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佈告戒字第壹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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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 佈告 戒字第壹號
臺灣省政府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

總統令 (解嚴令)


一、本部為確保本省治安秩序,特自五月二十日零時起,宣告全省戒嚴。
二、自即日起,除基隆、高雄、馬公三港口在本部監護之下,仍予開放,並規定省內海上交通航線(辦法另行公佈)外,其餘各港,一律封鎖,嚴禁出入。
三、戒嚴期間規定及禁止事項如左:
(一)自同日起,基隆、高雄兩港市,每日上午一時起至五時止,為宵禁時間;非經特許,一律斷絕交通。其他各城市,除必要時由各地戒嚴司令官依情形規定實行外,暫不宵禁。
(二)基隆、高雄兩市各商店及公共娛樂場所,統於下午十二時前停止營業。
(三)全省各地商店或流動攤販,不得有抬高物價、閉門停業、囤積日用必需品、擾亂市場之情事。
(四)無論出入境旅客,均應遵照本部規定,辦理出入境手續,並受出入境之檢查。
(五)嚴禁聚眾集會、罷工、罷課及遊行請願等行動。
(六)嚴禁以文字標語或其他方法散佈謠言。
(七)嚴禁人民攜帶槍彈武器或危險物品。
(八)居民無論家居外出,皆須隨身攜帶身分證,以備檢查;否則一律拘捕。
四、戒嚴期間,意圖擾亂治安,有左列行為之一者,依法處死刑。
(一)造謠惑眾者。
(二)聚眾暴動者。
(三)擾亂金融者。
(四)搶劫或搶奪財物者。
(五)罷工罷市擾亂秩序者。
(六)鼓動學潮,公然煽惑他人犯罪者。
(七)破壞交通通信,或盜竊交通通信器材者。
(八)妨害公眾之用水及電氣、煤氣事業者。
(九)放火、決水、發生公共危險者。
(十)未受允准,持有槍彈或爆裂物者。
五、除呈告暨分令外,特此佈告週知。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五月十九日
主席兼總司令 陳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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