,版权局可以为将由亚利桑那州旅游部门编写和出版的旅游杂志或由底特律市公共交通当局创作和出版的地图登记版权。Georgia, 140 S. Ct. 案,1510页。」
(以上中文部分由我根据Google翻译的译文校对而成。我在此声明放弃对校对期间产生的独创性智力劳动成果的全部专有权。本页面的所有读者可自由引用以上译文。)
被提删的文献忠实呈现了一名中国内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一宗行政诉讼作出的口头不予立案决定其履职经合法授权,且该决定具有调整起诉人权利义务的约束力,不应受版权保护。该工作人员退回的材料中不包含任何书面决定,因此该通话的完整录音是起诉人持有的该决定的唯一形态。对该录音中该司法人员陈述内容(包括决定内容、决定所依据的虚构法条)的完整摘录,属该录音制品的衍生作品,且制作者(我)已自愿将该作品提交至维基文库,即放弃对制作期间智力劳动的专有权,故被提删文献亦不应受版权保护。且该文献(通话摘要)极为完整,不具备断章取义等侵犯该司法人员声誉的情节,司法机关决定的接收方公布该决定并无不当。
但该页面的标题、命名空间仍待社群提出宝贵意见——是否应移至 Translation: 空间?是否有更好的命名方式? XsLiDian留言2024年5月25日 (六) 13:38 (UTC)[回复]
维基文库:收錄方針維基文庫並不是讓一個作者的作品出版的地方。所以这与版权没有关系,也与你授不授权没关系。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5月31日 (五) 14:18 (UTC)[回复]
本案明显违背了收录方针,请管理员阁下尽快处理。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7月1日 (一) 08:02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 不属于已正式发表的作品 Midleading留言2024年7月18日 (四) 09:13 (UTC)[回复]


版权法,跨命名重定向,再就是汉语圈没有叫“版权法”的。———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17日 (三) 13:25 (UTC)[回复]

(!)意見 著作权法同样是跨命名空间重定向。“版权法”作为俗称也可以起到提示跳转的作用(此外,香港本身也叫版权条例)。 Teetrition留言2024年4月18日 (四) 09:43 (UTC)[回复]
鑑於「版權」為「著作權」之別稱,且該用法並非罕見,故比照「著作權法」,予以保留。—— Eric Liu留言 2024年7月13日 (六) 17:37 (UTC)[回复]


  • 論語釋疑。據劉昌佳《王弼《論語釋疑》「以無為本」的詮釋進路》.漢學研究.第30卷第3期.2012年9月.「王弼所撰《論語釋疑》,《隋書·經籍志》著錄有三卷,《舊唐書·經籍志》、《新唐書·藝文志》、《冊府元龜》、《明史·藝文志·附編》亦均有著錄,只是卷數或為二卷、或為三卷的差異而已。根據著錄的情況判斷,《論語釋疑》應是在宋代亡佚,目前僅留存於〔梁〕皇侃《論語義疏》和〔宋〕邢昺《論語正義》中共 47 則。」此頁面內容疑是從《義疏》中輯出,未見有坊間刊本。--221.127.14.160 2024年4月19日 (五) 04:52 (UTC)[回复]
    此書是有一個坊間刊本的,w:馬國翰的《玉函山房輯佚書》里輯錄了一個本子,見[3],《玉》的這個本子要收錄的話當然是沒有問題的。但現有頁面中的內文(Special:Diff/2383975)則是從w:樓宇烈的《王弼集校釋》(1980年,中華書局)的輯佚而來,其中結合幾個本子重新整理(《王弼集校釋》“校釋說明”一節中提及:由皇侃《論語義疏》(知不足齋叢書本)及邢昺《論語正義》(阮元《十三經注疏本》)中輯出。以武英殿皇疏本及馬國翰《玉函山房輯佚書》作校訂。),已另行有著作權。考量著作權因素,建議此文刪後重建。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19日 (五) 07:02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語錄我個人認為是編者自願原則,找到甚麼就收錄甚麼。不過那和文庫無關。 Zhxy 519留言2024年8月15日 (四) 17:43 (UTC)[回复]

5月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查了下,好像没有用这个标题的。提请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5月5日 (日) 08:51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4年5月21日 (二) 11:30 (UTC)[回复]

模板:PRC-电信领域规范性文件模板:PD-PRC-法院公告模板:PD-PRC-法院决定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决定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公告,无此细分必要。———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5月23日 (四) 03:11 (UTC)[回复]

 反对 专用模板的作用是迅速调用可重复使用的代码,避免人工手动录入带来的误差。这些模板 (名称) 并没有抢占其他用途,而且有助于精准分类(specialised categorization; Template:PD-PRC-exempt曰:“如有可能,请使用以下更特定的模板”)。删除这些模板会影响将页面加入精确分类的效率,剥夺了正当用户使用模板建立特定类型页面索引的权利。 XsLiDian留言2025年2月25日 (二) 11:39 (UTC)[回复]
已由管理员删除的页面,必须通过恢复讨论或者原提删理由自动消失后才能重建,目前请勿重建这些版权模板以及继续新建类似的版权模板。 Midleading留言2025年2月26日 (三) 07:55 (UTC)[回复]
请阁下明确Template:PRC-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的“原提删理由”。讨论存档中实在找不到。 XsLiDian留言2025年3月15日 (六) 18:53 (UTC)[回复]
删除Template:PRC-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的理由是该模板属于之前通过删除讨论认为“无此细分必要”的模板。添加分类功能没有解决这些分类是否也是“无此细分必要”。在编辑分类和模板时要特别注意w:Wikipedia:勇于更新页面#也請留意……。编辑模板而不是编辑所有页面的分类都会影响许多页面,因此需要同样的谨慎讨论。 --Midleading留言2025年4月8日 (二) 03:26 (UTC)[回复]
似乎意味着,User:Midleading 已“善意推定” Category:行政复议领域规范性文件Category:北京市行政复议领域规范性文件 等分类对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 等文献而言没有存在价值(或者说,存在价值≤天津市通信管理局办件答复/TJSJZXX20230301509)。 XsLiDian留言2025年4月17日 (四) 19:27 (UTC)[回复]
@红渡厨剩餘一個模板的適用頁面,能用什麼版權模板取代呢?—— Eric Liu留言 2025年5月4日 (日) 07:47 (UTC)[回复]
{{PD-PRC-exempt}}就行。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5月4日 (日) 07:49 (UTC)[回复]
User:红渡厨是否還需要手動添加其他分類(比如這個什麼「电信领域规范性文件」之類的)?—— Eric Liu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7:11 (UTC)[回复]
不需要,他搞的那些稀奇古怪的分类完全只有他一个人用的上。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5月25日 (日) 07:17 (UTC)[回复]
User:红渡厨和​User:Hat600頁面分類已清理完畢,再等看看幾天社群有無意見,之後便可決定刪除與否。—— Eric Liu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07:48 (UTC)[回复]
OK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6月5日 (四) 08:47 (UTC)[回复]



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性文件,与模板:PD-PRC-exempt功能完全重复,根本没必要。———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5月28日 (二) 11:08 (UTC)[回复]

以及,“规范性文件”是原创定名。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5月28日 (二) 11:10 (UTC)[回复]
基于该模板文字表述,支持与模板:PD-PRC-exempt重复的提删理由。但是“规范性文件”一词广泛在法律法规中使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并非原创命名。 Teetrition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02:42 (UTC)[回复]
我在立法法里拿ctrl+F搜了一下,那个词是“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是“规范性文件”。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5月29日 (三) 04:22 (UTC)[回复]
我理解“其他”是对“规范性文件”一词的限定而非“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个词是不可拆分的整体。另可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如何处理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
按不同理解,狭义的“法律”也算得上是“规范性文件”。这个模板更大的一个问题是,《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等或可划分进部门规章(已有模板Template: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门规章)的文件,也用上了这个规范性文件的模板。
综上,我整体支持提删该模板。 Teetrition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05:37 (UTC)[回复]
您说的在理,我认同您的意见。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5月29日 (三) 08:28 (UTC)[回复]
若範圍重疊,則直接重新導向即可。由於這是著作權模板,為確保頁面歷史顯示正確,刪除倒是大可不必。—— Eric Liu留言 2024年6月18日 (二) 20:24 (UTC)[回复]
User:XsLiDian上个月创的模板,只有他一个人在用,也不是不能删除。--Kcx36留言2024年6月19日 (三) 11:22 (UTC)[回复]
至少应当停止使用或重定向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规范性文件}}模板代替。行政规范性文件非原创名称,见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9/content_5355469.htm --AnnaBeiyan留言2024年6月23日 (日) 16:01 (UTC)[回复]
已添加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重定向,再次强调行政规范性文件非原创名称,见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9/content_5355469.htm --AnnaBeiyan留言2024年6月23日 (日) 16:06 (UTC)[回复]
你要这样那我直接提快速删除了:R7,明显与导向目标所涵盖的主题无关或比导向目标所涵盖的主题更广泛的重定向。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6月24日 (一) 04:38 (UTC)[回复]
规范性文件涵盖行政规范性文件吧,司法机关的意见就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Zzhtju留言2024年6月24日 (一) 05:04 (UTC)[回复]
就目前的使用而言似乎没有就司法机关的意见使用该模板的。司法机关意见建议暂时使用{{PD-PRC-exempt}}。原则上支持R7的意见。 AnnaBeiyan留言2024年6月24日 (一) 05:43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4年7月15日 (一) 11:07 (UTC)[回复]

6月



这里面的几段话看着像是从哪里抄过来的。———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6月17日 (一) 13:38 (UTC)[回复]






7月

翻译:非洲式抢劫,违反维基文库:收錄方針維基文庫用戶未證實已出版的作品並不應放在維基文庫。維基文庫並不是讓一個作者的作品出版的地方,也不是發掘「文壇新作家」的地方。贡献者在其讨论页自称是作者和譯文的作者,且尚未在其他地方發表(User talk:Виктор Пинчук#2024年6月)。———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7月1日 (一) 08:00 (UTC)[回复]

翻译:拜訪死亡翻译:非常美味......蜘蛛!翻译:在阿富汗监狱的一天,同前。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7月1日 (一) 08:19 (UTC)[回复]
理据显未当,原文均已发表,Wikisource:收錄方針#翻譯明确指出維基文庫容許用戶翻譯的譯文。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08:27 (UTC)[回复]
@红渡厨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08:42 (UTC)[回复]
可上述文献的贡献者同时也是作者,我认为这有钻空子的嫌疑。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7月1日 (一) 08:45 (UTC)[回复]
不违规,就没有问题。既然原文已发表,就并不违反方针。方针防止的是文库沦为个人网志,而不是限制已经正常走书报出版流程的作者,更勿论愿意释出著作权的已经正常走书报出版流程的作者。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09:09 (UTC)[回复]
我也同意這些文章符合收錄方針,因為原文已發表。 Midleading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09:28 (UTC)[回复]
同意银色雪莉的意见。--Kcx36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12:51 (UTC)[回复]
同意。—— Eric Liu留言 2024年7月4日 (四) 07:41 (UTC)[回复]

毛主席语录,跨维基重定向??--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7月5日 (五) 10:23 (UTC)[回复]



已經重定向阿鳩留經佛說阿鳩留經Midleading留言2024年7月10日 (三) 07:57 (UTC)[回复]

已經重定向南還以詩代書贈京師舊僚南還以詩代書贈京師舊寮。其中有個別異體字不同,需参考原文圖像。 Midleading留言2024年7月10日 (三) 07:57 (UTC)[回复]




8月

紅樓夢(程甲本)/國家圖書館善本,只有圖像,無文字,無鏈入。之前和現錄入的文字都是這個善本的,似無保留此子頁面需求。Andayunxiao留言2024年8月2日 (五) 08:04 (UTC)[回复]

支持删除,无用页面。--Kcx36留言2024年8月2日 (五) 08:46 (UTC)[回复]


市建委关于在城市建设中保留历史优秀建筑物的报告,与《武汉市建委关于在城市建设中保留历史优秀建筑物的报告》重复。———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8月15日 (四) 09:40 (UTC)[回复]

應保留兩個作品頁各自的編輯歷史。能否保留重定向或合并歷史?另外市建委关于在城市建设中保留历史优秀建筑物的报告是兩個裏面先創建和先錄入的一個(一天前),而且這個頁面的編輯沒有違反方針之處。 Andayunxiao留言2024年8月15日 (四) 13:27 (UTC)[回复]
《市建委关于在城市建设中保留历史优秀建筑物的报告》这个标题不太明确,重定向的话属于W:Wikipedia:快速删除方针#R7。至于编辑历史,两份文献之间的编辑历史之间没有继承关系,因此不赞同。至于阁下提到的“违反方针”,同一个内容只录一次,我想这是很正常的认识吧?至于留哪一份,不是看先后,那份质量好就留哪个。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8月15日 (四) 14:20 (UTC)[回复]
我當然同意「只录一次」,「不是看先后」。我不是在說最後版本留哪個或哪個題目正確(請另討論),而是無論留哪個,請勿直接刪除另一頁面,這樣會連同貢獻歷史也一并刪除(至少普通用戶不可見)。如果錄入的文字侵權,那麽刪除頁面我無異議。但這裏無版權問題,兩筆錄入都是合理和善意編輯,應保留每個用戶的貢獻歷史。如果重定向不合適,請管理員合并兩個頁面的歷史。我指出先後順序,是因爲文庫常見的「后錄入的作品與原有作品重複」這一提刪理由對《》作品頁不成立。 Andayunxiao留言2024年8月15日 (四) 14:59 (UTC)[回复]
我反对为了留而留。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8月16日 (五) 02:59 (UTC)[回复]
这个决定可能并非单纯为了保留而保留。按照一般原则,哪个页面应该在维基文库最终呈现可能已无争议。编辑历史在维基文库中至关重要,它记录了每位用户的贡献。即便最终决定合并或删除页面,保留编辑历史是对贡献者的尊重。用户的贡献,特别是善意的编辑,应尽量得到保护。若内容重复或不符合标准,应通过合并历史的方式保存所有贡献记录。对不常登录的用户而言,了解自己贡献的现状以及为何被改动或删除非常重要。
针对这两个页面,考虑到两个编辑都是善意的且没有版权问题,建议保留《武汉市建委关于在城市建设中保留历史优秀建筑物的报告》,同时通过合并页面的历史记录保留《市建委关于在城市建设中保留历史优秀建筑物的报告》的贡献记录。--Zy26留言2024年8月16日 (五) 23:55 (UTC)[回复]
 反对,照你这么说这个删除讨论都不应该存在。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8月17日 (六) 11:40 (UTC)[回复]
感谢您的参与与反馈!关于您提到的“照你这么说这个删除讨论都不应该存在”,我可能对您的意思有些不太理解。您指的是具体的这次讨论不应该存在,还是整个删除讨论页面都不应该存在呢?或者您是认为,在删除讨论中不应考虑合并历史的建议?期待您能进一步阐明,以便我们更好地理解您的观点并继续讨论。再次感谢您的耐心与投入!--Zy26留言2024年8月18日 (日) 09:14 (UTC)[回复]
合并页面与编辑历史比较好。--Zy26留言2024年8月15日 (四) 13:56 (UTC)[回复]

因2月过去无其他人回应,我已将页面更改为重定向,现 撤回请求。———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10月14日 (一) 11:13 (UTC)[回复]


武汉市保留历史优秀建筑项目汇总表,是这样的,我认为这种表格,与其他的历史建筑类、文物类的公布文件其实是差不多的,表格与文件主体具有不可分性,且文库内其他同类文件皆是如此操作。所以我认为可能不需要单独拆出来。故提交至此处供讨论。副知@User:Zy26阁下。———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8月15日 (四) 12:30 (UTC)[回复]

感谢您的建议。我理解您关于子文档与主文档不可分性的观点。然而,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存在所谓的“不可分性”并不对整体使用产生实质性影响。在没有其他引用的情况下,是否拆分子文档并不会对使用造成显著影响;而在有其他引用时,子文档自然应该拆分出来,以便更清晰地引用和使用。
我认为目前没有必要进一步讨论这个问题,如果在未来遇到无法调和的问题,再进行讨论也不迟。至于武汉市保留历史优秀建筑项目汇总表这一条目,是否拆分对使用影响不大。拆分有助于用户更方便地搜索和查询,合并则不会有明显影响,您可以根据您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整。--Zy26留言2024年8月15日 (四) 13:56 (UTC)[回复]
感谢您的意见,那么我们等待其他人的意见。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8月15日 (四) 14:54 (UTC)[回复]

因2月过去无其他人回应,我已将页面更改为重定向,现 撤回请求。———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10月14日 (一) 11:13 (UTC)[回复]


模板:北京市交通领域规范性文件,无此必要。———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8月18日 (日) 03:25 (UTC)[回复]



9月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4年9月7日 (六) 08:15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4年9月8日 (日) 15:36 (UTC)[回复]

關於壬遁占方文章授權

  • @Ericliu1912您好!台灣的同學。黎用先奇門遁甲術師承: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省 黃啟霖,蔡典道先生。祈請您能夠把壬遁占方轉交給他們,以及供臺灣大學研究,謝謝。
本人日後會親自提交壬遁占方給:中國北京大學、香港中文大學、澳門科技大學。黎用先留言2024年9月11日 (三) 05:20 (UTC)[回复]

11月



@Zy26 经常创建繁简重定向,有没有意愿参与讨论是否还需要删除繁简重定向? Midleading留言2024年11月8日 (五) 01:53 (UTC)[回复]
愚试回忆,或有不当,恳请诸君指正。昔日维基百科,曾有用户欲将繁简分治,后经吉米·威尔士等人尽力斡旋,遂维持中文百科之统一。于是,繁简同名条目合并,恐为取舍之计,便以创作者或主要贡献者所用之繁简为主,余者皆设为重定向。其后,MediaWiki引入自动转换功能,简体页面可自动定向为繁体,或反之(然对某些繁简混合字词,或难以妥善处理),不再需单独设定重定向。此后,众人认为重定向已非必需,遂大规模删除,或已制定规则加以规范。文库之规,或与百科相似,然因底本自有繁简,故未以创作者为准。
愚记繁简重定向为技术难题,随 MediaWiki 发展,或可一劳永逸。
至于今时是否应删除或保留繁简重定向,宜权衡利弊,考量助益与成本。若删除重定向会损害用户之查阅体验,则不宜删除;若删除可减轻编辑者之负担,则可酌情删除。--Zy26留言2024年11月8日 (五) 02:39 (UTC)[回复]
如果原文没有繁简混用情况,MediaWiki能自动重定向至繁简正确页面而不需要繁简重定向。目前不必要的繁简重定向仍然被认为在维基文库符合快速删除方针。 Midleading留言2024年11月10日 (日) 15:28 (UTC)[回复]
@Midleading愚以为,MediaWiki虽有自动重定向功能,然偶尔未能周全处理。若“Special:链入页面”未能准确体现重定向路径,则繁简重定向或仍具补益,未必可草率删除。
重定向原为便利查阅,若自动重定向影响链入路径的完整性,用户检索恐将受阻。存废之决,应衡其对查阅与链接的影响。若删除不碍页面链接且不损用户体验,自可速删;反之,如能促进查阅,重定向则应保留。
此议与阁下所提方针实无冲突,应为依具体情况权衡。唯当确保不破坏查阅体验,重定向若无实质用途,则可考虑删除。--Zy26留言2024年11月11日 (一) 08:48 (UTC)[回复]



批量提刪濫建之宣傳頁面:

百科傀儡調查見[5],請本地管理員處理。--Newbamboo留言2024年11月22日 (五) 06:23 (UTC)[回复]

自我宣传,支持(×)删除。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11月22日 (五) 06:36 (UTC)[回复]

參見維基百科存廢討論[6] Newbamboo留言2024年11月22日 (五) 06:24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4年11月22日 (五) 07:04 (UTC)[回复]
Category:鄧豐洲[7]麻煩也處理一下,謝謝。 Newbamboo留言2024年11月22日 (五) 11:10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Zhxy 519留言2024年11月22日 (五) 19:07 (UTC)[回复]

12月

潜夫论笺校正》作者彭铎,死于1985年,建议删除。—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Thering29對話貢獻)加入。


(2023)京0101行初862号/2024年3月28日口头决定:恐怕实际连标题都没有,并且无法验证此作品是否存在。并且本人认为不应收录庭审笔录中有强制性内容。 --达师 - 370 - 608 2024年12月14日 (六) 11:09 (UTC)[回复]

(×)删除,庭审笔录一般(或者说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公开(部分法院允许拍照,部分不允许,但无论如何目前未见原本之复制件),无法验证。同时,庭审笔录应当是完整记录庭审的一整篇内容,本页面仅单纯提取了其中一句并加上了原创落款,做法恐需进一步探讨。 Teetrition留言2024年12月16日 (一) 02:03 (UTC)[回复]
(×)删除,无意义,且莫名其妙。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12月16日 (一) 02:23 (UTC)[回复]


琉球群岛人民反对美国占领的斗争,本地已有琉球群島人民反對美國佔領的鬥爭,且該件為僅具標題之空頁面。又,其標題繁簡未依原貌,不適合做重定向,提刪。Aerotinge留言2024年12月21日 (六) 10:01 (UTC)[回复]



  • Template:KR-political-speech @Namoroka 作品收錄在維基文庫自然就形成了對作品的彙編,所以仍有版權問題。 Midleading留言2024年12月24日 (二) 08:24 (UTC)[回复]
    最主要的可能还不是这个问题——这不是合理使用吗?查英文本韩国著作权法第24条[8](国立机构Korea Legislation Research Institute提供),实际上与常见的合理使用规则并无二致,而本地向来不接受合理使用。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12月24日 (二) 08:47 (UTC)[回复]
    由于在中文社群中,美国《版权法》第107条之“合理使用”(Fair Use,实际上是在第108-122条中规定的各权利限制情形之外由法官根据第107条所列举的4个要素自由裁量使用是否不构成侵权的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4条之“合理使用”、台澎金马地区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实际上是明文规定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需要支付报酬的各种情形的权利限制制度)二者内涵并不对应,中国大陆没有美国第107条之开放式合理使用制度,台澎金马地区存在(见第65条)。借这个位置,建议在下次修订本地版权方针时合理定义“合理使用”避免误解(应包含所有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需要支付报酬的权利限制情形)。由于维基要求作品可以不受著作权上的限制地自由使用,因此限定各种具体情形(例如不准汇编)的制度不能适用。 Teetrition留言2024年12月26日 (四) 06:11 (UTC)[回复]
    @Teetrition:完全赞成您对本地“合理使用”认为应明晰定义的看法,我记得您过往也提及过类似问题。在此我想请教一下,是不是可以这样认为,即本地应采取的是“禁止任何形式的版权文献因‘可以不付费或不取得同意而仍能合法使用’的当地法律规定而录入文库”的态度,还是说应该如何表述?(抱歉我也许概括得不准确,我对这个问题也不是吃得很准)就本案而言,这种情况应该是属于一种可接受还是不可接受的情况?另,写字间正有用户提议借本地二十周年之机改写完善各种方针和说明文档的事情,不知道您是不是有兴趣就此方针提出修正案或说明案?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12月26日 (四) 07:17 (UTC)[回复]
    抱歉迟复。本案我认为属于不可接受的状态而应删除该模板(因为文库中的文章应当允许被汇编,而且文库提供的作者分类功能本身就能被视为是一种汇编)。至于阁下提到的方针修订,我正在起草一案。 Teetrition留言2024年12月29日 (日) 13:25 (UTC)[回复]
    这个应该和本站使用的CC BY-SA一起来看,如果有法律授予了与CC BY-SA相兼容的权利(例如可以在不告知作者的情况下任意修改、汇编),那么就认为是可以录入的。 曾晋哲留言2025年1月1日 (三) 01:29 (UTC)[回复]
    @银色雪莉@已在写字间提出,阁下如有意还望检视。 Teetrition留言2025年1月7日 (二) 09:04 (UTC)[回复]
Sorry for English. I do not speak Chinese at all. Please refer to the following journal regarding the copyright status of political speech in South Korea.

"무엇보다도 비보호 저작물이 아니라 저작재산권 제한 사유로 규정한 취지를 고려해 볼 때, 단서 규정의 편집 이용은 저작자의 의도가 왜곡되는 형태로의 이용을 규제하는 것으로 해석함이 타당하다. 따라서 특정인의 정치적 연설들을 모아서 연설집 형태로 이용하는 것도 허용되고, 같은 이유에서 2인 이상의 정치적 연설들을 모아서 이용하는 것도 허용하며, 다만 저작자의 의도를 왜곡하고나 오해할 우려가 있는 형태로 연설을 편집하여 이용하는 행위인 경우 금지되는 것으로 보아야 할 것이다."

"Therefore, it is permitted to collect political speeches of a specific person and use them in the form of a speech book, and for the same reason, it is also permitted to collect and use political speeches by two or more persons. Only the act of editing and using speech in a form that is likely to distort or misunderstand the author's intention should be regarded as prohibited."

Also, on page 116 of the text, it says

"즉, 편집의 의미를 소재의 선택, 배열 또는 구성에 인위적 조작을 하여 단순 집합물 이상의 결과물을 만드는 것으로 이해하면 동일인의 정치적 연설을 단순히 모아서 이용하는 것은 편집 이용이 아니라고 해석할 수 있다."

(My translation) In other words, the meaning of editing can be understood as creating a result that is more than just a simple collection by artificially manipulating the selection, arrangement, or composition of materials. Therefore, simply collecting and using political speeches by the same individual cannot be interpreted as an act of editing.

강명수. 정치적 연설의 자유 이용의 범위 [Scope of the free use of political speech]. Journal of Industrial Property. 2023, 74: 99–132. doi:10.36669/ip.2023.74.3. 

The reason for this provision in Korean copyright law is that it reflects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2(2) of the Berne Convention, which recognizes the original author's right to create their own editorial works. In conclusion, posting individual speeches on Wikisource without infringing on moral rights is not considered copyright infringement. Even if something is released into the public domain, it still retains moral rights. You cannot give away your moral rights in South Korea according to the Article 14 of copyright law. This provision is simply meant to protect those moral rights. In addition, according to Article 36 of the Copyright Act, political speeches can be used through translation.
Nevertheless, I've left a request for comments on the Korean Wikisource community, so it might be worth waiting for that if you have any doubts.--Namoroka留言2024年12月24日 (二) 15:12 (UTC)[回复]
(×)删除,与CC BY-SA冲突,见基金会使用条款7(c)。Delete. Conflict with CC BY-SA. See Terms of Use 7(c). 曾晋哲留言2025年1月1日 (三) 01:24 (UTC)[回复]

Hi, I received the following legal consultation from the Korea Copyright Commission. (韩国著作权委员会)

(Original text) 정치적 연설 등은 국민의 알권리 충족을 위하여 널리 공중에게 전달되고 자유롭게 이용되어야 할 필요가 있기에 2006년 개정 저작권법이 신설한 규정입니다. 다만, 동일한 저작자의 연설이나 진술을 편집하여 이용하는 경우는 그러하지 아니하기에 ‘A 정치인 연설집’과 같은 편집저작물을 작성하는 것은 이용에 대한 허락이 필요합니다.

귀하가 첨부한 두 번째 링크는 특정인의 선언·연설 등을 저작물의 이름이나 간략한 정보만을 제시하고 그 저작물이 존재하는 세부적인 페이지로 바로 연결시키는 ‘직접링크’로 모아둔 것이며, 링크행위는 서버에 저장된 저작물의 웹 위치 정보나 경로를 나타낸 것에 불과하며 링크를 모아둔 것이 저작자의 연설이나 진술을 편집하여 이용하였다고 보기는 어려울 것입니다.


Political speeches and similar works need to be widely disseminated to the public and freely utilized to fulfill the public's right to know. This is the rationale behind the provision introduced by the amended Copyright Act of 2006. However, if a speech or statement by the same author is edited for use, this does not apply, meaning that creating edited works such as an "Politician A's Speech Collection" requires permission for use.

The second link you provided gathers direct links, which present only the title or brief information about a specific individual's declaration or speech, and directly connects to the detailed page where the work is located. The act of linking only represents the web location or path information of the work stored on the server, and it would be difficult to consider this as editing or utilizing the author’s speech or statement.

政治演讲等需要为了满足人民的知情权而广泛传递给公众,并应自由利用,这是2006年修订的版权法中新设的规定。然而,如果编辑并利用同一作者的演讲或陈述,则不适用这一规定,因此,像“A政治人物演讲集”这样的编辑作品在使用时需要获得许可。

您附上的第二个链接是将特定人物的声明或演讲等,仅通过著作名称或简短信息呈现,并直接链接到包含该著作的具体页面的“直接链接”集合,链接行为只是表示服务器中存储的著作的网络位置或路径信息,将链接集合在一起并不构成对作者的演讲或陈述的编辑利用。 (Machine translation)

The "second link" refers to the articles in the author's namespace.--Namoroka留言2025年1月10日 (五) 13:36 (UTC)[回复]

We decided to deleted this template on kowikisource.--Namoroka留言2025年1月12日 (日) 10:23 (UTC)[回复]
Please use Template:KOGL for this two articles. 翻译:2024年大韩民国紧急戒严解除声明, 翻译:韩国于2024年宣布戒严 I added the source link in talk page. --Namoroka留言2025年1月12日 (日) 16:17 (UTC)[回复]
Although providing links to an author's works may not be considered as compilation, CC BY-SA requires that people can share adapted works (including arranging the works). Therefore, this template remains difficult to be compatible with CC BY-SA. Kindly see the legal deed of CC BY-SA 1조a. and 2조a.1.B. Teetrition留言2025年1月13日 (一) 16:35 (UTC)[回复]
Yes, I also agree with your opinion. On kowikisource, no one has paid attention to this for over ten years.--Namoroka留言2025年1月14日 (二) 12:23 (UTC)[回复]
本模板原创建者已同意删除,且适逢对应合理使用修订提案已通过,本案似乎早已可作出处理。 Teetrition留言2025年2月24日 (一) 01:47 (UTC)[回复]
需要明确目前正使用该模板的文献是改用Template:KOGL还是删除。 Midleading留言2025年2月26日 (三) 17:06 (UTC)[回复]
形式上看使用KOGL似乎没有问题。如有问题也应此后个案提交版权讨论。 Teetrition留言2025年3月4日 (二) 13:57 (UTC)[回复]
Yes完成 Midleading留言2025年3月14日 (五) 17:12 (UTC)[回复]


恢復讨论



文章,附模板{{afd|維基文庫並不是讓一個作者的作品出版的地方}}

  • 翻译:非洲式抢劫
    我獲得了 VRT #2021081010009687 的許可,可以在維基媒體專案中發布本文(之前發表在官方社會政治報紙上)。

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Ограбление_по-африкански.jpg

  • 翻译:在阿富汗监狱的一天
    我獲得了 VRT #2021101210013691 的許可,可以在維基媒體專案中發布本文(之前發表在官方社會政治報紙上)。

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Один_день_в_афганской_тюрьме.jpg

  • 翻译:非常美味......蜘蛛!
    我獲得了#2020090710007711 的許可,可以在維基媒體專案中發布本文(之前發表在官方社會政治報紙上)。

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Очень_вкусный..._паучок_!.jpg

  • 翻译:拜訪死亡
    我獲得了 VRT#2021111710010763 的許可,可以在維基媒體專案中發布本文(之前發表在官方社會政治報紙上)。

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В_гостях_у_смерти_(Виктор_Пинчук).jpgВиктор Пинчук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09:00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