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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0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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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0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0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0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月1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4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妨害名譽罪之自訴案件,係屬初級管轄,被告在辯論終結前對於自訴事件提起誣告之訴,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六條,既應於受理自訴之法院提起,則該案第一審仍屬初級管轄,其判決後提起上訴,應由地方法院之合議庭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