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三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總統緊急處分令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 民國三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總統緊急處分令 三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李宗仁代總統 1949年7月23日 |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總統令制定公布;本令施行期間自發布日起至公債條例廢止日止;本緊急處分令公布之條例,民國三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一屆立法院第五會期第18次會議通過追認。
|
玆依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之規定,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制定民國三十八年愛國公債條例,公布之。此令。
代 總 統 李宗仁
行政院院長 閻錫山
財政部部長 徐 堪
正式內容仍應以《總統府公報》公佈者作準。維基文庫不提供法律咨詢,而其收錄的內容,也不是中華民國政府機構認可的正式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