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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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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一九四八).一九四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決議案
〔S/727〕

  安全理事會,

  覆按其促請有關各方遵守巴勒斯坦休戰特定條款之一九四八年四月十七日決議案四十六(一九四八),

  茲設立巴勒斯坦休戰委員會由在耶路撒冷設有正式領事之安全理事會理事國代表組織之,惟敍利亞代表業已說明該政府不擬參加委員會在案。委員會之職務爲協助安全理事會監督理事會決議案四十六(一九四八)之實施。

  請該委員會於四日內就其工作及情勢之發展向安全理事會主席提出報告,並於此後就上述事項隨時報吿安全理事會。

  該委員會、委員會委員暨其助理人員及委員會職員有權分別或集體前往該委員會執行其任務所認爲必要之任何地點。

  聯合國秘書長應顧及巴勒斯坦之特別急迫情勢,供給該委員會所需之人員與協助。


第二八七次會議以八票對零通過,棄權者三(哥倫比亞、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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