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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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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5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8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3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電所述情形,縣判如在特種刑事臨時法庭取消以後,即屬管轄錯誤,並非當然無效,未確定前應依上訴程序照刑訴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若已確定,應經非常上訴程序撤銷,始得另行起訴,依通常程序審判。