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57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5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5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3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电所述情形,县判如在特种刑事临时法庭取消以后,即属管辖错误,并非当然无效,未确定前应依上诉程序照刑诉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办理,若已确定,应经非常上诉程序撤销,始得另行起诉,依通常程序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