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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四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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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一九四八).一九四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決議案
〔S/726〕

  安全理事會,

  業已審議印度政府關於詹慕喀什米爾邦爭端所提之申訴,

  聽悉印度代表支持是項申訴之陳述,以及巴基斯坦代表之答覆與反訴,

  堅信及早恢復詹慕喀什米爾之和平與秩序事屬必要,又印度與巴基斯坦應盡其所能使戰事停止,

  欣悉印度與巴基斯坦均認爲詹慕喀什米爾歸併印度或巴基斯坦之問題應以舉行一次自由公正之全民投票之民主方法決定之,

  認爲此項爭端之繼續,可能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

  重申理事會一九四八年一月十七日決議案三十八(一九四八)

  決議:一九四八年一月二十日理事會決議案三十九(一九四八)所設立委員會之成員應增至五名,除經該決議案指定者外,並應包括…與…代表;倘於通過本決議案後十日內尙未補足委員會委員名額時,安全理事會主席得指定聯合國其他會員國以補足委員五名之數額;

  訓令該委員會立即前往印度半島,聽候印度政府及巴基斯坦政府請其斡旋調停,以便利兩國政府彼此合作並與委員會合作,採取各種必要步驟,一面恢復和平與秩序,一面舉行一次全民投票;又令該委員會隨時將根據本決議案所取之行動,通知理事會;爲達到此目的,

  爰向印度政府與巴基斯坦政府建議採取理事會認爲可使戰事停止,並造成適當環境以舉辦自由公正之全民投票,決定詹慕喀什米爾邦究應歸屬印度抑巴基斯坦之適當步驟:


甲部分——恢復和平與秩序

  一.巴基斯坦政府應承諾竭盡所能:

  (甲)辦到自詹慕喀什米爾邦內撤退非正常居留該邦而僅爲戰鬭目的進入該邦之外族人民與巴基斯坦國民,並防止任何此等份子侵入該邦以及任何以物質供給在該邦內作戰人員之行爲;

  (乙)通告有關各方:本段及以下所定之各種辦法予該邦所有人民,不問其信仰、階級與黨派爲何,以表示其意見並就該邦歸併問題投票表決之完全自由,因此彼等應合作以維持和平與秩序。

  二.印度政府應:

  (甲)於根據理事會決議案三十九(一九四八)成立之委員會認爲外族人民確在撤退之中,停戰辦法確已生效時,商同該委員會施行一項計劃,將其自身軍隊自詹慕喀什米爾撤退,並逐漸減少其員額至爲協助民政當局維持法律與秩序所需之最低數額;

  (乙)公告各方撤退工作正在按各階段逐一進行中,並宣佈毎一階段之完成;

  (丙)於印度軍隊減至以上分段(甲)所稱之最低數額後,就剩餘軍隊之駐防問題與委員會會商,按下述原則執行之:

  (一)軍隊留駐不得對該邦人民有所恫嚇或形同恫嚇;

  (二)前方各地區之留駐人數應盡量減少;

  (三)軍隊總數內所包括之後備部隊應留駐現時各該基地區域。

  三.印度政府同意於下述全民投票辦事處認爲有就第八段所規定之該邦軍隊或警察行使指揮與監督權力之必要以前,將軍隊與瞥察駐集於與全民投票行政長官商定之地區。

  四.於上述第二段分段(甲)所述計劃實施後,每區內就地徵用之人員應盡量用於重建並維持法律與秩序,一方面注意保護少數民族,並須受第七段所述全民投票辦事處所特定之額外條件之節制。

  五.倘此種地方力量尙認爲不足,委員會應在須徵取印度政府及巴基斯坦政府同意之諒解下,設法使用其認爲對於恢復和平與秩序係屬有效之任何一方面之軍隊。


乙部分——全民投票

  六.印度政府應承諾擔保該邦政府於全民投票籌備與進行之際請各主要政治團體指派負責代表以部長級位充分秉公共襄行政事宜。

  七.印度政府應承諾在詹慕喀什米爾邦成立全民投票辦事處就該邦加入印度或加入巴基斯坦一問題儘速舉行全民投票。

  八.印度政府應承諾令邦政府將全民投票辦事處認爲爲舉行公平之全民投票所必需之權力委諸該辦事處,是項權力中包括指揮及監督該邦軍警之權,但以爲達上述目的爲限。

  九.印度政府於全民投票辦事處請求時,應自印度軍隊中撥派辦事處爲執行職務起見所需要之協助。

  一〇.(甲)印度政府應同意任命聯合國秘書長所指派之人員爲全民投票行政長官。

  (乙)全民投票行政長官以詹慕喀什米爾邦官員資格行事,有推薦助理與其他屬員,及擬具全民投票管理條例之權,該長官所推薦之上述人員應由該邦正式任命之,其所擬具之條例應由該邦正式公佈之。

  (丙)印度政府應保證,由詹慕喀什米爾邦政府任命全民投票行政長官所推薦之完全合格人員爲該邦司法制度範圍內之特別法官。負責聽審全民投票行政長官認爲對籌備及辦理自由及公正之全民投票有嚴重關係之案件。

  (丁)行政長官之服務條件應由聯合國秘書長與印度政府另行商定之,其助理及屬員之服務條件則由該長官訂定之。

  (戊)該行政長官應有權與邦政府及安全理事會之委員會直接通訊,並經由委員會與安全理事會及印度與巴基斯坦二國政府及各該政府駐委員會代表通訊。任何情勢發生經該行政長官認為足以妨礙全民投票之自由者,該行政長官有提請上述之任一或全體機關(由該長官自行決定)注意之責任。

  一一.印度政府應負責防止,並全力協助行政长官及其僚屬防止全民投票中有任何威脅、壓迫或恫嚇、賄賂或其他對選民之不當影響;又印度政府應公開宣佈並令該邦政府公開宣佈是項責任爲對詹慕喀什米爾邦所有當局與官員具有拘束力之國際義務。

  一二.印度政府應自動並經由邦政府宣佈並公告詹慕喀什米爾邦全體人民不分信仰、階級或黨派均可安全自由表示其意見,並就該邦之歸屬問題舉行表決,並保證新聞、言論及集會以及在該邦内旅行之自由,包括依法出境與入境之自由。

  一三.印度政府應盡最大努力並應保證邦政府盡最大努力實行撤退該邦全體印度國民,但通常居住該邦及自—九四七年八月十五日起爲合法目的進入該邦境内之印度國民不在此限。

  一四.印度政府應保證邦政府將釋放所有政治犯,並採取一切可能步驟保證:

  (甲)請前因受騷擾而離開該邦之該邦公民自由返回故里並行使其邦公民應有之權利;

  (乙)不得再有迫害情事;

  (丙)畀該邦各地少數民族以適當保護。

  一五.安全理事會之委員會應於全民投票吿終時向理事會證明全民投票是否確實公正不偏。


丙部分——總規定

  一六.應請印度及巴基斯坦政府各派代表一人駐委員會以備給予該委員會爲執行任務所需要之協助。

  一七.委員會應在詹慕喀什米爾境內視需要派員觀察遵照以前各段所定步驟而辦理之程序。

  一八.安全理事會委員會應執行本決議案所加之任務。

※※※

  聯合國印度巴基斯坦問題委員會五委員國如下:捷克斯拉夫(一九四八年二月十日印度提名);比利時及哥倫比亞(一九四八年四月二十三日理事會委派——參閱下開決定);阿根廷(一九四八年四月三十日巴基斯坦提名);美利堅合衆國(一九四八年五月七日理事會主席委派,因阿根廷及捷克斯拉夫對於應由該兩國推派之委員國未能達成協議)。


第二八六次會議通過。6


6 此決議草案業經分部表決通過。全文未舉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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