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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9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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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9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9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9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4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73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66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在公共场所赌博财物,应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罪,至同条但书规定,系指以供人暂时娱乐之物为赌博目的而言,与赌具之为何物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