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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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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记要
又名:国共会谈纪要(双十协定)
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

中华民国34年(1945年)10月10日于重庆市
国内和平协定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记要
文中加框文字,乃文库编辑者参酌他本,增补显著阙漏及讹误后所采。原题当为《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
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记要

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记要

中国国民政府 蒋主席于抗战胜利后,邀请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先生,商讨国家大计 。毛先生于八月廿八日应邀来渝,进见 蒋主席,曾作多次会谈,同时双方各派出代表,政府方面为 王世杰,张群,张治中,邵力子四先生;中共方面为周恩来,王若飞两先生。迭在友好和谐的空气中 进行商谈,已获得左列之结果。并仍将在互信互让之基础上,继续商讨,求得圆满之解决。兹特发表 会谈纪录要点如下:

(一)关于和平建国的基本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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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认为中国抗日战争,业已胜利结束,和平建国的新阶段,即将开始,必须共同努力,以和平 民主团结统一为基础,并在 蒋主席领导之下,长期合作,坚决避免内战,建设独立,自由和富强的新 中国,澈底实行三民主义。双方又同认 蒋主席所倡导之政治民主化,军队国家化,及党派平等合法 ,为建到和平建国自由之途径。

(二)关于政治民主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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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认为应迅速结束训政,实施宪政,并应先采必要步骤,由国民政府召开政治协商会议,邀请各党 派代表及社会贤达,协商国是,讨论和平建国方案,及召开国民大会各项问题,现双方正与各方洽商 ,政治协商会议名额组织,及其职权等项问题。双方同意一俟洽商完毕,政治协商会议即应迅速召开 。

(三)关于国民大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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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方面提出重选国民大会代表,延缓国民大会召开日期,及修改国民大会组织注选举法五五宪法草案 等三项主张。政府方面表示国民大会已选出之代表,应为有效,其名额可使之合理的增加,和合 法的解决。五五宪法草案,原曾泼动,各界研讨,贡献修改意见,因此双方未能成立协议。但中共方 面声明,中共不愿见因此项问题之争论而破裂团结,同时双方均同意将此问题提交政治协商会解决。

(四)关于人民自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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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认为政府应保证人民享受一切民主国家,人民在平时应享受身体,信仰,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之自由,现行法令,当依此原则,分别予以废止或修正。

(五)关于党派合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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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方面提出,政府应承认国民党共产党及一切党派的平等合法地位。政府方面表示,各党派在 法律之前平等,本为宪政常轨,今可即行承认。

(六)关于特务机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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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政府应严禁司法和警察以外机关,有拘捕审讯和处罚人民之权。

(七)关于释放政治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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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提出除汉奸以外之政治犯,政府应一律释放。政府方面表示,政府准备自动办理,中共 可将应释放之人提出名单。

(八)关于地方自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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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各地应积极推行地方自治,实行由下而上的普选,惟政府希望不以此影响国民大会之召 开。

(九)整编全国军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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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方面提出,政府应公平合理地整编全国军队,确定初期实施计划,并重划军区,确定征补制度,以谋军令之 统一。在此计划下,中共愿将其所领导的抗日军队,由现有数目,缩编至二十四个师,至少二十个师 的数目,表示可迅速将其所领导而散布在广东,浙江,苏南,皖南,皖中,湖南,湖北,河南(河北 不在内)八个地区的抗日军队,着手复员。并从上述地区,逐步撤退。应整编的部队,至陇海路以北 及苏北皖北的放区集中。政府方面表示,全国整编计划,正在进行,此次提出商谈之各项问题,果 能全盘解决,则中共所领导的抗日军队,缩编为二十个师的数目,可以考虑。关于驻地问题,可由中 共方面提出方案讨论决定。中共方面提出,中共及地方军事人员,应参加军事委员会,及其各部的工 作。政府应保障人事制度,任用原部队人员为整编后的部队的各级官佐。编馀官佐应实行分区训练,设 立公平合理的补给制度,并确定政治教育计划。政府方面表示,所提各项,均无问题,亦愿商谈详细 办法。中共方面提出解放区民兵,应一律编为地方自卫队,政府方面表示,祗能视地方情势有必要与 可能时,酌量编置。为具体计划本项所述各问题起见,双方同意组织三人小组(军令部军政部及第十 八集团军各派一人)进行之。

(十)关于解放区地方政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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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方面提出,政府应承认解放区各级民选政府的合法地位。政府方面表示,解放区名词,在日 本无条件投降以后,应成为过去,全国政令,必须统一,中共方面开始提出的方案,为依照现有十八 个解放区的情形,重划省区和行政区,并即以原由民选之各级地方政府名单,呈请中央加委,以谋政 令之统一。政府方面表示,重划省区,变动太大,必须通盘筹划,非短时间所能决定。同时政府方面 表示,依据 蒋主席曾向毛先生表示,在全国军令政令统一之后,中央可考虑中共推荐之行政人选,收复区内原任抗战行政工作人员,政府可依其工作能力与成绩,酌量使其继续为地方服务,不因党派 关系而有所差别。于是中共方面提出第二种解决方案,请中央于陕甘宁边区,及热河,察哈尔,河北 ,山东,山西五省,委任中共推选之人员为省府主席及委员,于绥远,河南,江苏,安徽,湖北,广 东等六皆委任中共推选之人为省府副主席及委员,因以上十一省或有广大解放区,或有部分解放区, 于北平,天津,青岛,上海四特别市委任中共推选之人为副市长,于东北各省容许中共推选之人参加 行政。此事讨论多次后,中共方面对上述提议,有所修改,请委任省府主席及委员者,改为陕甘宁边区 及热察冀鲁四省,请委省府副主席及委员者,改为晋绥两省,请副市长者,改为平津青岛三特别市 ,政府方面,对此表示,中共对于其抗战卓著勋绩,且在政治上具有能力之同志,可提请政府决定任 用。倘要由中共推选某某省主席及委员,某某省副主席等,则即非真诚做到军令政令之统一。于是中 共方面表示,可放弃第二种主张,改提第三种解决方案,由解放区各级民选政府,重行举行人民普选 ,在政治协商会议派员监督之下,欢迎各党派,各界人士还乡参加选举,凡县有过半数区乡已实行民 选者,即举行县级民选,凡一省或一行政区,有过半数县已实行民选者,即举行省级或行政区级民选 。选出之省区县级政府,一律呈请中央加委,以谋政之统一。政府方面表示,此种省区加委方式乃非 谋政令之统一,惟县级统一民选加委可以考虑,而省级民选须待宪法颁布。省的地位确定以后,方可 实施,目前祇能由中央任命之,省政府前往各地接管行政,俾即恢复常态,至此,中共方面提出第四种 解决方案,各解放区暂维现状不变,留待宪法规定民选省级政府实施后,再行解决。而目前则规定临 时办法,以保证和平秩序之恢复。同时中共方面认为可将此项问题提交政治协商会议解决。政府方面 以政令统一,必须提前实现,此项问题之悬而不决,殊为和平建设之障碍,仍亟盼能商得具体解决方 案,中共方面亦同意继续商谈。

(十一)关于奸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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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方面提出严惩汉奸,解散伪军,政府方面表示,此在原则上自无问题,惟惩治汉奸要依法律 行之,解散伪军亦须妥慎办理,以免影响当地安宁。

(十二)关于受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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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方面提出重划受降地区,参加受降工作,政府方面表示,参加受降工作,在已接受中央命令之 后,自可考虑。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国庆纪念日于重庆

王世杰

(此处留有空隙)
(以备张群补签)

张治中

邵力子

王若飞

(编者按:此项谈话中文本系据中央社发表原文)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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