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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與中共代表會談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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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與中共代表會談記要
又名:國共會談紀要(雙十協定)
政府與中共代表會談紀要

中華民國34年(1945年)10月10日于重慶市
國內和平協定
本作品收錄於《政府與中共代表會談記要
文中加框文字,乃文庫編輯者參酌他本,增補顯著闕漏及訛誤後所採。原題當爲《政府與中共代表會談紀要
政府與中共代表會談記要

政府與中共代表會談記要

中國國民政府 蔣主席於抗戰勝利後,邀請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毛澤東先生,商討國家大計 。毛先生於八月廿八日應邀來渝,進見 蔣主席,曾作多次會談,同時雙方各派出代表,政府方面爲 王世杰,張羣,張治中,邵力子四先生;中共方面爲周恩來,王若飛兩先生。迭在友好和諧的空氣中 進行商談,已獲得左列之結果。並仍將在互信互讓之基礎上,繼續商討,求得圓滿之解决。茲特發表 會談紀錄要點如下:

(一)關於和平建國的基本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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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認爲中國抗日戰爭,業已勝利結束,和平建國的新階段,即將開始,必須共同努力,以和平 民主團結統一爲基礎,並在 蔣主席領導之下,長期合作,堅决避免內戰,建設獨立,自由和富强的新 中國,澈底實行三民主義。雙方又同認 蔣主席所倡導之政治民主化,軍隊國家化,及黨派平等合法 ,爲建到和平建國自由之途徑。

(二)關於政治民主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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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認爲應迅速結束訓政,實施憲政,並應先採必要步驟,由國民政府召開政治協商會議,邀請各黨 派代表及社會賢達,協商國是,討論和平建國方案,及召開國民大會各項問題,現雙方正與各方洽商 ,政治協商會議名額組織,及其職權等項問題。雙方同意一俟洽商完畢,政治協商會議卽應迅速召開 。

(三)關於國民大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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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方面提出重選國民大會代表,延緩國民大會召開日期,及修改國民大會組織注選舉法五五憲法草案 等三項主張。政府方面表示國民大會已選出之代表,應爲有效,其名額可使之合理的增加,和合 法的解决。五五憲法草案,原曾潑動,各界研討,貢獻修改意見,因此雙方未能成立協議。但中共方 面聲明,中共不願見因此項問題之爭論而破裂團結,同時雙方均同意將此問題提交政治協商會解决。

(四)關於人民自由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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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認爲政府應保證人民享受一切民主國家,人民在平時應享受身體,信仰,言論,出版,集會 ,結社之自由,現行法令,當依此原則,分別予以廢止或修正。

(五)關於黨派合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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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方面提出,政府應承認國民黨共產黨及一切黨派的平等合法地位。政府方面表示,各黨派在 法律之前平等,本爲憲政常軌,今可卽行承認。

(六)關於特務機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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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同意,政府應嚴禁司法和警察以外機關,有拘捕審訊和處罰人民之權。

(七)關於釋放政治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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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提出除漢奸以外之政治犯,政府應一律釋放。政府方面表示,政府準備自動辦理,中共 可將應釋放之人提出名單。

(八)關於地方自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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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同意各地應積極推行地方自治,實行由下而上的普選,惟政府希望不以此影響國民大會之召 開。

(九)整編全國軍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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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方面提出,政府應公平合理地整編全國軍隊,確定初期實施計劃,並重劃軍區,確定征補制度,以謀軍令之 統一。在此計劃下,中共願將其所領導的抗日軍隊,由現有數目,縮編至二十四個師,至少二十個師 的數目,表示可迅速將其所領導而散布在廣東,浙江,蘇南,皖南,皖中,湖南,湖北,河南(河北 不在內)八個地區的抗日軍隊,着手復員。並從上述地區,逐步撤退。應整編的部隊,至隴海路以北 及蘇北皖北的放區集中。政府方面表示,全國整編計劃,正在進行,此次提出商談之各項問題,果 能全盤解决,則中共所領導的抗日軍隊,縮編爲二十個師的數目,可以考慮。關於駐地問題,可由中 共方面提出方案討論决定。中共方面提出,中共及地方軍事人員,應參加軍事委員會,及其各部的工 作。政府應保障人事制度,任用原部隊人員爲整編後的部隊的各級官佐。編餘官佐應實行分區訓練,設 立公平合理的補給制度,並確定政治教育計劃。政府方面表示,所提各項,均無問題,亦願商談詳細 辦法。中共方面提出解放區民兵,應一律編爲地方自衛隊,政府方面表示,祗能視地方情勢有必要與 可能時,酌量編置。爲具體計劃本項所述各問題起見,雙方同意組織三人小組(軍令部軍政部及第十 八集團軍各派一人)進行之。

(十)關於解放區地方政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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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方面提出,政府應承認解放區各級民選政府的合法地位。政府方面表示,解放區名詞,在日 本無條件投降以後,應成爲過去,全國政令,必須統一,中共方面開始提出的方案,爲依照現有十八 個解放區的情形,重劃省區和行政區,並即以原由民選之各級地方政府名單,呈請中央加委,以謀政 令之統一。政府方面表示,重劃省區,變動太大,必須通盤籌劃,非短時間所能决定。同時政府方面 表示,依據 蔣主席曾向毛先生表示,在全國軍令政令統一之後,中央可考慮中共推薦之行政人選,收復區內原任抗戰行政工作人員,政府可依其工作能力與成績,酌量使其繼續爲地方服務,不因黨派 關係而有所差別。於是中共方面提出第二種解决方案,請中央於陝甘寧邊區,及熱河,察哈爾,河北 ,山東,山西五省,委任中共推選之人員爲省府主席及委員,於綏遠,河南,江蘇,安徽,湖北,廣 東等六皆委任中共推選之人爲省府副主席及委員,因以上十一省或有廣大解放區,或有部分解放區, 於北平,天津,青島,上海四特別市委任中共推選之人爲副市長,於東北各省容許中共推選之人參加 行政。此事討論多次後,中共方面對上述提議,有所修改,請委任省府主席及委員者,改爲陝甘寧邊區 及熱察冀魯四省,請委省府副主席及委員者,改爲晉綏兩省,請副市長者,改爲平津青島三特別市 ,政府方面,對此表示,中共對於其抗戰卓著勳績,且在政治上具有能力之同志,可提請政府决定任 用。倘要由中共推選某某省主席及委員,某某省副主席等,則卽非眞誠做到軍令政令之統一。於是中 共方面表示,可放棄第二種主張,改提第三種解决方案,由解放區各級民選政府,重行舉行人民普選 ,在政治協商會議派員監督之下,歡迎各黨派,各界人士還鄉參加選舉,凡縣有過半數區鄉已實行民 選者,卽舉行縣級民選,凡一省或一行政區,有過半數縣已實行民選者,卽舉行省級或行政區級民選 。選出之省區縣級政府,一律呈請中央加委,以謀政之統一。政府方面表示,此種省區加委方式乃非 謀政令之統一,惟縣級統一民選加委可以考慮,而省級民選須待憲法頒布。省的地位確定以後,方可 實施,目前祇能由中央任命之,省政府前往各地接管行政,俾卽恢復常態,至此,中共方面提出第四種 解决方案,各解放區暫維現狀不變,留待憲法規定民選省級政府實施後,再行解决。而目前則規定臨 時辦法,以保證和平秩序之恢復。同時中共方面認爲可將此項問題提交政治協商會議解决。政府方面 以政令統一,必須提前實現,此項問題之懸而不决,殊爲和平建設之障碍,仍亟盼能商得具體解决方 案,中共方面亦同意繼續商談。

(十一)關於奸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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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方面提出嚴懲漢奸,解散僞軍,政府方面表示,此在原則上自無問題,惟懲治漢奸要依法律 行之,解散僞軍亦須妥慎辦理,以免影響當地安寧。

(十二)關於受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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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方面提出重劃受降地區,參加受降工作,政府方面表示,參加受降工作,在已接受中央命令之 後,自可考慮。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國慶紀念日於重慶

王世杰

(此處留有空隙)
(以備張羣補簽)

張治中

邵力子

王若飛

(編者按:此項談話中文本係據中央社發表原文)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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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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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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