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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0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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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0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0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0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4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妨害名誉罪之自诉案件,系属初级管辖,被告在辩论终结前对于自诉事件提起诬告之诉,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既应于受理自诉之法院提起,则该案第一审仍属初级管辖,其判决后提起上诉,应由地方法院之合议庭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