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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4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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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4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4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4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1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49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72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夫妻离婚后订约,使其所生子女与其父或母断绝关系,此种法律行为,于法当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