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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組織法 (民國8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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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組織法 (民國70年) 財政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80年5月17日(現行條文)
1991年5月17日
1991年5月31日
公布於民國80年5月31日
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 2682 號令
有效期:民國80年(1991年)6月2日至今
財政部組織法 (民國101年)

中華民國 17 年 12 月 8 日 制定29條
中華民國 17 年 12 月 8 日公布國民政府制定公布
中華民國 18 年 4 月 27 日 修正第4, 17條
中華民國 18 年 5 月 9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20 年 2 月 14 日 修正第19條
中華民國 20 年 2 月 21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25 年 3 月 20 日 修正全文28條
中華民國 25 年 7 月 14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29 年 1 月 27 日 修正全文30條
中華民國 29 年 3 月 26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30 年 11 月 1 日 修正全文29條
中華民國 30 年 11 月 24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32 年 3 月 13 日 修正全文34條
中華民國 32 年 3 月 31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34 條
中華民國 70 年 1 月 23 日 修正全文27條
中華民國 70 年 2 月 2 日公布總統(70)台統(一)義字第 0834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7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0 年 5 月 17 日 修正第4, 6, 18至22條
增訂第16之1, 21之1, 25之1條
中華民國 80 年 5 月 31 日公布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 2682 號令修正公布第 4、6、18~22 條;並增訂第 16-1、21-1、25-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修正全文8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71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8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344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主管事務)

  財政部主管全國財政。

第二條 (對主管事務之指示監督責任)

  財政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第三條 (對違法、越權行為之處分)

  財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第四條 (各司室之設置)

  財政部設左列各司室:
  一、關政司。
  二、保險司。
  三、總務司。
  四、秘書室。

第五條 (關政司之職掌)

  關政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關稅政策及關稅制度之規劃事項。
  二、關於關稅稅則之擬訂、解答事項。
  三、關於關務法規之擬訂、解答及審核事項。
  四、關於關稅稽徵業務之考核事項。
  五、關於關稅免稅、減稅、緩徵、退稅、保稅之審核事項。
  六、關於緝私法規之擬訂、緝私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協調、處理事項。
  七、關於稅則分類估價爭議之評議及緝私處分申訴案件之審議、處理事項。
  八、關於關務之涉外事項。
  九、關於關務機構受託代徵稅費或代辦業務之聯繫、協調事項。
  十、關於關務機構設置或裁併之核議事項。
  十一、關於關務人員之考核事項。
  十二、關於關務之其他事項。

第六條 (保險司之職掌)

  保險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保險法規之擬訂、解答及審核事項。
  二、關於國內及國際保險動態之調查、研究事項。
  三、關於保險市場之管理事項。
  四、關於保險機構之管理、考核事項。
  五、關於保險業務之研究、改進及審核事項。
  六、關於保險業務之檢查事項。
  七、關於保險之涉外事項。
  八、關於保險人員之考核事項。
  九、關於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及其他相關業務人員之管理事項。
  十、關於違反保險法規之取締、處理事項。
  十一、關於其他保險管理事項。

第七條 (總務司之職掌)

  總務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發布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
  五、關於款項之出納事項。
  六、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七、不屬於其他各司、處、室事項。

第八條 (秘書室之職掌)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機要公文、密電之處理、保管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覆核、彙報事項。
  三、關於部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四、關於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關於公報編輯及發行事項。
  六、關於施政之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七、關於文書稽催、查詢事項。
  八、關於資料蒐集、研究事項。
  九、關於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十、部長、次長交辦事項。

第九條 (國庫署之設置)

  財政部設國庫署;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條 (賦稅署之設置)

  財政部設賦稅署;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一條 (國有財產局之設置)

  財政部設國有財產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二條 (國稅局之設置)

  財政部設各地區國稅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三條 (支付處之設置)

  財政部設各地區支付處;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條 (財稅資料中心之設置)

  財政部設財稅資料中心;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五條 (關稅總局之設置)

  財政部設關稅總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六條 (財稅人員訓練所之設置)

  財政部設財稅人員訓練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六條之一 (金融局之設置)

  財政部設金融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七條 (財政部部長之設置)

  財政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第十八條 (政務次長與常務次長)

  財政部置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至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十九條 (編制)

  財政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十人,技監二人,司長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三人至五人,執行秘書一人至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二十人至二十五人,稽核二十二人至三十四人,視察二十人,編譯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九人,稽核十一人,視察七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六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八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四十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員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二十條 (人事處之編制)

  財政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二十一條 (會計處之編制)

  財政部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二十一條之一 (統計處之編制)

  財政部設統計處,置統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統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二十二條 (任用資格)

  本法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二十三條 (顧問)

  財政部得聘用對財政或其他科學有專門研究之人員三人至五人為顧問。

第二十四條 (委員會)

  財政部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五條 (法規委員會)

  財政部設法規委員會,由參事、有關業務單位主管及部長指定之專門人員組成,掌理法規之修訂、審議、編纂、解答及資料之蒐集、分析與研究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第二十五條之一 (訴願審議委員會之設置)

  財政部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由參事、有關業務單位主管及部長指定之專門人員組成,掌理訴願業務;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第二十六條 (處務規程)

  財政部處務規程,由財政部定之。

第二十七條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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