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止香港“乐施会”中国分部通过互联网在我高校招聘“大学生志愿者”的紧急通知
关于防止香港“乐施会”中国分部通过互联网在我高校招聘“大学生志愿者”的紧急通知 2010年2月4日 发布机关:中共教育部党组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高校)工委、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
据有关部门掌握,2005年以来香港“乐施会”中国分部一直与境内部分“维权”组织合作开展“大学生志愿者”培训项目。近期,该机构决定采取“互联网群发”方式,将招聘信息直接发布到境内各高校指导中心,鼓励院校教师推荐人员,再由其筛选出“合适人选”安排到各大城市有合作关系的“维权”机构实习。实习期为2010年3-6月。
香港“乐施会”属于竭力向我内地渗透的非政府组织,且其负责人是反对派骨干。鉴于我教育系统特别是高校的特殊性,要断绝与起任何来往,不与其有任何形式的合作。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统一思想,提高警惕,认识到香港“乐施会”招聘我“大学生志愿者”的用心不善,切实做好防范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香港“乐施会”在我高校招聘“大学生志愿者”的监控,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我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及校园网招聘信息版面的管理。高校广播电视、校报校刊、板报墙报和校园网等不得刊载任何与所谓培训项目有关的信息。
二、要求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及各院(系)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所谓培训项目推荐人员。如发现师生已参与所谓培训项目,要立即采取妥善措施加以劝阻,并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三、规范学生社团活动审批程序,坚决防止香港“乐施会”及其合作机构以资助、赞助等形式,在校内宣传造势。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实习的组织管理,认真做好就业指导服务,进一步加大对特殊群体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力度,防止毕业生到所谓“维权”机构“实习”。
各地和高校在开展工作时,既要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又要内紧外讼、注意方式方法,防止别有用心的人的借机炒作。凡涉及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教育部。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 ↑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据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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